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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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承办人:共19页第1页标准起草单位:电话:2011年6月16日填写序号标准章条编号意见内容提出单位(人)处理意见及理由(特别说明未采纳的理由)1封面及扉页规范名称改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天津消防所倪照鹏规范名称已经修改三次。因已删除泵站防火设计内容,主要内容集中在水电工程,故采用现名为宜。2前言“本规范所替代的标准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90。”在发布公告中说明。天津消防所倪照鹏按意见修改。3目录1.0.1“为确保障水电工程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改为“为确保障水电工程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天津消防所倪照鹏按意见修改。4目录1.0.2将“小型水电工程可参照使用。”天津消防所倪照按意见修改。序号标准章条编号意见内容提出单位(人)处理意见及理由(特别说明未采纳的理由)移到条文说明中。鹏5目录1.0.4“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改为“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天津消防所倪照鹏因为水电工程的特殊性,本规范多处规定与《建规》等现行标准规定不一致。如果要求二者同时满足,则只能是按照规定严格者执行,则水电工程设计无法进行。已经发布执行的GB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1.0.4条就是规定“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因为以上理由,故不改。62.0.1删除该条。天津消防所倪照鹏按意见修改。72.0.2“……无直通大气外窗的厂房”改为“……无外窗的厂房”。天津消防所倪照鹏按意见修改。82.0.3“在地面但无直通大气外窗的厂房”改为“地上无外窗的厂房”天津消防所倪照鹏按照所提意见做部分修改,改为:“地上但无直通大气外窗的厂房”。理由:某些水电站地面厂房虽有外窗但不能开启,这种厂房排烟条件不同于具有可开启外窗的地面厂房,故归入封闭厂房。92.0.4删除该条,《建规》已有规定。天津消防所倪照鹏不可删除。水电站厂房存在室外地坪不在一个高程的情况,故规定以消防车到达处室外地面起算建筑高度。《建规》无此规定。序号标准章条编号意见内容提出单位(人)处理意见及理由(特别说明未采纳的理由)102.0.5删除该条,《建规》已有规定。天津消防所倪照鹏不可删除。因为要将主厂房、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与地面副厂房分别对待。112.0.6“非地面厂房与地面进厂道路之间的交通隧洞”改为“进入非地面厂房的交通隧洞”。天津消防所倪照鹏按意见修改。122.0.8改为“用于分隔着火区与消防疏散电梯前室、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同前室,采用防火隔墙及甲级防火门分隔的过渡空间,其面积不应小于对应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按照所提意见做部分修改,改为:“用于分隔着火区与消防疏散电梯前室、高度超过100m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同前室,采用防火隔墙及甲级防火门分隔的过渡空间,其面积不应小于对应的前室或合用前室”。133.0.2“中央控制室”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改为丙类,同时删除表注。天津消防所倪照鹏按意见修改。143.0.2蓄电池室及其配套房间、油压启闭机室、油化验室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需核对。天津消防所倪照鹏已核对,理由见该条的条文说明。SDJ278-9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既是这样规定。153.0.3删除表3.0.3及表注,将该条改为:天津消防所倪照表3.0.3及表注不可删除。因表3.0.3中部分条目如“防火隔墙”在《建序号标准章条编号意见内容提出单位(人)处理意见及理由(特别说明未采纳的理由)水电工程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同时将3.0.3条调到3.0.4条后面。鹏规》中无。SDJ278-9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就有该表。163.0.4改为“……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它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非地面厂房及封闭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天津消防所倪照鹏按意见修改。174.2.1“厂区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改为“厂区内厂房之间及与厂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天津消防所倪照鹏按意见修改。184.2.2建议补充室外变压器与柴油机房的间距。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柴用发电机房按照室外(油浸式主)变压器与厂房间的间距要求执行即可满足安全需要。不必单独提出室外(油浸式主)变压器与柴油发电机房之间的间距要求。19表4.2.2注4改为:“当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房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规范天津消防所倪照鹏不能修改。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房相邻建造时也可能满足表4.2.2规定的间距。序号标准章条编号意见内容提出单位(人)处理意见及理由(特别说明未采纳的理由)第7.0.5条的规定。”204.2.4“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移到第3.0.4条。天津消防所倪照鹏按意见修改。214.2.4删除注1。天津消防所倪照鹏不宜删除。注1内容虽在《建规》中有,在此重复是为了便利设计人员的使用。224.3.1删除注。天津消防所倪照鹏按意见修改。234.3.2将“距离水力发电厂……消防车设置的数量可以减少。”一句删去。天津消防所倪照鹏在水电站建设中多有这种情况。经几次讨论参会各方专家一致要求明确梯级开发中多站合用消防车的标准。经斟酌确定目前标准。可以讨论,但不宜删除。2443.1、4.3.2将4.3.1条和4.3.2条移到第11章。天津消防所倪照鹏原SDJ278-9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是将这两条内容放在这两章的最后一节。