1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限值(设备检验部分)——如无特殊声明,检验标准限值依据国标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速度表校验车速表指示车速V1(单位: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0≤V1-V2≤(V2/10)+4(1)汽车:将被测机动车的车轮驶上车速表检验台的滚筒上使之旋转,当该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40km/h时,车速表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为32.8km/h~40km/h范围内为合格。(2)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将被测摩托车的车轮驶上车速表检验台的滚筒上使之旋转,当该摩托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30km/h时(GB21861-2008要求),车速表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为23.6km/h~30km/h范围内为合格。(3)轮式拖拉机等设计时速小于40km/h的机动车无要求。2、侧滑检验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其转向轮的横向滑移量,用侧滑台检测时侧滑量值应在±5m/km之间。对前轴采用独立悬架的汽车,其前轮定位应符合原车规定,GB21861-2008考虑到日常检验可操作性,安全检验时对侧滑量只检测不评判。3、制动检验行车制动项目包括车轮阻滞率、轴制动率、制动不平衡率、协调时间、整车制动率等指标。驻车制动项目只有驻车制动率一个指标。(1)行车制动率标准机动车类型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轴制动力与轴荷a的百分比空载满载前轴后轴乘用车、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货车≥60≥50≥60b≥20b其他汽车、汽车列车≥60≥50≥60b-a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乘用车时应按动态轴荷计算b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应满足此要求2(2)制动不平衡率合格标准内容要求前轴(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的大值)≤20%后轴及其他轴(轴制动力≥轴荷*60%时,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的大值)≤24%后轴及其他轴(轴制动力<轴荷*60%时,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该轴轴荷)≤8%(3)制动协调时间合格标准机动车制动形式协调合格时间液压制动0.35s气压制动0.60s汽车列车、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0.80s注:综检站GB18565规定协调时间:对采用液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35s;对采用气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56s。(4)车轮阻滞力合格标准各车轮的阻滞力占该轴轴荷百分比≤5%(5)驻车制动力合格标准机动车类型合格标准总质量/整备质量≥1.2驻车制动力总和占整车重量百分比≥20%总质量/整备质量1.2驻车制动力总和占整车重量百分比≥15%(6)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仅对汽车要求):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不应大于0.80s。(7)进行制动性能检验时的制动踏板力应符合以下要求:空载检验时踏板力,乘用车≤500N其它机动车≤700N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检验时,踏板力不应大于400N,手握力不应大于250N。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检验时,踏板力不应大于600N。34、排放检验(1)装配点燃式发动机新生产汽车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18285-2005)车型类别怠速双怠速CO(%)HC(x10-6)CO(%)HC(x10-6)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0.51000.3100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0.81500.5150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重型汽车1.02000.7200(2)装配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GB18285-2005)车辆类别怠速高怠速CO%HC10-6CO%HC10-61995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轻型汽车4.512003.0900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4.59003.0900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1)0.81500.31002000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1.02000.515095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重型汽车5.020003.51200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4.512003.09002004年9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1.52500.7200注:1)对于2001年5月31日以前生产的5座以下(含5座)的微型面包车,执行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的排放限值。2)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换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时,λ值在1.00±0.03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进行λ测试前,应按照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3)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自由加速试验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GB3847-2005)车辆类型光吸收系数m-12001年10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在用车2.52001年10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在用车装配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在用车3.0(4)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自由加速试验烟度排放限值(GB3847-2005)车辆类型烟度值Rb1995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在用车5.041995年7月1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期间生产的在用车4.5(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GB14621-2002)试验类别CO%四冲程HC10-6两冲程HC10-62003年7月1日前生产的在用车4.5220080002003年7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车4.512004500(6)在用低速汽车(农用运输车)的排气烟度排放控制要求(GB18322-2002)实施阶段实施日期烟度值Rb装用单缸柴油机装用多缸柴油机12002.07.01前生产6.04.522002.07.01—2004.06.30生产5.54.532004.07.01起生产5.04.0进入城镇建成区的在用农用运输车2002.07.01—2004.06.304.52004.07.01起4.0注:1)连续3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不超过上述标准对应的排放限值,则为合格。2)进入城镇建成区的在用农用运输车:实现限值的城镇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注:机动车分类1)M1类车: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2)M2类车: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3)N1类车: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常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量。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N1类车辆。第一类轻型汽车: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最大总质量=2500kg的M1类车。第二类轻型汽车:除第一类轻型汽车外的其它所有轻型汽车。重型汽车: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55、前照灯检验(1)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检测标准机动车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下表的要求。测试时,其电源系统应处于充电状态。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单位为坎德拉机动车类型检查项目新注册车在用车一灯制两灯制四灯制a一灯制二灯制四灯制a三轮汽车80006000-60005000-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100008000-80006000其他汽车-1800015000-1500012000摩托车100008000-80006000-轻便摩托车4000--3000--a、四灯制是指前照灯具有四个远光光束;采用四灯制的机动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2)前照灯光束偏移量检测标准a、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检测标准(10m远处)机动车类型近光光束垂直偏下限上限乘用车0.7H0.9H其他类型机动车0.6H0.8H机动车类型近光光束水平偏左偏限值右偏限值各种汽车摩托车左右灯170mm350mmb、远光光束灯照射位置检测标准(10m远处)机动车类型远光光束垂直偏下限上限乘用车0.9H1.0H其他类型机动车0.8H0.95H6远光光束水平偏左偏限值右偏限值左灯170mm350mm右灯350mm350mm6、喇叭噪声检验机动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米、离地高1.2米测量时,其值对发动机最大净功率为7kW以下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为80dB(A)~112dB(A),其它机动车为90dB(A)~115dB(A)。7、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允许大于:(1)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100km/h的机动车20°;(2)三轮汽车45°;(3)其它机动车30°。8、摩托车轮偏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边三轮两轮摩托车,主车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应不大于10mm。9、路试标准(1)路试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及制动稳定性要求(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检测仪检测)机动车类型制动初速度/(km/h)满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s2)空载检验充分出出的平均减速度/(m/s2)试验通道宽度/m三轮汽车20≥3.82.5乘用车50≥5.9≥6.22.5总质量不大于3500kg30≥5.2≥5.62.57的低速货车其他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车50≥5.4≥5.82.5其他汽车、汽车列车30≥5.0≥5.43.0(2)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用五轮仪或非接触式速度计等)机动车类型制动初速度km/h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m空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m试验通道宽度m三轮汽车20≤5.02.5乘用车50≤20.0≤19.02.5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低速货车30≤9.0≤8.02.5其它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车50≤22.0≤21.02.5其它汽车、汽车列车30≤10.0≤9.03.0两轮摩托车30≤7.0——边三轮摩托车30≤8.02.5正三轮摩托车30≤7.52.3轻便摩托车20≤4.0——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20≤6.5≤6.03.0手扶变型运输机20≤6.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