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推进依法治国(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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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宪法精神推进依法治国题记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内容提要内容提要一、宪法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二、宪法的产生与历史发展三、宪法的本质、基本原则与功能四、弘扬宪法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一、宪法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板桥乡水车坝村党支部书记涂安祥2006年3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参加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听取代表们的意见。会场上气氛活跃,刘文、涂安祥、刘中慧、陈忠林等代表先后发言。“总理答应到我们酉阳看看去了!”(涂安祥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条)宪法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案)二审期间,山东省高院认为该案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于1999年以[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请示,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经反复研究,于2001年8月13日公布了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8月23日,山东省高院依据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终审判决此案:(1)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陈晓琪等四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3)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和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2001年11月20日,齐玉苓案执行完毕。齐玉苓、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市八中1990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考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并在中专统考中获得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随后,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发出录取齐玉苓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并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1993年毕业后,陈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自己的姓名上学并就业的情况后,以陈晓琪及陈克政(陈晓琪之父)、滕州八中、济宁商校、滕州市教委为被告,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999年5月,枣庄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陈晓琪冒用齐玉苓姓名上学的行为,构成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判决陈晓琪停止侵害,陈晓琪等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0元,但驳回齐玉苓其他诉讼请求。齐玉苓不服,认为被告的共同侵权剥夺了其受教育的权利并造成相关利益损失,原审判决否认其受教育权被侵犯,是错误的。遂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晓琪等赔偿各种损失56万元。齐玉苓案之所以引起强烈反响,是因为该案涉及宪法学中的一个重大课题——宪法适用问题,就是指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标志性事件(“孙志刚事件”)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由于此次受害者身亡,并且其身份不是流浪汉而是大学生(相反,如果是流浪人员的话,则根本不会引起注意),因而产生极大影响。许多媒体详细报道了此一事件,并曝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先后有8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就此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国务院之后颁发新法规,废除了广泛被认为是有弊端漏洞、并有违宪指责的收容遣送制度。宪法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孙志刚案件实质反映了国家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滥用,对公民个人迁徙流动权利和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侵害。该案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较强的现实意义,揭示了当前社会改革发展过程中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冲突。案件背后的执法依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明显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却照样施行。案件最终在中央领导批示和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得以解决。但依靠领导批示(时任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曾先后作了7次重要批示)解决问题,仍然没有摆脱人治思维的窠臼和法制的苍白与无奈。制度和机制应当成为社会纠偏的主要力量;公正的社会理性与合适的社会土壤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从法律角度来考察孙志刚案件,会给我们带来很多有益的启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收容遣送办法》)是否与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保障人权,有效限制政府权力的原则相悖?是否与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相抵触?如何启动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如果没有社会舆论的关注和中央领导的批示,查办该案件能否如此顺利?当前的户籍管理制度存在的弊端能否有效地避免或尽快废除该制度?