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总则)•1.0.3工程结算编审和审查实行造价员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负责制。•1.0.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不得接受同一项目工程结算编制与结算审查的委托。•1.0.6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查应以工程发承包合同为依据,并遵循合法、独立、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术语)•2.0.10结算编制或审查受托人在编制或审查结算时,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该项目工作的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以保障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质量而建立的内部审核制度。•2.0.12结算审定签署表:由结算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以及建设单位共同签字盖章,正式确定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结算文件。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基本规定)•3.1.4工程结算应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整、准确地调整和反映影响工程价款变化的各项真实内容。•3.1.8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查,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以及建设单位共同认可,并签署“结算审定签署表”。确因非常原因不能共同签署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单独出具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基本规定)•非常原因指委托方、结算编制人中任何一方不配合、不发表意见以及无正当理由不签署等情况。•3.2.4工程结算文件提交时,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供与工程结算相关的附件,包括所依据的发承包合同调价条款、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材料及设备定价单、调价后的单价分析表等与工程结算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基本规定)•3.3.3当结算审查委托人与建设单位不一致时,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要求或工程结算审查委托人的要求,确定是否增加建设单位在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字盖章。•3.3.5结算审说明应阐述以下内容:1、主要工程子目调整的说明;2、工程数量增减变化较大的说明3、子目单价、材料、设备、参数和费用有重大变化的说明;4、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结算编制)•4.2.2工程结算应以施工发承包合同为基础,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方式对原合同价款进行调整。•4.2.3工程结算应该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工程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有疑义的工程实体项目,应视现场条件和实际情况需要核查隐蔽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结算编制)•4.2.6实行专业分包结算的工程,应将各专业分包结算汇总在相应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结算内,并撰写编制说明。•4.3.2编制程序:1、收集与工程结算相关的原始资料。2、熟悉工程结算资料的内容,进行分类、归纳、整理。3、召集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结算预备会议,对结算内容和结算资料进行核对与充实完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结算编制)•4、收集建设期内影响合同价格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5、现场踏勘,对需要调整的工程项目进行观察、对照、必要的现场测量各计算,做好书面或影像记录。6、计算工程量。7、按招标文件、施工发承包合同规定的计价原则和计价办法对分部分项、施工措施或其项目进行计价。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结算编制)8、对于工程量清单或定额缺项以及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消耗和市场价格,编制综合单价或单位估价分析表。9、编写编制说明并定案。4.4.1-1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结算编制)2、采用单价合同的,应计算或核定竣工图或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以及工程索赔等内容进行调整。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计算酬金及有关税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结算编制)•4.4.2工程结算中涉及工程单价调整时的原则: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增工程单价的,按已有的单价结算。2、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可以参照类似单价作为结算依据。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结算编制受托人可商洽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对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结算编制)•4.4.3工程结算编制中涉及的工程单价应按合同要求分别采用综合单价或工料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可采用工料单价。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结算审查)•5.2.1严禁采取抽样审查、重点审查、分析对比审查和经验审查的方法,避免审查疏漏现象发生。•5.2.2应审查结算文件和与结算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5.2.3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进行审查。•5.2.5对工程结算内多计、重列的项目应予以扣减;对少计、漏项的项目应予以调增。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结算审查)•5.2.10结算审查受托人与被审查项目的发承包双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予以回避。•5.3.1工程结审查应按准备、审查和审定三个工作阶段进行,并实行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的内部审核制度。•5.3.4对结算审查结论有分歧的,应在出具结算审查报告前,至少组织两次协调会;凡不能共同签认的有,审查受托人可适时结束审查工作,并作出必要的说明。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结算审查)•5.4.4对法院、仲裁或承发包双方同意共同委托的未确定计价方法的工程结算审查或鉴定,结算审查受托人可以根据事实和国家法律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独立选择鉴定或审查适用的计价方法。•5.6.1审核时效:500万元以下20天,500-2000万元为30天,2000-5000万元为45天,5000万元以上为60天。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质量与档案)•6.1.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编制、审核与审定三级内部审核质量管理制度。•6.2.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自行归档的文件,保存期一般不少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