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建筑行业税收政策宣讲会内容提要一、新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实施后对建筑行业的影响二、市政工程征地及拆迁补偿收入营业税的规定三、建筑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四、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第一部分新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实施后对建筑行业的影响(一)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即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3%)新法下变化点:一、对“境内”的解释扩大。原规定: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新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同时规定:如果提供劳务者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如某建筑项目委托境外机构设计的,境内单位付款时就要为其代扣代缴营业税新法下变化点:二、对“有偿”的理解:纳税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两种情形: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新法下变化点:三、关于营业额的确定A、设备的问题新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旧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装饰劳务: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财税[2006]114号。新法下变化点:三、关于营业额的确定B、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特殊情形: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注意:如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总包方对此部分分包工程不能在工程营业额中扣减。允许扣减时必须提供该分包单位开具的工程发票,目前总分包做法。新法下变化点:三、关于营业额的确定C、关于价外费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不作为价外费用计征营业税: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三)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四)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1、明确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第二部分市政工程征地及拆迁补偿收入营业税的规定一、市政工程用地补偿款是否征收营业税(一)市政工程(铁路、道路、河涌整治等政府重点工程项目)用地主要有以下情况: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简称征地);2、临时租用国有或集体土地(简称临时租地),施工结束后归还原土地权属人;3、永久租用农村集体土地(简称永久租地)。一、市政工程用地补偿款是否征收营业税(二)相关税务处理1、征地补偿款,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征地、临时租地和永久租地支付给原土地承租者的补偿款,不属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营业税;3、临时租地和永久租地支付给土地权属人的土地租金,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按政府规定标准支付的青苗补偿款除外)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二、关于被拆迁户取得拆迁补偿收入不征税问题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三、关于开发商以土地或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征税问题对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核定营业额计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四、不征营业税的审核要求纳税人(或征地部门)须向所在地区(市)地税局提供国土部门发出的房屋拆迁公告或政府发出的征地公告(或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红线图以及征地拆迁单位与被拆迁单位签订的补偿合同,由区地税局审核后按暂不征税处理。如水利工程可提供: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复印件或关于开展***项目建设的通知复印件(区水利局审批)。第三部分建筑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一、建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或大量、或大额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业户1、应交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业户2、对查帐计征业户管理:如业务量正常但常年亏损或常年介于盈亏临界点,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但税负常年低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水平或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对该建筑安装企业取得的各类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缴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不低于8%(具体标准及做法以广州市地税局最新规定为准)的应税所得率的水平确定,其中对发现使用假发票情况突出的企业,按照不低于15%(具体标准及做法以广州市地税局最新规定为准)的应税所得率的水平确定。实行按预缴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年度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申报不实的要依法追补应缴税款,退税或抵缴税款的,要经审核确认申报无误后才能办理退税或抵缴税款。三、核定征收1、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建筑业应税所得率2000万(含)以下8-20%2000万以上10-20%三、核定征收2、核定征收业户的管理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四、异地施工企业管理对外地企业承包工程,如能提供《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企业所得税回原地申报缴纳。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在开具发票时,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当地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做好《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登记、跟踪管理等各环节工作。第四部分工程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一、当地(工程所在地)业户查帐征收:据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按建安单位应纳营业税的工程收入额依0.4%的征收率计征。二、外地(非工程所在地)业户外地来我区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扣缴申报工程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二、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地施工企业,经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采用据实征收方式扣缴工程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要求履行扣缴申报义务;但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发现企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则应要求其按核定方式计缴个人所得税。三、申请据实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证明;(二)上年度和当年度会计帐册、凭证和报表;(三)与所有工程从业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四)相关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五)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六)前三个月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七)分包或转包工程合同(由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提供)。上述(一)、(二)两项资料应提供原件,其他各项资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四、对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外地施工企业,按其在我市取得工程收入的0.4%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分包、转包工程业务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如其能提供《分包(转包)工程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允许其按扣减应支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