我们离所期待的宪政制度还有多远?宪法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应当关注“最不利者”(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物权法》刚通过及国内在拆迁问题上民怨沸腾的宏观背景;“钉子户”女户主吴苹风韵犹存的外表,知法守法的理性姿态,使她成为镜头前最好的发言人及辩护人;“钉子户”男户主杨武渝州散打冠军的身份增添了事件的娱乐性,他站在屋顶挥舞国旗的场景深具震撼力与感召力;媒体几乎一边倒的支持姿态更稳固了网友的民意基础;几个因素促成了这起网友口中的“一个伟大的标志性的事件”。“一个伟大的标志性的事件”(史上“最牛钉子户”)宪法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2006年8月15日,公务员秦中飞写了一条名为《沁园春.彭水》的短信,因内容针砭时弊而获罪被押,40余人牵连其中,这起轰动一时的“彭水诗案”,被调查认定为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有专家认为,这样一起案件,是一起重大违宪和侵犯人权的事件,地方党政领导滥用公权,必须得到应有惩罚和相关责任追究,从而使之成为保障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标志性事件(“彭水诗案”)宪法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参加两会的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说,发生在重庆市的“彭水诗案”堪称现代版的“文字狱”,是民主法治时代粗暴压制言论自由的行为,令司法公正蒙羞。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说:“因为一首针砭时弊的短信诗词而遭到刑事拘留,这简直是现代版的‘文字狱’。”他说:“‘彭水诗案’是民主法治时代粗暴压制言论自由的行为,让法制社会和司法公正蒙羞。”宪法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2010年两会雷人语录作为每年的“提案大户”——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执委,高级经济师张晓梅今年准备了20条提案和建议。“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切实保障女性权益”是其提案之一。“我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承认和体现女性,特别是那些全职太太在家庭中付出的劳动。”张晓梅认为家务劳动造成了女性就业困难、影响女性发展。她建议《婚姻法》明确家务劳动补偿的相关因素。——3月1日《华西都市报》老婆做家务须发工资!提案人:张晓梅(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美容时尚报》社长兼总编辑)网友点评:老公要不要给老婆签劳动协议啊。夫妻房事,老婆是否该给老公发夜班补助?清文宗爱新觉罗·奕詝(zhǔ)(1831年7月17日-1861年8月22日),清朝第九位皇帝,入关后的第七位皇帝,蒙族称图格莫尔额尔伯特汗。清代最后一位手中握有实际统治权的皇帝。清咸丰九年(1859年)九月十八日上午,皇帝在北京玉泉山清音斋召见福建布政使张集馨,问起了福建械斗的情景。皇上问:“械斗是何情形?”张集馨回答:“大姓欺凌小姓,而小姓不甘被欺,纠数十庄小姓而与大姓相斗。”皇上问:“地方官不往弹压吗?”张集馨答:“臣之前过惠安时,见械斗方起,部伍亦甚整齐。大姓红旗,小姓白旗,枪炮刀矛,器械俱备。闻金而进,见火而退。当其斗酣时,官即禁谕,概不遵依。”皇上问:“杀伤后如何完结?”张集馨答:“大姓如击毙小姓二十命,小姓仅击毙大姓十命,除相抵外,照数需索命价,互讼到官。”皇上问:“命价每名若干?”张集馨答:“闻雇主给尸亲三十洋元,于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道成宦海见闻录》皇上的问题打破了一个美好的神话!所谓生命无价,儒家宣称的人命关天,并不符合历史事实。人命是有行情的!二、宪法的产生与历史发展1、“命价草绳一根”(何为草民?)清朝雍正十二年(1734年),户部(财政部)和刑部(近似司法部)奏请皇帝批准,颁布了不同身份的人赎买死罪的价格:三品以上官,银12000两;四品官,银5000两;五六品官,4000两;七品以下,进士、举人2500两;贡生、监生2000两;平人1200两。(《清史稿·刑法志》)明朝也可以赎买死刑,但必须符合赎罪条件,包括年纪、性别、官员身份、亲老赡养等方面的考量。《大明律·名例》规定,死刑的赎价为铜钱42贯。在《大明律》制订时,这笔钱折合42两白银,大体相当于七品知县一年的俸禄。明朝并不是以钱赎命的首创者,建立金国的女真族《习惯法》规定:“杀人偿马牛三十。”再往前追,汉惠帝时期,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免死罪。性命可赎,其他肉体伤害也可赎,司马迁若家境富裕,就可以免受宫刑,奈何“家贫,财赂不足以自赎”。以钱物赎罪甚至赎命,一直可以追溯到尧舜时代。《尚书·舜典》中便有了“金作赎刑”的说法,所赎之刑从墨刑到宫刑、死刑皆可,但要满足“罪疑”的条件——断罪有可疑之处。在西藏噶玛政权时期的《十六法》和五世达赖时期(清初)的《十三法》中,法律将命价分为三等九级,最高级是无价或等身的黄金,最低级只值一根草绳。“命价草绳一根”(何为草民?)宪法的产生与历史发展2、“宪法”一词古已有之(此宪法非彼宪法)古代中国曾有“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出现,其含义主要有三:1、指一般的法律、制度。如《国语·晋语》:“赏善罚奸,国之宪法。”2、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例如《管子·立政》:“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又如《韩非子》:“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3、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例如《唐韵·集韵·韵令》:“悬法示人曰宪,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乎不可犯也。”又如《礼记·中庸》:“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宪法的产生与历史发展古代西方“宪法”一词(英文为constitution)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主要有三方面含义:1、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将城邦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2、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如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一书,多处使用“宪令”一词。3、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如1164年的英国《克拉伦敦宪法》和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古代中国与西方运用“宪法”一词时相同之处是: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不同之处是: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古代中国的宪法都没有此意。“宪法”一词古已有之(此宪法非彼宪法)宪法的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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