本规范编制第一稿时曾将这两条内容移到11章,在第一次讨论会上各方代表意见还是放在4.3节便于查阅。故又改回SDJ278-90版的编制方法。254.3.4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天津消防所倪照鹏按意见修改。序号标准章条编号意见内容提出单位(人)处理意见及理由(特别说明未采纳的理由)26第5章增加平面布置的有关要求。天津消防所倪照鹏有关水电工程平面布置的要求已经完备,可以满足指导水电工程消防设计的要求。暂不增加新的内容。275.1节名改为“防火构造”。天津消防所倪照鹏按意见修改。285.1.1改为:“水电工程主、副厂房内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本条的其他耐火极限数值表达均作相同修改。天津消防所倪照鹏按意见修改。295.1.2改为“高层副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2,非地面及封闭副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m2。”。天津消防所倪照鹏基本按照该意见修改,但将非地面及封闭副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定为2000m2。305.2.2“进厂交通洞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是否具有安全出口的条件?天津消防所倪照鹏为了运输大型设备,进厂交通洞宽度一般均大于8m,高度大于6m,洞中道路坡度一般不大于8%。值班人员进入地下厂房一般均配有通勤车。火灾时可乘车撤离。与进厂交通洞相接的主厂房安装间空间较高大,厂房火灾烟气一般上升到厂房顶,等达到进厂交通洞高度需相当长的时间。因序号标准章条编号意见内容提出单位(人)处理意见及理由(特别说明未采纳的理由)此,进厂交通洞的出口作为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是没有问题的。这么多年来,水电工程地下厂房的防火疏散一直也是这么解决的。“进厂交通洞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在原SDJ278-9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4.2.2条也是这么规定的。315.2.2“厂房通至室外的出线”?天津消防所倪照鹏这里指出线用的廊道、竖井和通风用的廊道和竖井两种情况。这两种廊道、竖井截面均比较大,当采用分隔措施(见5.2.9条)时完全可以满足安全疏散要求。325.2.2改为“当地下厂房作为疏散出口的楼梯间的高度超过100m时,宜设消防疏散电梯”。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该条文内容改为:“当地下厂房安装间地面高程低于进厂交通洞洞口地面高程且其高差大于等于32m,或作为疏散出口的楼梯间的高度超过100m时,可设消防疏散电梯作为安全出口。”335.2.2“在条件允许时宜设消防疏散电梯”改为“宜设消防疏散电梯”。天津消防所倪照鹏修改同上。345.2.2此句规定防烟楼梯间很难实现,建议要慎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高度超过100m的疏散楼梯间的疏散效果及加压送风实现等方面的严重问题是客观存在。按照此规定防烟楼梯间并不是很难实现,在加压送风方面更好解决。宜维持此规定不变。355.2.2改为“其最下6m~24m段应与以天津消防所倪照这里采用“其它着火区”,是因为不能避免最下6m~24m以上段可序号标准章条编号意见内容提出单位(人)处理意见及理由(特别说明未采纳的理由)上楼梯段采取分隔措施。其最下一段楼梯应是防烟楼梯间,其上一段不得与其他场所相通。”鹏能通往某些廊道(交通、排水等)的可能性。这些廊道没有可燃物,一般情况下也没有人员活动,不存在着火的可能性。为避免歧义,在条文说明中增加“着火区”定义。365.2.4《建规》第3.7.3条规定,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可设1个安全出口。天津消防所倪照鹏现水电站一般为“少人值班,无人值守”,运行期间人员很少。原SDJ279-90《水规》4.2.4条规定:“当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就是考虑到水电站的特殊性,将开一个疏散口的允许面积放大一倍,人数限制缩小一半。原规范没有规定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允许一个疏散口的面积和人数限值,这次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也是根据水电站实际。因此与《建规》规定不同。375.2.5“安全疏散出口”改为“安全出口”。天津消防所倪照鹏按意见修改。385.2.5“发电机层以下各层”火灾危险性类别及60m疏散距离的依据?天津消防所倪照鹏根据水电站厂房特点,发电机层以下各层可以看做多层厂房。(见SDJ279-90《水利水电工程防火规范》4.2.5条的条文说明)其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见SDJ279-90《水利水电工程防火规范》2.0.2条),按照《建规》其疏散距离不限。60m的规定为原SDJ279-90《水利水电工程防火规范》中的规定。这次规范重新编制没有修改。序号标准章条编号意见内容提出单位(人)处理意见及理由(特别说明未采纳的理由)395.2.6《建规》第3.7.4条,丙、丁类地下室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分别为30m和45m。天津消防所倪照鹏水电工程中的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不能完全等同一般工业建筑的地下室,可看作多层厂房。(其理由同上条。)确定50m是综合多层厂房(60m)与地下室(30m)疏散距离得出的结果。405.2.7具体明确指出哪些厂房要求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天津消防所倪照鹏5.2.7条对于要求设置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的场合已做明确规定。415.2.8第2款删除该款。天津消防所倪照鹏不能删除。水电站主副厂房属于丁类,其中有采取局部防火分隔措施的丙类场所。为保证安全疏散,防火门的开启方向及不应通过丙类场所疏散应当予以明确。425.2.9改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体与出线、通风管道隔开,其宽度、高度均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天津消防所倪照鹏按意见修改。435.2.10改为“消防电梯兼做疏散时,其前室……”。天津消防所倪照鹏不宜修改。为了解决埋置深度超深的地下厂房的消防疏散,本次规范编制提出“消防疏散电梯”的概念,并给出定义为“火灾时可供人员安全疏散使用的电梯”,在本规范5.2.2条中还给出设置的前提。“消防疏散电梯”与火灾时供消防队员使用而普通人员不能使用的消防电梯有本质的不同。这里提出的“消防电梯兼做疏散”与以上概念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