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2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本市的防雷设计审核要求,制定本规定。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的防雷设计。第1.0.3条天线塔、共用天线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及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和场所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第二章设计审核依据和内容第2.0.1条设计审核依据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以下简称“GB50057”);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以下简称“GB50343”);3、《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53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隔离、开关和控制设备第534节:过电压保护电器》(GB16895.22-2004/IEC60364-5-53:2001A1:2002,以下简称“GB16895.22”);4、《上海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防雷技术导则》(沪气发〔2005〕17号);5、其它现行相关行业标准及中国气象局的设计审核要求。第2.0.2条防雷设计审核内容包括:设计依据、本地区的年平均雷暴日、建筑物防雷分类、防雷分区的划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防雷电感应措施、防雷电波侵入措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屏蔽、布线以及其它相关内容。第三章设计审核要求第一节设计依据3第3.1.1条设计依据应符合第2.0.1条。第3.1.2条上海地区的年平均雷暴日为49.9天。第二节防雷分类、分区和分级第3.2.1条建筑物防雷分类应符合GB50057第二章、第3.5.1条、第3.5.2条、第6.1.3条规定的要求。第3.2.2条雷电防护区的划分是将需要保护和控制雷电电磁脉冲环境的建筑物,从外部到内部划分为不同的雷电防护区(LPZ)。雷电防护区的划分应符合GB50057第6.2.1条和GB50343第3.2条规定。第3.2.3条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应按GB50343第4.2条款或第4.3条款的规定确定。第三节防直接雷措施第3.3.1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均应采取防直击雷措施,基站的天线必须设置于直击雷防护区(LPZ0B)区内。第3.3.2条接闪器应由针、带、线、网的一种或多种混合组成,布置应符合下表:建筑物防雷类别滚球半径hr(m)避雷网网格尺寸(m)第一类防雷建筑物30=5*5或=6*4第二类防雷建筑物45=10*10或〈=12*8第三类防雷建筑物60=20*20或〈=24*16第3.3.3条避雷带一般情况应明敷。第3.3.4条屋面物体的防护应符合以下要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突出屋面的物体必须处于独立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之内,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应4处于独立避雷针保护范围之内,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屋面金属物体必须与防雷装置可靠连接,突出屋面非金属物体应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第3.3.5条防侧击雷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高度30m起、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45m起、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高度60m起每隔不大于6m设置均压环并与引下线相连。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高度30m、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45m、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高度60m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应与防雷装置连接。第3.3.6条引下线的间距应符合下表:建筑物防雷类别引下线的间距(m)第一类防雷建筑物=12第二类防雷建筑物=18第三类防雷建筑物=25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48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施工图)第3.3.7条接地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当自然接地体的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人工接地体。2、接地电阻应符合GB50057和GB50343规定。3、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m。人工垂直接地体间的距离及人工水平接地体间的距离宜为5m,当受地方限制时可适当减少。(施工图)4、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接地体应远离由于砖窑、烟道等高温影响而使土壤电阻率升高的地方。(施工图)5、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不应小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如下措施之一:(施工图)(1)水平接地体局部深埋不应小于1m;(2)水平接地体局部应包绝缘物,可采用50—80mm厚的沥青层;(3)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体上面敷设50—80mm厚的沥青层,其宽度应超过接地体2m。