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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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8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1〕817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91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行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12—75同时废止。本标准由中国化学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施工技术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年11月15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化工部施工技术研究所会同冶金工业部、航空航天工业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和化学工业部所属的有关单位对原《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12—76)进行全面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近10余年来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工程应用和科研等方面的经验,并多次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包括十二章和四个附录,其中第一、二、十一、十二章为通用部分,其余各章为按材料划分的各种防腐蚀工程的特殊要求,第八、十一章为本次修订时新增内容。随着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新技术、新工艺将不断涌现,希望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化学工业部施工技术研究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槐中中路,邮政编码:0500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化学工业部1990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减少因腐蚀而造成的损失,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第1.0.3条防腐蚀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并具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资料。对原材料的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复验。第1.0.4条对施工配合比有要求的防腐蚀材料,其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并不得任意改变。第1.0.5条防腐蚀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基层处理及要求第一节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第2.1.1条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必须坚固、密实、平整;基层的坡度和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起砂、起壳、裂缝、蜂窝麻面等现象。平整度应用2m直尺检查,允许空隙不应大于5mm。第2.1.2条当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表面进行块材铺砌施工时,基层的阴阳角应做成直角;进行其它种类防腐蚀施工时,基层的阴阳角应做成斜面或圆角。第2.1.3条基层必须干燥。在深为20mm的厚度层内含水率不应大于6%当设计对湿度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注:当使用湿固化型环氧树脂固化剂施工时,基层的含水率可不受此限制,但基层表面不得有浮水。第2.1.4条基层表面必须洁净。防腐蚀施工前,应将基层表面的浮灰、水泥渣及疏松部位清理干净。基层表面的处理方法,宜采用砂轮或钢丝刷等打磨表面,然后用干净的软毛刷、压缩空气或吸尘器清理干净。当有条件时,可采用轻度喷砂法,使基层形成均匀粗糙面。第2.1.5条已被油脂、化学药品污染的表面或改建、扩建工程中已被侵蚀的疏松基层应进行表面预处理处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被油脂、化学药品污染的表面,可使用溶剂、洗涤剂、碱液洗涤或用火烤、蒸汽吹洗等方法处理,但不得损坏基层;二、被腐蚀介质侵蚀的疏松基层,必须凿除干净,用细石混凝土等填补,养护之后按新的基层进行处理。第2.1.6条凡穿过防腐层的管道、套管、预留孔、预埋件,均应预先埋置或留设。第二节钢结构基层第2.2.1条钢结构表面应平整,施工前应把焊渣、毛刺铁锈、油污等清除干净。第2.2.2条钢结构表面处理的等级应分为两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钢结构表面无可见的油脂、污垢、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任何残留的痕迹只能是点状或条纹状的轻微色斑二、二级钢结构表面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并且没有附着不牢的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第2.2.3条钢结构表面的处理方法,可采用干法喷砂、酸洗处理、机械除锈或手工除锈。第2.2.4条对污染严重的钢结构和改建、扩建工程中腐蚀严重的钢结构,应进行表面预处理,处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被油脂污染的钢结构表面,可采用有机溶剂、热碱液或乳化剂以及烘烤等方法除去油脂;二、被氧化物污染或附着有旧漆层的钢结构表面,可采用烘烤、铲除等方法清理。第2.2.5条经处理过的钢结构基层,应及时刷上底涂料间隔时间不应超过8h。第三节木质基层第2.3.1条木质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油脂、树脂并将表面的浮灰清除干净。第2.3.2条木质基层应干燥,含水率不应大于15%。第2.3.3条基层表面被油脂污染时,可先用砂纸磨光,再用汽油等溶剂洗净。木质基层有节疤、树脂时,应用脂胶清漆等作封闭处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81第三章块材防腐蚀工程第一节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第3.1.1条块材的品种、规格及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耐酸砖、缸砖、耐酸陶板、铸石板的耐酸率和吸水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其热稳定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中合格的规定。