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某某某(系被害人之妻),女,汉族,0000年9月2日出生,户籍:佳木斯市桦南县土龙山镇永发村8组,现住佳木斯市郊区某某社区,身份证号码:0000000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某某某(系被害人之长女),女,汉族,0000年5月20日出生,户籍:佳木斯市桦南县土龙山镇永发村8组,现住佳木斯市郊区某某社区,身份证号码:000000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某某某(系被害人之长子),男,汉族,0000年5月31日出生,户籍:佳木斯市桦南县土龙山镇永发村7组,现住佳木斯市郊区某某社区,身份证号码:00000000。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某某,男,汉族,1987年3月1日出生,住址:富锦市福前社区,身份证号码:0000000000000。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高新区段1号。联系电话:0871-68197743.负责人:李浩,系经理。2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某某某刑事责任;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某某赔偿原告丧葬费22,018元,死亡赔偿金452,180元,家属误工费1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共计589,198元,并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及理由2014年10月25日05时50分,被告某某某驾驶“奥德塞”牌黑K2345号小型客车,沿中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四合村东侧时,遇被害人某某某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车辆左前侧与被害人某某某相碰撞,造成被害人某某某当场死亡。经某市公安局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以佳公交认字《2014》第0123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某某某无责任。另外,黑K2345号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综上所述,原告方认为,被告某某某明知清晨视线不好,仍采用超速行驶、遇到人行横道未减速等方法,严重危及到交通道路上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车辆的公共财产安全。显然,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的犯罪行为导致原告方精神和财产上均受到了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3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此致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具状人:二〇一六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