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健康管理制度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健康检查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3、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甲肝、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5、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6、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