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落实总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全面提升项目综合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手册》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作业队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四.管理规定:1.分包队伍安全资格审查程序,分包队伍入场前首先由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或人员对其进行安全资格审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者,进行登记、签订《建筑施工工程安全合同或安全协议》一式四份。同时将所需填写内容写准。双方互盖公章及法人章,经安全部门审批后,分包队伍方能入场施工,并接受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未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资质审查不合格不得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律不准施工。分包单位作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生产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正确穿戴符合作业条件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认真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分包作业队应积极参加企业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不断提高本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3.分包单位人员必须尊重和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经济合同相关条款要求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分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4.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1安全技术方案审批制度: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方案,须报总包方审批确认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4.2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工程师的安全技术交底,掌握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危险因素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4.3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24.3.1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主管安全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经总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后方可组织施工;+I[,M34.3.2.分包单位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4.3.3分包单位作业人员入场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有变动,必须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4.3.4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按照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做到持证上岗。4.3.5分包单位作业人员更换施工现场或变更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4.3.6分包单位必须参加总包单位组织开展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例会,极积开展每周一的安全活动。4.4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单位的安全检查制度:4.4.1分包单位必须虚心接受总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并极积组织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4.4.2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总包方的要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4.4.3分包单位必须建立专职安全人员日巡视制度,对重大危险性作业进行旁站,发现重大危险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预防措施,做好每日检查记录;4.5分包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交接检验制度;4.5.1分包单位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按规定办理安装、验收、备案等各种手续后,方可使用。4.5.2分包单位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上级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4.5.3分包单位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总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k2c*N0m/kd9h4.6分包单位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4.7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4.8分包单位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4.9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4.9.1分包单位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4.9.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总包方的项目主管领导,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由总包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的要做好记录或拍照,总包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4.9.3分包单位要积极配合总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包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4.9.4分包单位须承担因为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4.9.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总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方人员的,分包单位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单位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负。4.10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单位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4.11.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4.11.1分包单位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4.11.2分包单位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4.11.3分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商要对本单位作业人员安全负责,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4.11.4施工现场内,分包单位必须按总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4.11.5总包方有权对习惯性违章作业人员进行处罚,并责令分包单位对违章人员清退出施工现场;4.11.6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4.11.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总包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进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分包单位工程款中加倍扣除;4.11.8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到合格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4.11.9分包单位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攀登自锁器、速差安全带、绝缘鞋等,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4.11.10已获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创优策划书等由分包单位编制并且分发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场所,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物品,具体由总包方决定;4.11.11分包单位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5.消防保卫工作要求:5.1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和当地政府、建委、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分包单位应严格按总包方消防保卫管理制度以及总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接受并极积参加总包方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总包方所签发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分包方应在总包方指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方要求的,总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包方进行经济处罚;5.2分包方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分包单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包方负责,因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对总包方造成影响的总包方可对其进行处罚。6.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6.1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安全措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按总包方的管理规定落实;,y#6.2分包单位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6.3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6.4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保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6.5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单位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6.6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7.争议的处理:当合约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