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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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二OO一年四月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第7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日第27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卫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村镇的规划和生产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库)。第1.0.4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与民用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一、层数和一栋占地面积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生产建筑;二、超过五层的民用建筑;三、超过800个座位的影剧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第1.0.5条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主要构件材料应符合表2.0.1的规定。第2.0.2条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防火墙应从基础砌起,截断可燃或难燃屋顶结构,二、防火墙顶应高出可燃或难燃屋面层50cm,;高出非燃屋面层40cm。当屋顶为混凝土或砖拱时,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砖拱下面。三、防火墙应突出可燃或难燃墙体40cm。第2.0.3条防火墙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防火墙上应安装甲级防火门窗。紧靠防火墙两侧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第2.0.4条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隔墙,宜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cm的非燃烧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舞台的灯光控制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可燃物贮藏室隔开。舞台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其面积不宜小于舞台地面积的5%。第2.0.5条电影放映室(含卷片室)、硅整流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第2.0.6条炉灶不应靠可燃墙壁砌筑。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24cm。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cm;在吊顶至屋面层范围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如图2.0.6。第三章规划和建筑布局第3.0.1条村镇的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村镇的总体和建设规划。第3.0.2条村镇规划应按用地功能合理布局。居住区用地宜选择在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生产区用地宜选择在村镇的一侧或边缘。第3.0.3条生产和贮存有爆炸危险物品的甲、乙类厂(库)房,应在村镇边缘以外单独布置。甲、乙、丙类液体贮罐或罐区,应单独布置在村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及地势较低的地带,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等安全措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第3.0.4条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布置在村镇的边缘并靠近水源的地方。打谷场的面积不宜大于2000m²;打谷场之间及其与建筑物(看场房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第3.0.5条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宜集中布置,并宜单独建在村镇的边缘。第3.0.6条林区的村(镇)和企、事业单位,距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第3.0.7条村镇内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它公路相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第3.0.8条村镇的农贸市场,不宜布置在影剧院、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处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地段,并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第四章厂(库)房、堆场、贮罐第一节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第4.1.1条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应符合表4.1.1的规定。第4.1.2条贵重的机器、仪器、仪表间和变电所、发电机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第4.1.3条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超过20辆的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二节防火间距第4.2.1条厂(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1的规定。第4.2.2条厂(库)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执行。第4.2.3条两座厂(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宜小于4m。第4.2.4条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外壁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4.2.1的规定。注:室外设备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第4.2.5条一、二、三级耐火等级的数栋厂房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一栋建筑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宜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第4.2.6条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第4.2.7条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场,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距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距主要交通道路边沟外沿不宜小于20m。第4.2.8条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8的规定。第4.2.9条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类液体贮罐和甲、乙类可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丙类液体贮罐和乙类助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第4.2.10条室外电力变压器与甲、乙类液体贮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m;与丙类液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第三节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第4.3.1条喷漆等易燃、易爆生产部位应设防火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有直通室外或楼梯间的安全出口。第4.3.2条存放超过3台的汽车库或大型拖拉机库,每3台宜设防火墙分隔。库房与修理间、值班室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库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第4.3.3条发电机房宜单独建造。发电机房不应与甲、乙类厂(库)房毗连建造,当与其它建筑毗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并宜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第4.3.4条粮、棉、麻仓库宜单独建造,当与其它建筑毗连或库房面积超过250m²时,应设防火墙分隔。第4.3.5条牲畜棚宜单独建造。当其建筑面积超过150m²时,应设非燃烧体实体墙分隔。牲畜棚应设直接对外出口,门应向外开启。铡草、饲料间及饲养员宿舍与牲畜棚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第4.3.6条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处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面积(m²)与厂房体积(m³)的比值,宜采用0.05~0.22。第4.3.7条厂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一、甲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5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二、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1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三、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四、丁、戊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3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但每层面积不超过500m²时,可采用钢楼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其倾斜度不宜大于45°,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第4.3.8条厂房的疏散楼梯、门各自的总宽度和每层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百人0.8m计算。但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门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4m。第4.3.9条库房和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但建筑面积不超过80m²的防火隔间,可设一个门;一栋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0m²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启。甲类物品库房不应采用推拉门和卷帘门。第五章民用建筑第5.0.1条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允许长度,应符合表5.0.1的规定。第5.0.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养老院的宿舍应设在一、二层。第5.0.3条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三级耐火等级的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建筑的层数不应超过二层。第5.0.4条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5.0.4的规定。第5.0.5条两栋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应为防火墙或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第5.0.6条数座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0.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0.4条的规定。第5.0.7条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²,且人数不超过50人;二、除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室外,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室内最远的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可设一个门,其净宽不应小于1.4m。三、除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教学楼以外的二、三层公共建筑,当符合表5.0.7规定的条件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1m。第5.0.8条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表5.0.8的规定。第5.0.9条剧院、电影院、礼堂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观众厅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250人;二、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其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m,边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0.8m;三、观众厅的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门槛;紧靠门口处2m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4m;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1m;四、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每排不宜超过22个。第5.0.10条学校、商店、办公楼等民用建筑的楼梯、底层疏散外门的各自总宽度和每层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表5.0.10的规定计算。但每个疏散楼梯、走道和底层疏散外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第5.0.11条封闭式农贸市场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疏散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5m。场地面积超过1000m²时,每增加500m²应增设一个疏散出口。场内主要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3.5m。第六章消防给水第6.0.1条编制村镇规划时应同时规划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并宜采用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给水系统。第6.0.2条无给水管网的村镇,其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堰塘、水渠等天然水源,并应设置通向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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