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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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历程----以欧洲国家为代表主讲教师:韩瑛引言•遗产“保护”的活动在历史上是早就存在的事情。早期的“保护”多是以物件的收藏为主,或是出于原始宗教的信仰和对祖先的崇拜,或是社会群体的精神象征,或是审美意识的表现,还有社会地位和财富的表示。应该说是博物馆学的起源和萌芽。•在遗产保护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形成过程当中,欧洲国家的状况具有相当的代表性,集中地体现了遗产保护运动的行进轨迹,他们的实践探索和理论观点与现代的遗产保护运动有着深厚的渊源关系,是现代遗产保护学科的基石。•遗产保护作为一门学科,真正的开始大约是在19世纪的中后叶,在欧洲。然后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到20世纪60-70年代,在理论、方法和实践上都走向成熟。这一百余年的发展过程,内容极为丰富,从认识的逐渐深刻、概念的逐渐扩展,目的与原则的不断调整、修正,方法与手段的反复摸索和改进、完善,到经验和教训的积累与汲取。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形成的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探索阶段(法国学派、英国学派、意大利学派)•第二阶段:科学规范的国际性保护观念的形成(雅典宪章)•第三阶段:成熟与高潮阶段(威尼斯宪章,世界遗产公约、内罗毕建议马丘比丘宪章,华盛顿宪章)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初步探索阶段-----19世纪40年代,法国学派1.历史背景2.法国学派风格修复的提出3.基本理论和原则4.评价1.历史背景•文艺复兴时期,思想变化的核心是意识到人应该是一切事物的中心和衡量标准。这个认识是通过诗人、哲学家、人文学家对古代文献的重新发掘、整理和理解逐渐形成的。雕塑家和画家们也到古代艺术中寻求灵感,众多的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城市、建筑遗迹重新成为人们眼中的古代建筑与雕塑的宝库。“拜占廷灭亡时抢救出来的手抄本,罗马废墟中发掘出来的古代雕像,在惊讶的西方面前展示了一个新世界—希腊的古代。在它的光辉的形象面前,中世纪的幽灵消逝了。”•此后直至18世纪,欧洲还是古董收集的时代。•产业革命历史建筑的文化意义开始凸显“文物建筑”的概念被提出。•1792年,法国大革命期间,法国人明确提出了—“文物建筑是过去某个时代的活的见证”这一重要观点,认识到了文物建筑的价值所在;提出以艺术和历史的名义保护历代的遗产;还提出文物建筑是国民的共同遗产,要收归国有。•1796年AlexanderLenior创立了法国建筑遗迹博物馆。•1810年法国政府进行了第一次文物遗产清查,并由内政部成立了文物建筑遗产保护委员会,设立了视察员。并实施了第一批保护项目。19世纪30年代•浪漫主义是法国文化的主流。•1835年,法国政府任命了第一位文物建筑总监—历史学家、考古学家、浪漫主义戏剧作家梅里美。两年后成立了全国历史文物委员会。从40年代开始,梅里美领导了文物建筑的登录保护工作,形成了欧洲最早的一份文物建筑登录名单。•19世纪40年代勒·杜克担任了法国文物建筑总监的首席建筑顾问。•在勒克之前的19世纪初年,欧洲盛行的是“设计式”修复。2.法国学派的风格修复理论•而勒·杜克提出了一套较完整的修复理论,即“风格修复”理论,形成了遗产保护的法国学派。(因为强调建筑物整体上的风格一致,所以风格修复也叫做整体修复)。风格修复很快传遍了欧洲,成为当时欧洲各国修复文物建筑的主导理论思想。3.基本理论和原则•原则—“每一座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每一个局部,都应当修复到它原有的风格,不仅在外表上要这样,而且在结构上也这样。”•要求—进行修复的建筑师要“确实熟悉艺术史各时期特有的风格,…要有丰富的结构知识和经验,…熟知各个不同时代的和不同流派的建筑物的建造方法”。“在修复工作开始之前,首要的是确切地查明每个部分的年代和特点,根据它们拟定一个有可靠文献为依据的逐项实施计划,或者是文字的,或者是图像的”。“只许用更好的材料、更牢靠的或更完善的方法来取代坏掉了的部分”。•目的—“修复建筑是为了把它传给将来•“修复一座建筑,不是保存它,不是修缮它,也不是重建它,而是要把它恢复到完完整整的状态,即使这种状态从来没有真正存在过”4.