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规划局文件青规字(2010)6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规划指标核算工作的通知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建筑规划指标核算工作是规划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是编制规划的必备成果内容之一,按规范做好建筑规划指标核算工作也是每个设计单位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曾有图证不符现象存在,市规划局结合外地经验采取了由局内专门机构进行核算的机制,适用了形式的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同时发现有些设计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方面仍存在偏差和不到位现象,导致数据有差错等一系列问题,对提高审批效率也产生了不利影响。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和设计企业的责任,规范设计企业的规划设计行为,强化设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把中介应承担的职能归位中介机构,我们将在规划管理中试行建筑规划指标申报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设计企业在进行规划设计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不得违反国家、地方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对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以及公共设施配置的规模等级等应当在总平面中列表标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建筑面积、规划指标的计算应当符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青岛市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常见问题的解释说明》(见附件1)的规定。二、对规划许可实行建设工程规划指标申报制度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和设计企业应当共同填报《建设工程规划指标审核申报表》(见附件2)。建设工程为住宅项目的,应当同时填报《住宅套型面积核算登记备案表》(见附件3)。建设单位和设计企业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填报的《建设工程规划指标审核申报表》和《住宅套型面积核算登记备案表》进行复核,并将对复核情况做备案记录。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发现提交的有关材料有虚报、瞒报建筑面积和规划指标的,将视其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并停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三、实行规划设计诚信奖惩制度建设单位、设计企业进行规划设计应当诚实、讲信用,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改变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条件。对复核无不良记录的,规划主管部门将不定期予以通报表扬。在规划设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建设单位、设计企业及其设计人员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1.擅自违反规划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退后地界及各种规划控制线距离)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2.对各项规划控制指标和距离、设计尺寸等设计内容弄虚作假的;3.设计文件内容、成果不符合设计规范及相关规定的;4.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对有以上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做出以下处理:1.不定期在网络、报刊等媒体上进行通报、公式,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做出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行政许可的处理。同时,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部门收回《资质证书》,并不予受理规划资质升级申报,一年内不予受理其设计的所有建设项目。对外地设计单位不再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通报其资质管理部门。2.对于具有上述不良行为记录的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记入专家库专家诚信不良档案,定期向设计资质管理部门和规划师、建筑师注册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有两次不良记录的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将撤销其专家库专家的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报名。3.因不良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设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承担。(附件1:)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中常见问题的解释说明•为使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更为科学规范,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就一些常见问题特作以下解释说明。1.本说明术语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为准,本说明另有详细描述的一本说明为准。2.建筑面积计算2-1.一般楼层•建筑物四面有维护结构的用房,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住宅2-1-1居住建筑层高在3.6米以上(不含3.6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4.7米以上(不含4.7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注:居室上空的吹拔空间,应参照此规定执行(入口大堂除外)网点2-1-2网点(大型商场除外)层高在5.6米以上(不含5.6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6.7米以上(不含6.7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办公建筑•2-1-3•办公建筑层高在4.7米以上(不含4.7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5.8米以上(不含5.8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注:办公用房上空的吹拔空间,应参照执行(入口大堂除外)2-2坡屋顶空间•坡屋顶内空间无论图纸标注利用与否,净高超过2.10米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部位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米的部位不计算面积。2-3半地下室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半地下室计算,其建筑面积1/2计入地上,1/2计入地下。1.超过1/2周边外墙在相邻室外地面以上,地下空间的顶板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5米,且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层层高1/3,并不超过1/2的建筑部分。半地下室:2对于建筑物一个立面全部在地上,其他立面在地下的。•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2-4架空空间•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的底部架空空间,按其顶板轮廓水平投影1/2计算建筑面积.阳台•阳台无论封闭与否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1.阳台进深尺寸不应超过1.8米,进深超过1.8米的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阳台2.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户型,阳台数量超过2个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户型,阳台面积超过3个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跃层户型按楼层计算阳台个数。阳台数量按开间计。阳台3.房屋内标注的进深超过1.8米的封闭式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均视为非阳台建筑空间,计算全面积;进深不足1.8米的及开敞式的均按阳台计算。4.阳台当其上盖高度超过两个自然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5.房间内不应随意分隔阳台,对于有悖正常使用功能的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2-6飘窗飘窗不计建筑面积,做法应满足下列规定:(1)外立面造型上必须突出外墙,上层飘窗底面与下层飘窗顶面之间应留有空间,且不得用实体墙封闭。(2)外挑尺寸不得超过0.7米。(含0.7米)(3)从室内地面起台高度不得小于0.4米(含0.4米)。2-7保温隔热层•建筑物外墙外侧保温隔热层应在图纸上表示,其建筑面积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图中未标示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计算保温隔热层面积,并计入建筑面积。其他2-8.花池,结构板,分体制冷(供热)的空调外挂机搁板等飘出建筑外墙,无维护结构且面积不大于1平方米,静深尺寸不超过0.7米(含0.7米)的,不计入建筑面积2-9.避难层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10.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夹层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不计算建筑面积。架空走廊•建筑物的架空走廊,有永久性顶盖无维护结构的,其上盖高度超出两个自然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3.容积率计算•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上述说明中计入地上建筑面积的原则上计入容积率。4.绿地率计算•绿地率依据《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核算。下列情况计入绿地率;(1)地下,半地下室顶部绿地,其覆土深度达到0.5米以上的;(2)水面及中心绿地中的小品,步行小径。下列情况不计入绿地率:(1)嵌草铺装、墙面垂直绿化,屋顶绿化;(2)利用底部架空做出的绿地。5.本说明中未注明的均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青岛市规划局。6.本说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规划局•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