耐酸砖、缸砖、耐酸陶板、铸石板的质量表3.1.1项目耐酸离(%)吸水率(%)耐酸砖一类≥99.80≤0.5二类≥99.80≤2.0三类≥99.70≤4.0缸砖≥94.00≤7.0耐酸陶板≥97.00≤7.0铸石板≥99.00二、花岗石及其它条石块材应组织均匀,不得有裂纹或不耐酸的夹层,其耐酸率不应小于95%;浸酸安定性应合格;吸水率不应大于1%;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00MP。三、聚合物浸渍混凝土块材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70MPaa;吸水率不应大于1%;抗渗性应大于4MPa;其表面的浸渍深度不应小于20mm。浸渍液宜采用配合比为9∶1的苯乙烯环氧树脂液或苯乙烯不饱和聚酯树脂液。四、沥青浸渍砖,其浸渍用砖宜采用75号粘土砖。当使用温度小于30℃时,浸渍用沥青的标号,宜采用60号;当使用温度为30~40℃时,宜采用30号。浸渍深度不应小于15mm。第3.1.2条胶泥、砂浆的质量要求及配制,铺砌块材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第二节块材的施工及检查第3.2.1条块材使用前应经挑选,并应洗净、干燥后备用。第3.2.2条块材铺砌前,宜先试排;铺砌时,铺砌顺序应由低往高,先地坑、地沟,后地面、踢脚板或墙裙。阴角处立面块材应压住平面块材,阳角处平面块材应盖住立面块材。块材铺砌不应出现十字通缝,多层块材不得出现重迭缝。第3.2.3条块材的结合层及灰缝应饱满密实,粘结牢固,不得有疏松、裂纹和起鼓现象,灰缝的表面应平整,灰缝的尺寸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第3.2.4条需作勾缝的块材面层,铺砌时,应随时刮除缝内多余的胶泥或砂浆;勾缝前,应将灰缝清理干净。第3.2.5条块材面层的平整度和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地面的面层应平整,并应采用2m直尺检查,其允许空隙不应大于下列数值:耐酸砖、缸砖、耐酸陶板、铸石板的面层4mm花岗石及其它条石块材的面层8mm聚合物浸渍混凝土块材的面层6mm沥青浸渍砖的面层6mm二、块材面层相邻块材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下列数值:耐酸砖、缸砖、耐酸陶板、铸石板的面层1.5mm花岗石及其它条石块材的面层3mm聚合物浸渍混凝土块材的面层2mm沥青浸渍砖的面层2mm三、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应为坡长的±0.2%,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30mm;做泼水试验时,水应能顺利排除。第四章沥青类防腐蚀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1条沥青类防腐蚀工程包括下列内容:一、沥青稀胶泥铺贴的油毡隔离层、涂覆的隔离层;二、沥青胶泥铺砌的块材面层;三、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铺筑的整体面层或垫层;四、碎石灌沥青垫层。第4.1.2条施工环境的温度,不宜低于5℃;施工时的工作面,应保持清洁干燥。第4.1.3条沥青应按不同品种和标号分别堆放,不宜曝晒和沾染杂物。第二节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第4.2.1条道路石油沥青、建筑石油沥青和普通石油沥青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道路石油沥青》、《建筑石油沥青》和《普通石油沥青》以及表4.2.1的规定。道路、建筑和普通石油沥青的质量表4.2.1项目道路石油沥青建筑石油沥青普通石油沥青60号甲60号乙30号甲30号乙10号75号65号55号针入度(25℃,100g,1燉10mm)51~8041~8021~4021~4005~20756555延度(25℃,cm)≥70≥40≥3≥3≥1≥2≥1.5≥1软化点(环球法,℃)45~50≥45≥70≥60≥95≥60≥80≥100第4.2.2条石油沥青油毡、沥青玻璃布油毡和再生胶油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沥青油毡》、《沥青玻璃布油毡》和《再生胶油毡》的规定;石油沥青油毡的标号,不应低于350号。第4.2.3条纤维状填料宜采用6级角闪石棉或温石棉;温石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温石棉》的规定。第4.2.4条粉料的耐酸率不应小于95%;其细度要求为0.15mm筛孔筛余量不应大于5%,0.09mm筛孔筛余量应为10%~30%;亲水系数不应大于1.1。第4.2.5条细骨料的耐酸率,不应小于95%。含泥量不应大于1%,其颗粒级配应符合表4.2.5的规定。细骨料颗粒级配表4.2.5筛孔(mm)5.01.250.3150.16累计筛余量(%)0~1035~6580~9590~100第4.2.6条粗骨料的耐酸率不应小于95%,浸酸安定性应合格,空隙率不应大于45%,含泥量不应大于1%。第4.2.7条沥青胶泥的质量,应符合表4.2.7的规定。沥青胶泥的质量表4.2.7项目使用部位的最高温度(℃)≤3031~4041~5051~60耐热稳定性(℃)≥40≥50≥60≥70浸酸后质量变化率(%)≤1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81第4.2.8条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抗压强度,20℃时不应小于3MPa,50℃时不应小于1MPa。饱和吸水率(体积计)不应大于1.5%,浸酸安定性应合格。第三节沥青胶泥、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配制第4.3.1条沥青胶泥的施工配合比,应根据工程部位、使用温度和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施工配合比可按本规范附录一附表1.1选用。第4.3.2条沥青胶泥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沥青应破成碎块,均匀加热至160~180℃,不断搅拌、脱水,至不再起泡沫,并除去杂物。二、当建筑石油沥青升温至200~230℃、普通石油沥青升温至250~270℃时,按施工配合比,将预热至120~140℃的干燥粉料(或同时加入纤维状填料)逐步加入,并不断搅拌,直至均匀。当施工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取最高值。熬好的沥青胶泥,可按附录一中附表1.1的要求取样做软化点试验。注:①用普通石油沥青(多蜡沥青)配制沥青胶泥时,应掺入沥青总量30%~50%的建筑石油沥青或掺入外加剂后使用,外加剂宜为1%~1.8%的氯化锌。②掺入氯化锌时,应在上述规定温度内加入,并不断搅拌,待泡沫消失后再加入粉料。氯化锌应保存在密闭的容器中。三、熬制好的沥青胶泥应一次用完,在未用完前,不得再加入沥青或填料。取用沥青胶泥时,应先搅匀,以防填料沉底。第4.3.3条沥青砂浆、沥青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粉料和骨料之间颗粒级配,应符合表4.3.3的规定。粉料和骨料混合物的颗粒级配表4.3.3种类混合物累计筛余量(%)251552.51.250.630.3150.160.08沥青砂浆020~3833~5745~7155~8063~8670~90细粒式沥青混凝土022~3737~6047~7055~7865~8870~8875~90中粒式沥青混凝土010~2030~5043~6752~7560~8268~877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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