评价:•科学性:注重建筑物的整体性,从外观到内部结构,表里如一;对文物建筑保护的目的有了较明确的认识,那就是要“传给将来”;勒·杜克还说“经过了建筑师的手之后,建筑物不应该比修复之前更不便于使用。…保护文物建筑的一个好办法就是给它找一个合适的用途”。•缺陷和错误:恢复文物建筑在某个特定历史时间里的艺术特色为修复工作的基本目标,过分追求建筑物在艺术风格上的完整性。为了这种风格上的“统一”与“完整”,对建筑物进行改动也在所不惜。这种风格修复理论完全忽视或者说在那个历史时期里还根本没有意识到尊重和保持文物建筑的“原真性”这一问题,对文物建筑的“完整性”的理解也是片面的。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初步探索阶段-----19世纪中后叶,英国学派•英国以艺术评论家J·拉斯金为首发起了反修复运动。•拉斯金激烈地抨击风格修复,认为“修复……意味着一幢建筑物所能遭到的最彻底的破坏”。认为文物建筑的物质结构的逐渐老化并最后坍塌是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所以对文物建筑只需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保养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去修复它。•1877年,英国古建筑保护公益会成立,由w·莫里斯发起并领导。•莫里斯撰写了“古建筑保护公益会宣言”,是英国学派的纲领性文件。•后人称之为“英国学派”英国学派的主要理论观点•原则—对于过去年代里创造的文物建筑,最有效的方法是保持其在物质上的原真性。任何必须的修缮或修复决不可使历史见证失真,而又必须明白无误地是现代的。•主张—修复是根本不可能的。•用保护[protection]代替修复[restoration],保护古建筑身上的全部历史,用经常的照料来防止破坏。•为加固而用的措施应该让人一下就能辨别出,决不能伪装成什么。•决不窜改古建筑的本体和装饰。评价:•优点:与法国学派较多的人为干预相比,英国学派在浪漫主义思想的影响下更多地表现出“无为”,主张不要以过多的人为手段与措施改变文物建筑自身的自然发展与衰亡,只需要以日常的维护、管理使文物建筑保持健康的状态就可以了,强调加固措施的可识别性和真实的表达则表明英国学派对文物建筑的原真性的理解和重视达到了一个很高的层次。•缺点:过于绝对地否定修复使英国学派的理论与做法显得有些脱离实际,因为构成建筑物的各种材料的寿命都是有限的,在文物建筑处在即将破坏的危急关头仍反对一切修复,只会使文物建筑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而最终衰亡。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初步探索阶段-----19世纪80年代,意大利学派•1880年,意大利的两位文物建筑保护专家L,贝尔特拉米和C·博伊托提出了关于保护的新观念•贝尔特拉米—提出保护工作要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维修工作者不只是建筑师必须同时是个历史学家、文献学家,要在历史的、考古的研究工作基础上去确定维修的方式和目标,要根据确凿的证据去进行维修工作,决不允许个人去分析、推论。•博伊托—指出文物建筑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不只是作为艺术品的价值。所以必须要尊重文物建筑的现状,修缮的目的只是保护,要保护历史上对文物建筑的一切改动和添加,即使这些改动和添加模糊了文物建筑的本来面目。修缮,首要的是加固,要争取只做一次以后不用再做;在不得不添加的时候,决不可以改变文物建筑的原貌。并且所有的改动都必须有详尽的记录。关于具体做法,博伊托提出:•一使用易与原有部分区别的材料。新旧部分应风格不同。•一在每一处修补的地方标志出维修日期,在建筑物上用铭文说明所进行的维修工程。编制详细记录维修工程每一步骤的文件,并将其保存在该文物建筑内或出版。•一在文物建筑附近展示零散的原构件。•一对成功的维修经验加以推广。意大利学派•1939年,意大利政府在罗马创立了文物修复中心,标志着意大利学派的真正创立。•意大利学派的理论一文物建筑具有多方面的价值,所以保护工作不能只着眼于构图的完整或风格的纯正,而是要保存它所携带的全部历史信息。•一要保护全部的历史信息,并使其清晰可读。历史上添加、改动的部分是文物建筑的原真性的重要部分,是其生命中的积极因素。•一为必需所补足的部分必需与原来所用的材料不同,特点不同,容易识别也容易去掉。•一反对片面追求恢复文物建筑的初始风格。修缮者要客观地、无个性地研究文物建筑。•一保持文物建筑的原有环境。国际性保护观念的形成----《雅典宪章》•1887年法国政府制定了建筑保护规则,确定了文物建筑保护管理的两个级别:列为保护单位的建筑和列入建筑遗产清查单上的建筑。