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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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病历管理制度1、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院应加强病历(病案)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2、门诊病历由挂号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各病区负责保管,病案由病案室保管。3、凡住院病人出院、死亡后,各病区要按规定时限将病历送交病案室保管。病案室按照病案管理规定做好归档工作。4、各科室要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丢失病历。5、因教学、科研需要查阅病历(案)的,须经医务科及相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私自带出,不得泄露患者隐私。6、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要带离病区时,应当有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7、医院应当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复印前按规索取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8、复印的病历资料须按规定的项目内容予以办理。9、医院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人(病区或病案室)将需要复印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文印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经经办人检查及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务科方可加盖证明印记。10、复印病历资料,按规定收取工本费。1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科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拟诊讨论、病程记录等,并由医务科进行保管。12、未尽条款按照卫生部颁布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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