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家信教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和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南充家信教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学校为盈利性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利用优质资源,实现教育的平等化,让每一个孩子都享受最好的教育。第五条举办者为冯秀华,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四)召开董事会,调整学校的办学方向;(五)召开董事会,调整学校的经营运作模式;(六)召开董事会,商议决定与学校经营相关的重大事项。举办者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充市顺庆区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南充市顺庆区工商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学校地址为:四川省南充市金鱼岭街18号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七条办学层次为非学历短训机构。办学形式:一对一、家教或小班化教育模式。第八条专业设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各相关文化教育及书法培训,音乐培训,舞蹈培训,体育培训,教师资格培训,礼仪口才培训,英语培训、早教、托管等相关教育培训。实施以不同年龄、层次的小、初、高学生等为招生对象范围。第九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399平,10个教室第三章内部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管理体制: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三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一条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三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董事长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二)聘任、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七)罢免、增补董事;(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以上第(三)、(六)、(七)及其他可能影响到举办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等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两名。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四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第十五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六条学校设校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十七条学校暂不设副校长,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管理人员代其行使工作。第十八条安全是学校开展必须的保障。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首要工作,是校长直接负责及直接管理的工作。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学校制定可行的安全管理及应急预案制度。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财务管理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本单位资金来源:(一)举办者冯秀华出资50万,20万备用管理经营.(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三)利息;(四)捐赠;(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一条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同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0.5%的比例提取奖励基金0.5%、福利基金0.5%、后背基金0.5%。第二十二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三条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第二十四条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第五章教学和学生管理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依照国家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培训质量不得超纲教学。第二十六条面向社会招收自愿参加学习的学生,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建立在校学生学习培训学籍档案。第二十八条学生德智体和心理等各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经考核合格者,准予结业。第二十九条根据学科需要选定教材,制定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并积极开展公益课,心理咨询课,红色旅游活动等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第六章变更、解散及资产处理第三十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第三十一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三十二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三十三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四)举办者自愿终止举办的;(五)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三十四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五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18年9月28日股东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校股东会。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