•德国慕尼黑市在进行城市建成区的扩展建设时制订了一份所有值得保护的住宅建筑的清单,率先提出了“整体风貌”的概念。这样做的目的是要“保持慕尼黑城市的特色”。•1907-13年,法国政府在早期的文物建筑遗产保护委员会解散后,成立了专门负责文物建筑保护的国家建筑师团。•1913年,英国政府颁布《古迹维护和修缮条例》,与《古迹保护条例》,首次以政府法律条文的形式提出了文物建筑的“群体保护”概念,•1930年法国政府制定了有关自然遗产保护的立法—保护天然纪念物及富有艺术、历史科学、传奇和画境特色的地点。《雅典宪章》•1931年第一届国际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术专家国际会议在雅典召开,会议通过了“修复历史性文物建筑的”《雅典宪章》。•提出了“彻底放弃修复以避免修复工作所造成的危害,而代之以经常持久的维护”,“由于坍塌或破坏而必须修复时,应该尊重过去的历史和艺术作品,不排斥任何一个特定时期的风格”,“为了延续文物建筑的生命,必须继续使用它们。但使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它们的历史和艺术特性”这三个基本的保护原则。20世纪上半叶•欧洲经历两次战争,数不清的古老城市和建筑毁于战火。•各国在恢复和重建活动中,对历史意义的尊重、保持和延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另一方面,正是这种战后城市和地区的复兴把新的概念引入到保护运动中,使保护运动的视野扩展到更宽广的领域、上升到新的高度,那就是保护的对象不再局限在单体的建筑,而是发展为建筑群体、历史地区、历史环境;•例如:华沙重建遗产保护运动的成熟与高潮阶段•1954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荷兰海牙通过了《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公约”强调了文化财产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确信对任何民族文化财产的损害亦即对全人类文化遗产的损害,因为每一民族对世界文化皆有贡献”。•“公约”对“文化财产”进行了定义—“具有重大意义的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财产。例如建筑、艺术或历史纪念物而不论其为宗教的或是非宗教的,考古遗址,作为整体具有历史或艺术价值的建筑群,艺术作品,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手稿、书籍及其他物品…•1959年法国文化部成立。第一任部长是安德烈·马尔罗(艺术史学家、小说家、政治家)。马尔罗于1962年制定了《历史性街区保存法》(又称《马尔罗法》),规定依据法律划定建筑遗产保护区,展开了对历史区域和历史环境的保护。•两个原则:一是保护与利用建筑遗产,文物建筑及其周围环境应一起加以保护;二是保护要从城市发展的角度出发促进保护区的生存发展,保护与利用要为保护区恢复生机活力提供有效的途径,所以保护、改造、利用都是可以采用的方式。具体的实施是通过编制保护区的“保护与价值重现规划”。十分重要的一点是这个重现规划是作为城市规划文件发挥法律效力的,在保护区内它取代了其他的规划文件,是唯一有效的。•英国《城市环境适宜性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了区域保护的概念威尼斯宪章•1964年5月ICOM(国际古迹理事会)在威尼斯召开第二次大会,改名为ICOMOS-(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大会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威尼斯宪章》。•《威尼斯宪章》重申了1931年第一次大会通过的《雅典宪章》在考古学基础上提出的关于文物建筑的价值观念和保护方法与原则。•《威尼斯宪章》的诞生是遗产保护运动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它确定了建筑遗产保护的观念和行为的科学规范,标志着遗产保护运动步入成熟并受到国际范围内的普遍重视。同时,它也成为ICOMOS的奠基性文献。ICOMOS在日后的发展中逐渐居于国际性的建筑遗产保护的主要专业技术咨询者的地位,《威尼斯宪章》遂成为世界范围内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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