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解读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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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解读之“自由”摘要:“自由”从来就不是西方专属的概念,把“自由”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既是对西方优秀文化的借鉴和超越,也是对自身传统文化积极的扬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有着科学丰富的内涵,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它是多数人的、实质性的自由;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它旨在达到一种自在和谐的社会状态――人民能广泛地享有和使用权利,并获得能力和个性的解放;作为一种理想信念,它既是指“自由王国”的建立,也是指“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由;内涵中图分类号:D641;G4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5)01-0044-03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一词来源于西方。在西方,把自由作为核心价值理念,也有漫长的历史。党的十八大报告把自由纳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既是对西方优秀文化的借鉴和超越,也是对自身传统文化积极的扬弃。如何理解“自由”的内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有什么样的含义?这都是需要解答的重要理论问题。一、“自由”一词的来源“自由”一词出自《后汉书》,并在其中多次被使用,在其中主要是“肆意、任意”的意思。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一词,与英文中的“liberty”对应,主要源于拉丁文“libertatem”(“libertas”),意指从束缚中解脱出来。日本首次使用中国古籍里的“自由”一词来对应“liberty”,后作为日语借词被广泛地流传。而首次将西方的“自由”系统全面地引入中国的则是严复,他曾使用“自繇”一词,以示与中国传统思想中的“自由”之间的区别。在英文中,自由的原意是指私人的领域、被授予特权和打破界限。到18世纪,“自由”已经凸显出其政治层面的意义,意指不受干涉的权利。约翰?卡尔霍恩在1816年指出,自由需要努力,只有心理道德素质发展到一定的水平才能实现。1944年5月21日,勒恩德?汉德在《自由的精神》演说中指明,自由作为一个目标追求,对人有激励作用,并在法律的视角下阐明了自由不是冷酷无情、肆无忌惮的意志,也不是不受任何的约束和限制,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是对自由的否定,并将直接导致自由的沦陷。在西方思想史上,对于“自由”一词有很多不同的理解。古希腊哲学家已经涉及到自由的问题,并把它与人性、道德和理性相联系。中世纪,自由进入神学领域,奥古斯丁主张人有自由意志,并探讨了恩典与自由意志、信仰与自由的关系。文艺复兴时期,马丁?路德与伊拉斯谟展开了关于自由的善恶、人是否有自由意志的争论。到了近代,笛卡儿提出自由即主体的自主性,意志的自由是天赋于人们的一种最基本的、最普遍的观念;卢梭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康德提出了“先验的自由”、“实践的自由”和“自由感”[2];黑格尔提出否定的自由;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把自由区分为哲学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他指出哲学上的自由即意志自由,政治上的自由是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它包括公民自由与公共自由两个方面;赛亚?伯林在《自由的两个概念》中界定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前者是被动的自由,即不受强制和干涉的自由,后者是主动的自由,即自主和自决的自由;而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中对自由作出了这样的定义:“自由即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二、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绝不能只是抽象地谈论自由,要揭开“自由”的神秘面纱,必须回归现实生活,从生产实践和生产交往关系出发进行考察。于是,在马克思主义那里,自由的主体不再是“抽象的个人”,而是具体化的、社会化的、现实的个人;自由不再是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而是来源于实践和劳动;自由不是抽象的、绝对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它有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至此,“自由”打破了之前界定中的种种局限,有了科学完整的内涵,自由不再只是一个认识的问题,它同时也是一个实践的问题。首先,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所谓必然就是规律性。一方面,正确地认识客观世界乃至人自身的规律是获得自由的前提,人要在尊重自然、能动认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内在需要,合理地运用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所服务,战胜盲目的、异己的力量;另一方面,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是获得自由的根本途径,要通过劳动不断解决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矛盾,自由才有可能得以最终实现。也就是说,人类对必然的把握和运用的程度越高、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水平越高,其自由的程度也就越高。上述两个方面是紧密联系的,正确地认识“必然”是人展开“自由自觉的活动”的前提,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过程中,对“必然”的认识又会得到检验和提升。其次,自由是历史不断发展的产物,同生产和交往关系紧密相连。它不是人与生俱来的,“最初的、从动物界分离出来的人,在一切本质方面是和动物本身一样不自由的;但是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3];它也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它总是受一定的历史条件所限制。自由是变化发展的,它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不同历史阶段中的自由是有差别的。在阶级社会,自由是一定阶级利益的反映,会打上阶级的烙印,超越阶级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自由,是“资产阶级的特权”,是少数人利益的表达,实际上是多数人的不自由。