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文科技创新社社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丰富和活跃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贯彻落实普通初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激发学生学习物理兴趣,促进学生间交流,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维护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社团是指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其宗旨和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本章程是我校社团的基本条例,各社团在社团运作过程中所制定的各项规范、条例等制度性文件,均不得违背本章程所规定的条款,否则将被视为无效。第三条社团接受校团委、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批准社团成立的机构为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第二章社团的成立、登记和解散第四条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章程,社团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简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组织机构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3、有具体活动项目及其计划;4、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不少于20人);5、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社团会员、财物、活动保障和实施等的管理制度;7、有系统的社团发展规划,规划包括2年内社团发展的目标、规模、会员的培训目标、计划等;8、有指导教师及其意见。第五条社团的登记:1、成立新社团需发起人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申请登记,同时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成立社团的申请报告(2)成立社团的可行性报告(3)社团管理办法(包括体现社团个性的名称、成立宗旨、组织机构、社团章程和活动计划)(4)社团发起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5)社团的指导教师意见;(6)社团管理委员会或申请人认为须特殊说明的情况。2、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发起人负责填写《社团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社团管理部门,一份社团自留,一份报校团委备案)。登记表经盖章批准后,社团即正式成立。3、社团宗旨及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社团原则上只批准成立一个(设立分会的社团除外)。4、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宣布成立。第六条登记成立的社团要进行学期注册:1、所有学生社团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必须在校社团管理委员会重新登记注册,并报校团委备案。经登记后方可继续进行活动。注册时须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上一学期社团的工作总结;(2)社团的变更情况(包括领导机构成员、会员等情况);(3)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4)社团的指导教师意见;(5)其他认为须说明的事项。2、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注册表》一式两份(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社团各执一份)。3、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不进行注册的社团,以自行解散论处。第七条社团的解散:1、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校社团管理委员会予以解散该社团:(1)连续5周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者;(2)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3)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不服从管理者;(4)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不进行社团注册者;(5)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者。2、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申请注销,并由其清点活动室设备。3、社团解散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再以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第三章社团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八条各社团的最高权利机关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九条社团负责人的设置与管理(一)本社团社长(会长)、副社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原则上由本社团组建小组成员担任。任期内接受本社团会员的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社团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二)人数较少的社团采用社长(会长)负责制,设社长(会长)一人、副社长(副会长)若干人;人数较多的社团可设相对独立分支机构采用社长—部长负责制,下设各部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人。社长(会长)、副社长(副会长)均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部长可由社长任命,副部长可由部长任命,并报指导教师和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三)社团负责人是学生干部的组成部分,按学生干部的条件考核、配备,并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四)社团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统筹规划本社团工作,具体领导实施较大规模的活动,向本社团会员传达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参加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培养社团后备力量等。第十条社团的社长(会长)、副社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热心学生社团工作,并具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三)学习成绩中等以上;(四)中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第十一条本社团会长(或社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本社团会议,制订学期活动计划。;(二)活动前与指导教师共同确定活动方案,并上交至校团委备份。(三)组织本社团成员卓有成效地开展活动;(四)活动后认真填写活动纪录表,并及时上交至校团委(五)学期末认真做好本社团的总结、考评工作。第十二条副社长(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二)协助社长(会长)开展活动;(三)协助社长(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四)做好社团活动资料的收集、整理(文字、照片、影印资料),并于学期末上交至校团委。第四章社团的会员第十三条凡我校在籍学生品行端正,承认某社团章程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该学生社团。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出入会申请;(二)由社团组建小组进行面试;(三)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发给会员证。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社团的活动;(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有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义务,有遵守社团章程和社团管理制度的义务。(二)执行本社团的决议,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三)参与社团每次活动;(四)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七条会员的评价社团会员参与社团活动率达80%,有资格被承认其参与活动经历,可作为获得相应的学分认定;社团会员参与社团活动率达90%,有资格被评选为本社优秀会员;社团会员参与社团活动率达100%,且表现积极,成绩突出者,经本人申报,可由该社团指导教师和社长推荐为校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会员。第十八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九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学生社团联合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有违反校纪校规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第五章社团指导教师和社团顾问第二十条每个社团都必须聘请1名或1名以上的指导教师,在教师的具体指导和督促下开展活动。第二十一条聘任与待遇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聘用采取“学生聘请、教师自荐和学校任命”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开展一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一经聘用,由校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统一颁发聘书,并公示。每学年学校根据指导教师工作开展情况,对指导老师给予一定的补贴或奖励。社团工作中指导成绩突出者,由学校统一进行表彰,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获得评优、晋级加分。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高的政策和理论水平,品行端正,思想高尚;(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专长;(三)关心学生社团活动,乐于为学生社团服务;(四)有较为充足的时间,指导学生社团工作。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行使以下职权:(一)培养、推荐与考核学生社团负责人;(二)指导学生社团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三)活动前指导社团负责人制定活动方案,并上交至校团委;(四)具体指导、参与学生社团活动;(五)指导学生社团做好社团活动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文字、照片、影印资料);(六)学期末指导学生做好社团活动成果的展示、年终考评等工作。第二十四条社团的顾问:社团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校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高、学术造诣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活动的有关人士担任社团的顾问。社团顾问的职责是在社团登记的宗旨范围内对社团的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聘请顾问时,社团须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第六章社团的活动第二十五条根据自身特点,各社团应保证至少每学年一次的校级展示活动。展示效果将计入综合评定成绩。第二十六条鼓励各社团参加校外各级各类比赛,获得等第奖同样计入综合评定成绩。第二十七条社团活动应安排在学校规定时间进行,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社团校外活动需要写出具体活动方案,报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同意、并告之班主任、家长后方可外出活动。社团外出活动原则必须由指导老师或相关的负责老师、家长等带领。第七章社团的管理及经费第二十八条社团管理:(一)社团必须制定《会员管理制度》,必须有社团会员登记册、社团活动记录簿和社团会员出勤记录。(二)社团必须制定《社团活动开展要求》,确保活动正常、安全、有效开展,维护社团活动室卫生及其设备完好等。如有违反校规校纪按学校相关制度处理。(三)社团必须制定《社团及会员发展规划》,有义务制定社团及会员发展目标和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接受校社团管理委员会阶段检查。(四)社团经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刻名章,制会员证。名章由校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刻制,只限于校内使用,需对校外联系时,必须使用校团委印章。(五)学校对注册社团每学期进行一次阶段性检查;每学年进行全面考核、评比,并对优秀社团进行表彰、奖励。第二十九条章程的制定、修改程序(一)社团必须制定本社团章程,并上交至校团委存档。(二)对本社团的章程进行修改,须由社团负责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团成员联名提出,交本社团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上交至校团委存档。第三十条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一)因成员减少、经费不足等原因无法开展活动的社团,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终止活动,并报校团委、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二)社团终止前,须在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三)社团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四)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