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最新建筑修订条文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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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内容介绍内容1、简要介绍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2、重点介绍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条款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1防火的基本思路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火灾风险,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一般是从降低火灾概率和减小火灾后果两个方面着手,通过采取防止火灾发生、控制火势蔓延、扑灭火灾和确保人员疏散避难等多种消防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来共同实现的。从火灾的发生、发展来看,降低火灾风险主要有3个环节: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环节1,降低火灾概率:主要依靠公众消防意识、企事业单位的防火管理、消防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以消防部门为主开展的公众、企事业单位人员和消防专业人士的消防安全素质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火灾,特别是城市火灾,主要是人的行为导致的,居民、企事业单位人员、使用者(包括施工人员在施工作业时)在预防火灾中应当负有更多的义务和责任。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环节2,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单体建(构)筑物消防设施对降低建筑火灾的危害能够发挥很好的作用,通过主动的和被动的消防措施,把火灾控制在起火的房间、起火的防火分区或起火的楼层;通过设置的疏散设施,使人们顺利逃生;通过设置建筑物消防车道、建筑物消防电梯等外部灭火救援的进入通道,使消防队员快速展开战斗。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环节3,设置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城市公共消防安全主要依靠消防队接警出动灭火这种传统的专业灭火方式,以及城市空间布局上采取的一些措施,比如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控制危险物品的容积和设置方位;控制建筑物的容积和高度;限制建构筑物密度;控制土地的利用行为,防止有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和扩大的危险性土地的利用;提供防火隔离带来分割城市区域,隔离危险物品;设置城市避难场地和避难道路等。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一般来说,一个城市的消防工作需要同时综合考虑这几个环节的作用,达到保护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确保建筑连续使用这几个目的。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2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建筑防火工作,是城市综合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过程环节。概括地讲,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有:1、建筑的总平面布局方面(处理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a、控制建筑规模和方位。如控制危险物品(可燃、易燃液体储罐、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容积和设置方位,控制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容积和高度。b、控制建筑密度。是通过限制建筑的安全间距实现的。c、合理布置建筑的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2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2、建筑结构的耐火及防爆等方面。控制和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尽量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促使建筑物外壁不燃或难燃化;控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控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对建筑防火分隔构件上的开口、空开口采取防火封堵措施,以维持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对有爆炸危险性的建筑(主要指工业建筑),采取抗爆的建筑构件、泄压设施等,减少爆炸时对主体结构的破坏等。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2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3、建筑物内部的平面布置方面:1)、划分建筑物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采用防火分隔构件划分防火、防烟分区,控制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的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发生火灾时尽量把火灾、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阻止火势和烟气蔓延扩大。2)、设置建筑的疏散避难设施和外部灭火救援的进入通道设施。包括控制疏散总长度;选择疏散楼梯的形式;合理设计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数量、分布和宽度;设置建筑物内的避难场所等,为疏散创造有利条件缩短逃生时间;设置消防电梯等专用通道。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2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3、建筑物内部的平面布置方面:合理布置危险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和贵重物品在建筑中的位置。如对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爆炸危险性的设备和物品,不宜布置在建筑的地下部位,减少对结构的破坏以及便于扑救;人员密集场所、老弱病残弱势群体的活动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三层,便于逃生;对贵重设备、贵重物品等价值高的财产进行保护,尽量远离危险物品和设施场所,尽量分隔成一个独立的防护单元等。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2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4、控制建筑内危险物品及容量。如“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建规》3.2.10条);民用建筑内严禁附设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5.4.2条)。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2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5、设置灭火设施和便于扑救及逃生的消防设施。建筑灭火器、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设施、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的辅助疏散设施等。6、其他措施。如建筑物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电气设备和配电线路等的防火措施,以及提高工艺设备本质安全方面的措施等。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3防火的设计方法规定性方法:就是按照现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性能化设计方法:目前个别项目是运用火灾工程学的知识,对照现行的规范,进行性能化设计。2.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防火标准中比较基础的一本国家标准,其综合性、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涉及面比较广。现行规范共分成十章,规范的框架结构(略)。现行规范第2-7章主要是建筑方面的防火规定,其中第三-五章根据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不同功能特点,分别对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防爆、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设置等防火方面分别做了规定;第6章对消防车道的规定;第7章是建筑构造的防火规定。第8、9、10章是对消防给水系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火灾报警和电气等设备方面的防火规定。2.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规范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稿共分十二章,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附录A。1、重点协调了本规范自身及其与国家其他有关规范中有关条文的规定,调整了规范的使用范围,将无窗建筑、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设计纳入本规范。2、将原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修改为“术语”一章,并对原名词解释作了删除、补充与完善。3、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节中,进一步明确了钢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2.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4、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章;对“厂房的防爆”作了修改和补充;调整了部分厂房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5、在“民用建筑”中补充了商店疏散人员的计算原则和有关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要求、对居住建筑和商店的面积作了调整、等。6、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7、补充了建筑幕墙、建筑中贯穿管道及其部位、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的防火要求。2.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8、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作了修改和调整;增加了泡沫灭火系统和厨房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删除了蒸汽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9、增加了“防烟与排烟”和“城市交通隧道”二章。10、对防火阀和通风管道的防火要求作了修改。11、调整了有关自动报警装置的设置范围和消防用电线路的防火要求。12、将原规范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移至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并补充了部分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删除了防火门和防火窗的列表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共四条。1.0.1条是制定标准的目的。概括地说明了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1.0.2条本规范的共性要求,是涉及整个规范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1.0.3条本规范的适用和不适用范围。1.0.4条与相关标准的关系。第一章总则《建规》的适用范围: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1注:1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2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中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第一章总则1.0.3条1、第一款指民用建筑,包括三部分:“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九层的层数划分,不以24m作为划分界线,是为了节省消防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相比,是放宽的规定。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300m2的这些用房是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且其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现行标准5.4.2条)第一章总则1.0.3条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大会堂、会展中心等建筑,这类建筑空间大而高,容纳人数多而密集。有些建筑虽有局部是多层,主要部分为单层大空间。这些建筑高度虽超过24m,但消防设施的配备上不应同于高层建筑的要求。故将类似这样的一些单层公共建筑列入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中。2、第二款指工业建筑,包括: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等。工业建筑和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以24米划分,是考虑了登高消防器材、消防供水能力、消防队员登高能力和参照国外标准确定的。单层建筑不同屋面形式第一章总则1.0.3条3、第三款指地下民用建筑:近十年来,城市地下民用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单建的地下民用建筑目前国家一直没有相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导致这些建筑工程的防火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为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有效地控制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结合国内外对地下建筑的研究成果,2001年《建规》局部修订时将该部分的防火设计内容纳入本规范。第一章总则1.0.3条4、不适用范围:由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它们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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