人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只有靠实践去改变现实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建立“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4],实现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最后,在人的发展层面,自由是指“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5]。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的物质和精神等各方面需要的发展和满足;二是人要自主地活动,全面发挥人的体力和智力,实现“自由自觉”的劳动;三是人的能力得到全面的发展;四是人在社会关系中有自主性,使得“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从而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五是人的自由个性得到充分的展示和尊重、个人享有充足的自由时间,最终达到内在尺度与外在尺度的统一。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核心,它以消灭阶级、消灭分工和私有制为必要前提;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交往的普遍发展、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为实现基础;以全面发展的教育、广泛的社会实践、个人积极的交往和劳动为现实条件。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自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它既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和要求,也是中国人民长期以来的价值理想和追求,更是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和历史职责。把“自由”上升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中国人民的情感需要以及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符合中国人民对于社会的要求和期待,同时也是对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尊重和确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主要是在社会层面上提出的,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涵:第一,自由是一种价值取向,是多数人的、实质性的自由。它既包括人与社会告别对物的依赖,从“物化”中解脱出来;也包括人与社会打破对人的依赖,不再遭受“人役”。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是说,社会主义所倡导的“自由”,需要最大程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把人从自然或者资本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同时实现平等、公正和法治,解除一切不自由的社会关系,实现绝大多数人在物质和精神上的富足,使每个人得到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不是抽象的,它以社会主义制度和公有制经济为基础,绝不能脱离经济基础而空谈自由;它也不是片面的,人在物质或者精神任意一方的偏废都不是真正的自由;它也不是无条件的,不是绝对优先的,它与平等、公正、法治之间是高度融合、相互补益的关系,是有前提的自由。第二,自由是一种价值目标,即达到一种自在和谐的社会状态――人民能广泛地享有和使用权利,并获得能力和个性的解放。这里的自由已经是对传统思想的超越,它不再是“任意、放任”的意思,而是剔除糟粕、汲取精华,赋予“自由”一词以积极的力量,意指自觉、主动地尊重和认识规律,并在此基础上获得更高层次的自由。在政治层面上,自由不仅仅是获得权利,它也与责任和义务相连。履行责任和义务是获得自由的前提,遵守纪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也不仅仅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更是人获得权利、运用权利的能力。在哲学层面上,个人能力和个性的解放也是有条件的,那就是不能无视规律、肆意妄为,要尊重自然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性去自觉地实践。如果把自由简单地理解成“为所欲为”,或者“放任而不作为”,或者仅仅把自由的内涵等同于政治权利的获得和使用,那就大错特错了,这只会肢解或者局限自由的含义,最终走向自由的反面。第三,自由是一种理想信念,它既是指“自由王国”的建立,也是指“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二者统一于历史的发展进程之中。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一直指引着中国共产党的奋斗方向,它体现了中国人民对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虽然是在社会的层次上提出,但是最后的落脚点还是在每个个体身上。归根到底,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社会的自由要通过每个人对自由的追求和践行才能够实现,当然,个体对自由的追求和践行应是高度自觉的,绝不是以牺牲社会的自由为代价,也不能以侵犯他人的自由为前提。同时,社会自由的实现也不能以抹杀个人的自由为代价,社会要以每个人自由的实现作为价值旨归,并最大程度地保护绝大多数人的自由,才能使社会和个人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达到真正的和谐统一。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现“自由”这一理想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要经过漫长而艰难的过程。这需要我们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坚定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心,正确地对待挫折和挑战,不能盲目地崇拜和效仿西方,陷入自我否定;二是保持长远目光,正确地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打破思想的禁锢,冲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三是要有自我改革的决心和毅力,通过社会主义内部机制的不断完善,保障更多的人在更大程度上去获得和实现自由。参考文献[1][法]卢梭.社会契约[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4.[2]邓晓芒.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4-30.[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20.[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83.[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89.[责任编辑:刘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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