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教职工考勤和请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委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校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忠于职守,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教职工。第二章考勤纪律与规范第四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遵守考勤纪律。(一)党政干部、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和实行坐班制度的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二)教师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三)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着装整洁。第三章各类假期及待遇第五条事假(一)教职工处理私事应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时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二)教职工请事假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三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四十天。事假期满,因故需续假的,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三)归侨、侨眷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之外,申请短期出境或出境定居的,均按因私事出境对待。2教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超过假期(包括续假,下同)半年以内的,停发工资;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四)事假待遇1、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3、因私出境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按超过的天数扣发本人工资。4、事假期间,教职工仍可享受学校的生活福利待遇。第六条病假(一)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应请病假。(二)教职工请病假必须持(凭)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学校医务室有效诊断证明,才能填写请假表报批病假。急、重诊可先电话请假,再及时提交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有效诊断证明。在外地生病请假的,也应先电话请假,再及时提交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有效诊断证明。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三)病假待遇1、教职工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2、教职工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34、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5、教职工在病假期间,仍可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6、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7、病假按年累计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合并计算。第七条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婚假3天,配偶在外地,需去配偶地结婚者,另适当增加路程假。达到晚婚的(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增加婚假20天。婚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教职工休婚假,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第八条产假女教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第一胎晚育的(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法定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诊断不能到岗上班的,须按照病假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其延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探亲假(一)教职工探望具备下列条件的对象时,可请探亲假。1、凡我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教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2、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43、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4、学徒期、见习期教职工在没有转正以前,不能享受探亲待遇。(二)教职工休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如特殊原因需要探亲,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后按探亲假处理。(三)探亲假期1、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四十五天。3、已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一次的,假期为六个月;不足四年的,每年给假一个月。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4、未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一次的,假期为四个月;三年一次的,假期为七十天;两年一次的,假期为四十五天;一年一次的,假期为二十天。(四)探亲申报路费时需提供探亲对象的户口薄(首页和户籍登记页)复印件、居住地证明,探望父母的,已退休还需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在职的提供在职证明,探望配偶、兄弟、姐妹、子女的,还需提供探亲对象在职证明等材料。(五)探亲待遇1、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2、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教职工,探亲乘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3、符合第十五条第(一)款第2条规定的教职工,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必须在退休前半年或退休后一年内享受,超过规定期限,不再补假。第十条丧假5教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丧假3-5天,住在外地的可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第十一条其他假(一)教职工因公去外地出差、开会、学习、考察等作为公假应按规定程序请假。(二)教职工因工(公)负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工伤鉴定部门认定,在法定的治疗休养期间,工资照发。超过法定治疗休养期仍不能正常到岗上班的,须按照病假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其延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休假期间工资按产假待遇对待。(四)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特殊事假,工资照发。1、教职工凭学校通知参加学生家长会。2、教职工因住宅设施维修或拆迁确实无法避开节假日,确需本人在家照顾,并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的。每学年只限一周,超出天数按事假对待。3、孕妇产前检查,女职工哺乳一周岁以内婴儿(每天一小时)。此项不适用于非婚、非计划生育者。4、教职工配偶、子女、父母(包括岳父母、公婆)病重确需陪同看病;或因病重,医院提出确需陪护并开据证明的。陪护每学年只限两周,超出天数按事假对待。5、经学校批准,参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考试、毕业论文答辩和研讨会、各类论坛等学术活动。(五)上述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丧假、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六)上述工资指本人固定工资,校内津贴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请假、销假制度6第十二条教职工外出请假必须在学校办公系统中办理相关手续。处级干部请假填写《新疆教育学院处级干部请假审批表》、其他教职工填写《新疆教育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申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管理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并在组织人事部登记备案。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离岗位者作旷工处理。第十三条审批权限(一)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请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二)副校级领导请假,由书记或院长审批。(三)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审批,并报组织人事部备案;副职领导,由部门(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组织人事部备案。(四)其他教职工请假,5天以内(含5天)由所在部门(单位)领导批准,报学校组织人事部备案;5天以上由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组织人事部审批。第十四条教职工请假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因病休假的,销假需提供医院诊疗材料(病历等)及病愈证明。假期满需续假者,应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事后3天内必须补办手续。假期满后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或续假未得到批准而未上班的,作旷工处理。第五章旷工及其他违纪处理第十五条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学校将按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重在思想教育的原则予以处理:对违反考勤纪律情节较轻者,由部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考勤纪律情节较重者,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解除人事关系。第十六条教职工违反考勤制度,擅离岗位,无故缺勤者,依下列条款处理:(一)教职工一个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五次按旷工半天计算。7(二)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按旷工处理。(三)教职工因公外出或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或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及时向本部门(单位)领导请假,未经批准离岗者,按旷工处理。在请假期间从事创收或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四)教职工应按时出席学校或本部门(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参加本部门(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五)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外出兼职(学术、学会兼职等除外),否则按旷工处理。(六)教师违反考勤纪律的,按本办法和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关办法执行。(七)教职工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岗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将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第六章考勤管理与要求第十七条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考勤管理主要责任人。各部门(单位)设兼职考勤员一名,负责本部门(单位)人员出勤情况的登记、汇总和上报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将《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疆教育学院)教职工考勤汇总表》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组织人事部。凡不执行考勤制度的部门(单位),学校不予审核校内津贴。第十八条各部门(单位)考勤汇总表的填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对各种不在岗的情况(包括事假、病假、旷工、出国、出境(注明自费还是公派)进修学习等)要据实填报。第十九条学校将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各部门(单位)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并向全校通报。第二十条各部门(单位)领导作为本部门考勤和劳动纪律的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工作纪律的教育和日常考勤的管理,负责检查、监督本部门(单位)教职工的出勤情况,严格按规定审批教职工的8各种请假事宜。对违反劳动纪律应该进行查处的教职工予以包庇、纵容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因失查、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单位)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学校将追究该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者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制度。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将作为部门和部门领导年终考核重要依据之一。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办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