5第四节防雷电感应的措施第3.4.1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具有危险爆炸装置的第二类建筑物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并应符合GB50057第3.2.2条和第3.3.7条规定。第3.4.2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体的两端应与防雷装置连接。第3.4.3条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体的顶端与底端应与防雷装置连接。第3.4.4条第三类防雷建筑物(60m以上)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体的顶端与底端应与防雷装置连接。第3.4.5条建筑物内平行敷设的长金属物的跨接要求应符合GB50057第3.2.2条和第3.3.7条之规定。第五节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第3.5.1条所有进出建筑物的导电物体均应在LPZ0A或LPZ0B区与LPZ1区界面处作等电位连接。一般情况等电位连接端子应从结构主筋引出。第3.5.2条浪涌保护器(SPD)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LPZ0A或LPZ0B与LPZ1区的界面处应安装SPD,所安装的低压电源SPD应选用通过Ⅰ级分类试验或II级分类试验(限压型)的SPD。第一防护区之后的各分区(含LPZ1区)交界处应安装限压型的SPD。2、配电线路设备的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应符合下表规定:设备位置电源处的设备配电线路和最后分支线路的设备用电设备特殊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设备耐冲击过电压类别Ⅳ类Ⅲ类Ⅱ类Ⅰ类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6KV4KV2.5KV1.5KV6选用的电源SPD的电压保护水平(Up值)应小于上表中规定的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3、电源SPD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c值)应符合GB50057第6.4.5条和第6.4.6条之规定。4、低压电源线路SPD应设置后备保护装置。5、用于低压电源线路SPD的测试波形:位置LPZ0区与LPZ1区交界处LPZ1与LPZ2、LPZ2与LPZ3区交界处测试波形10/350us8/20us1.2/50、1.2/50&8/20、8/20us6、用于低压电源线路SPD的放电电流参数值应符合下表规定:保护分级第一级冲击放电电流或标称放电电流(KA)第二级标称放电电流(KA)第三级标称放电电流(KA)第四级标称放电电流(KA)10/350us8/20us8/20us架空线缆埋地线缆A=12.5=40=30=20=10=5B=12.5=40=30=20=10C=10=30=20=10D=6.5=30=20=10LPZ0区与LPZ1区交界处应按第一级的参数选择安装SPD。低压电源SPD的安装方式应符合GB16895.22-2004的要求。7、低压总配电柜、别墅住户配电箱(或电表箱)、住宅楼单元配电箱、智能化大楼的楼层配电箱、电梯机房、计算机机房、消监控机房等电气电子系统配电箱应安装SPD。8、用于电源线路连接SPD的导线材料规格:一般要求使用铜芯线,最小截面积宜符合下表规定。防护级别SPD的类型导线截面积(mm2)SPD连接相线铜导线SPD接地端连接铜导线第一级开关型或限压型10257第二级限压型616第三级限压型410第四级限压型46注:组合型SPD参照相应保护级别的截面积选择。9、用于电源线路连接SPD两端的导线应平直,其两端长度之和不宜大于0.5m。10、天馈线路和信号线路应在LPZ0A或LPZ0B与LPZ1区的交界处安装SPD。11、置于户外的摄像机信号控制线的输出、输入端口均应安装SPD。12、消控室与“119”报警指挥中心之间联网的进出线路端口应安装SPD。13、用于信号线路连接SPD的导线的材料规格:一般要求使用铜芯线;天馈线路SPD的接地导线截面积应不小于6mm2,机房内信号线路SPD的接地导线截面积应不小于1.5mm2。第六节等电位连接第3.6.1条在LPZ0区与LPZ1区界面处应设置等电位接地端子板。每层楼宜设置楼层等电位连接端子板(智能化大楼应每层楼设置楼层等电位连接端子板)。电子信息机房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连接端子板。第3.6.2条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和接地保护措施。第3.6.3条住户卫生间、游泳池及冲淋房等潮湿场所应预留等电位连接端子。第3.6.4条接地干线应在电气竖井内明敷,并应与楼层主钢筋作等电位连接。第3.6.5条电子信息机房应设置S型或M型的等电位连接网络,机房内不带电的金属物体均应采取等电位连接。第3.6.6条每层(含别墅)电表箱附近应预埋从结构主筋引出的等电位连接板,PE线应在此作重复接地。8第七节共用接地第3.7.1条若预计将来会有信息系统,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共用接地系统。第3.7.2条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第八节屏蔽第3.8.1条智能化建筑物应利用建筑物每层结构圈梁主筋作均压环,并将外墙上的金属门窗、栏杆等金属构件与均压环可靠连接。第3.8.2条进入建筑物的电源线、信号线缆应穿金属管埋地引入,金属管两端必须接地。第3.8.3条电子信息系统设备主机房尽量选择在建筑物的低层中心部位,其设备应远离外墙结构柱,设置在雷电防护区的高级别区域内。设有重要电气电子设备的机房应采取内部屏蔽措施。第九节布线第3.9.1条智能化建筑线缆敷设应符合GB50343第5.3.3之规定。第十节其它第3.10.1条防雷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供防雷系统示意图(屋面防雷平面图、防雷接地基础平面图、防雷接地系统示意图),并符合规定要求。第3.10.2条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配电线路必9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方式。注:1、以黑体表示的条文为初步设计审核时应该涉及的条文。2、条文后标注“施工图”的,为仅在施工图设计审核时应该涉及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