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程序处罚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巡查发现、举报、移送等)案件受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调查报告处理审批告知(听证告知)水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复议、诉讼)。文字说明:1、案件来源:水事违法行为一般经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人员执法巡查发现,或由举报人举报,以及相关部门移送。2、案件受理:发现水事违法行为后,由局水政处会支队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派员赴现场进一步核实、了解情况。3、立案审批:水事违法行为一经核实,既由支队提出立案建议,由局水政处审核后报局主管领导审批。4、调查取证:立案审批后,水政监察人员即对水事违法行为依法全面展开调查,包括制作调查笔录,拍摄相关图片资料,制作录音、录像资料,摘抄相关资料,现场勘测等,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人撰写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5、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由水政监察支队召集承办人及相关人员,依据违法事实,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报局水政处审核,并由局主管领导审定。重大水事案件由水政处审核后报局水事案件审定委员会集体审定。6、告知(听证告知):依据局审定的处理(处罚)意见,填制水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制作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违法当事人。7、水行政处罚决定:在告知或听证告知期满后,如当事人放弃听证和陈述,我局将正式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陈述或要求听证,我局依法制作陈述笔录或组织听证会,再行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8、水行政处罚的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一方面由我局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我局的处罚决定,将由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需要暂停执行的除外)。针对有罚款的水行政处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依据:(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二)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5、《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6、《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7、《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8、《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9、《江苏省防洪条例》10、《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11、《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1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4、《水政监察工作章程》15、《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6、《江苏省防洪工程管理办法》17、《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8、《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执法制度:水行政执法承诺制度水行政执法投诉制度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制度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及水行政赔偿制度无锡市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执法范围和职责:(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市水利法规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二)组织制定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市内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制定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市辖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组织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四)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发布全市水质监测简报。(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市辖市(县)、区间的水事纠纷。(六)指导全市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工作;负责有关水利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研究水利投入机制和筹资措施;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多种经营工作。(七)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编制、审查市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实施。(八)组织、指导全市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管理流域性的或跨市(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九)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节水灌溉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全市中低产田改造中水利方面的工作以及丘陵山区小流域治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十)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十一)组织指导水利科技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拟定全市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十二)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工作;负责无锡市区防洪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对流域性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