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专题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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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专题讲座张帆远航18999000116库尔勒市萨依巴格法律事务所律师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会员国家注册心理咨询师(二级)企业EAP高级执行师巴州云翔心理咨询师培训中心讲师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都是耍流氓!——毛泽东语录一、什么是婚姻性欲说共同生活说契约说(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二)婚姻必须具备的要件:(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3)婚姻必须是具有公示性的男女两性结合。你看街上来来往往的人群,每个都行色匆匆,遇见了,淡漠的看上一眼,谁也看不穿别人身后的故事,谁也不知道别人的心里,是不是住着这么一个人。————《我等你到三十五岁》现在的日子,年青力壮,每天活蹦乱跳,迫不及待去见识新的人新的事物。死亡,仍是太遥远的事——《浮生六记》南康白起我国目前不认可同性婚姻(三)婚姻的种类•(1)初婚与再婚(按结婚次数)•(2)单婚与重婚(按结婚主体构成)•(3)要式婚与事实婚(是否履行法定程序)•(4)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二、什么是家庭•(一)家庭的概念•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二)两方面含义•(1)家庭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单位•A共同生活、共同消费。•B家庭成员间有共同的财产关系•C家庭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为什么?)(三)家庭职能(1)物质资料的生产职能(2)人口再生产职能(3)消费职能(4)教育职能(5)情感交流、扶助职能(四)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前提-结果,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范围不同一家三口如此生活,合适吗?三、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一、群婚制又叫集团婚姻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分为两个阶段:1、血缘群婚制2、亚血缘群婚制二、对偶婚制又称对偶婚、偶婚制家庭。是群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其特点是:以女子为中心,所生子女属于母亲。因男女双方分别属于自己的氏族,没有独立和固定的同居生活,也没有独立的家庭经济,因而夫妻关系不巩固,各自都有随时脱离或再结合的自由。三、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专题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忘记那个人,不如忘记自己,告诉自己,不是怕他忘记,而是怕他有一天重新把你想起。岁月带走的是记忆,但回忆会越来越清晰。真的有一天,他回过头来告诉你,他一直在惦记你,千万不要相信,因为,他已经不是原来的他,而你,也不再是过去的你。——王晗语录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限制和干涉。特征: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2.婚姻自由要受到法律约束。(二)婚姻自由的内容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不受任何强制和干涉。2.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有权提出解除夫妻关系的请求,受法律保护。(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1.禁止包办婚姻。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意结婚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的行为。形式:父母包办为子女直接选择对象。换亲、转亲、转房、订小亲或童养媳等。2.禁止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为彩礼、辛苦费、养育费为名索要高额聘金、聘礼。3、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行为•表现形式: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亲属干涉寡妇再婚、干涉非近的同姓男女结婚及干涉他人离婚、复婚等。•A、对第三者的处理。•B、对婚姻关系的处理。凡第三人包办、买卖或婚姻当事人一方胁迫登记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一年以上的婚姻关系,双方确没有建立起感情的,可准予离婚。C、财物处理。因包办买卖婚姻的第三者索取的财物,由人民法院依法收缴,上交国家。同居期间的财物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4、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处理(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1.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同意结婚条件的行为。2.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处理。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必要性(一)概念: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二)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必要性1、一夫一妻制是婚姻关系本质的必然要求。2、实行一夫一妻制是保证公民建立婚姻家庭的必要条件。3、一夫一妻制是彻底实现男女平等的要求。4、一夫一妻制是婚姻道德的要求。5、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禁止重婚1.重婚的概念: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2.重婚的形式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形成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未办结婚登记,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重婚的法律后果(1)民事后果。宣布重婚无效。是导致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重婚的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刑事责任。破坏军人婚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4.处理重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事实重婚与法律重婚承担相同的法律后果。(2)因历史形成的重婚区别对待。(3)当事人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重婚,以重婚论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重婚,不以重婚罪论处。(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概念和特征。是指在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又称为姘居。•特征:第一,至少有一方为有配偶者。第二,同居对象是婚外异性。第三,同居者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第四,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第三者?2.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处理•(1)刑事处理。与现役军人配偶姘居的,处三年以下徒刑。•(2)民事制裁。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三、男女平等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概念与内容(一)男女平等的概念婚姻法中仅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二)男女平等的内容•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人身、财产)•2.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扶养、继承)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必要性•1.社会原因(旧中国几千年男尊女卑,歧视妇女,侵犯妇女合法权益)•2.生理原因(妇女负担怀孕、生育、哺育子女任务,身心负担重)•3.充分发挥妇女在革命和建设中的作用的需要(二)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1.妇女的人身权不受侵犯A)姓名权B)社会活动权C)妇女人身自由权D)妇女婚姻自由权E)妇女计划生育权2.妇女的财产权不容侵犯A)抚养、扶养、赡养权B)共有财产权C)遗产继承权D)离婚时妇女享有财产照顾权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一)儿童及未成年人法定年龄的界定婴儿1岁,1≤幼儿6岁,6≤儿童14岁。不满18岁的人为未成年人。(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希望。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三)儿童合法权益的内容1.儿童的人身权1)生命、健康权2)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3)学习权2.儿童财产权1)受抚养权2)财产所有权3)继承和受赠权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一)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性(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1.受赡养权2.婚姻自由权3.人身自由权4.夫妻共同财产权和遗产继承权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一)禁止家庭暴力1、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2.家庭暴力的救助•(1)救助请求权人--受害人。•(2)救助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机关救助。•(3)救助措施--劝阻;调解。3.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A、构成离婚理由B、离婚损害赔偿责任C、丧失继承权(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1.虐待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虐待是指行为人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他方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对其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新娘与老娘2.遗弃的概念和特征(1)遗弃的概念。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况:1)人身遗弃2)经济上拒绝供养3)生活上拒绝照料3.对虐待、遗弃的救助措施(1)单位救助措施--救助、劝阻、调解。(2)司法救助措施1)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2)先予执行。3)及时调解、判决和执行。4)法律援助。(3)行政救助措施4.遗弃的法律责任(1)民事后果及民事责任A)构成离婚理由B)离婚损害赔偿责任C)丧失继承权(2)刑事责任—遗弃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罪。专题三结婚制度不要为了负责而去结婚。要知道,不爱对方却和对方结婚是最不负责的。即使当时让对方很伤心,但是总比让他几年甚至一辈子伤心强。——王晗语录一、结婚的概念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二、结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1、不应附加任何条件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即非一方自愿;非父母自愿;非半推半就。3、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须真实4、当事人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结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年龄: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法定结婚年龄如下:伊朗法定结婚年龄9岁;荷兰法定结婚年龄12岁;俄罗斯法定结婚年龄14岁;法国法定结婚年龄18岁;菲律宾法定结婚年龄16岁;韩国法定结婚年龄16岁;日本男18岁、女16岁;巴西16岁;中国香港16岁;中国台湾16岁;(三)、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1、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A)直系血亲(B)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1.正处于发病期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及痴呆症患者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3.正处于发病期的法定传染病三、结婚程序(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一种方式。(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前医检随自愿。(三)结婚登记的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四、结婚登记的效力•结婚登记的主要效力是:•第一,夫妻身份的确立。•第二,当事人之间具有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婚姻关系一经成立不得任意解除,若要解除须按离婚程序办理。五、婚约(一)婚约的概念与特征•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1、婚约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2、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3、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二、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对婚约的态度(一)关于婚约的效力问题1、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2、婚约无法律约束力(二)婚约的解除及其相关财产纠纷的处理1、解除婚约无须经诉讼程序2、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聘金聘礼的处理结果分为两种不予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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