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J121—88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和建筑构件的空气声和撞击声隔声测量结果,转换为单值评价量,以便于隔声性能的相互比较和建筑隔声设计,特制订本标准。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和建筑构件的空气声和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第1.0.3条按本标准进行建筑物和建筑构件的空气声和撞击声隔声评价,其所用原始数据必须是按《建筑隔声测量规范》GBJ75—84所测得的各种隔声量、声压级差和撞击声压级。第二章空气声隔声的单值评价量第2.0.1条空气声隔声的单值评价量,应采用比较法确定。第2.0.2条评价空气声隔声的参考曲线特性,应符合表2.0.2的规定。通常宜将参考曲线绘在透明坐标纸上(图2.0.2)以方便比较。第2.0.3条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所采用的比较法,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将所测得的各1/3倍频带隔声量()和声压级差()值,整理成精确至0.5dB的值,在坐标纸上绘成一条曲线。二、将具有相同坐标比例的并绘有参考曲线的透明纸覆盖在绘有上述曲线的坐标纸上,使横坐标互相重叠对齐。三、将参考曲线向测得的曲线移动,直至不利偏差(指某一频带上测得的曲线比参考曲线小的分贝数)的总数尽量地大,但不超过32.0dB,或不利偏差的总数虽尚未达32.0dB,而在某一频带的不利偏差已达8.0dB为止。计算时有利偏差(指其一频带上测得的曲线比参考曲线大的分贝数)不得抵消不利偏差。四、此时参考曲线上的0dB线所对应的绘有所测得曲线的坐标纸上纵坐标的整分贝数,就是所测对象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当0dB线不对应整分贝数时,则应以+0.5dB线所对应的整分贝数作为所测对象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第2.0.4条凡按本标准规定的比较法得到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其名称应在其相应的隔声量或声压级差名称前冠以“计权”二字。其符号应在其相应的符号后增加角标w(,)。其单位均应为分贝。第2.0.5条空气声隔声的评价,也可采用与本标准所规定的比较法相等价的其它措施。第2.0.6条测量结果应按《建筑隔声测量规范》第二、三、四章的规定以图表的形式给出。参考曲线最后移定的位置,也应绘在此图表上。并应在显著位置给出空气声隔声评价量的名称及数值。注:在仅有倍频带空气声隔声测量值时、其评价法可按本标准附录一进行。第三章撞击声隔声的单值评价量第3.0.1条撞击声隔声的单值评价量,应采用比较法确定。第3.0.2条评价撞击声隔声的参考曲线特性,应符合表3.0.2的规定。通常宜将参考曲线绘在透明坐标纸上(图3.0.2)以方便比较。第3.0.3条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所采用的比较法,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将所测得的各1/3倍频带撞击声压级值(),整理成精确至0.5dB的值,在坐标纸上绘成一条曲线。二、将具有相同坐标比例的并绘有参考曲线的透明纸覆盖在绘有上述曲线的坐标纸上,使横坐标互相重叠对齐。三、将参考曲线向测得的曲线移动,直至不利偏差(指某一频带上测得的曲线比参考曲线大的分贝数)的总数尽量地大,但不超过32.0dB,或不利偏差的总数虽尚未达32.0dB,而在某一频带的不利偏差已达8.0dB为止。计算时有利偏差(指某一频带上测得的曲线比参考曲线小的分贝数)不得抵消不利偏差。四、此时参考曲线上的0dB线所对应的绘有所测得曲线的坐标纸上纵坐标的整分贝数,就是所测对象的撞击声隔声评价量。当0dB线不对应整分贝数时,则应以-0.5dB线所对应的整分贝数作为所测对象的撞击声隔声评价量。第3.0.4条凡按本标准规定的比较法得到的撞击声隔声评价量,其名称应在其相应的撞击声压级名称前冠以“计权”二字。其符号应在其相应的符号后增加角标w()。其单位均应为分贝。第3.0.5条撞击声隔声的评价也可采用与本标准所规定的比较法相等价的其它措施。第3.0.6条测量结果应按(建筑隔声测量规范)第五、六章的规定以图表的形式给出。参考曲线最后移定的位置也应绘在此图表上。并应在显著位置给出撞击声隔声评价量的名称及数值。注:①在仅有倍频带撞击声压级测量值时,其评价法可按本标准附录一进行。②楼板面层撞击声改善量的评量,宜按本标准附录二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