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勾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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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2010版)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主要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许可建筑许可包括建筑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方面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1、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里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1、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施工许可证自动废止。2、中止施工: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3、恢复施工: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4、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从业资格1)单位资质: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按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2)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承发包建筑工程发包发包方式:招标发包,直接发包禁止行为: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筑工程承包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1、联合承包: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并应按业务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除总承包合同已约定的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3、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5、建筑工程造价有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6、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筑工程监理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的内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生产管理三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群防群治制度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安全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1、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2、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3、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4、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合同法1、合同所列的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合同法》由总则、分则、附则组成3、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2、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8点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的订立要约1、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2)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4、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下列情形之一,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2、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3、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撤回1、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3、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4、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已承诺的内容为准。合同成立1、合同成立的时间(p6)2、合同成立的地点(p6)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格式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缔约过失责任1、构成条件:①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③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1、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2、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代定的合同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①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②纯获利益的合同。③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3、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无权代理人代定的合同1、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1)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2)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是否正当、充分,就成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关键。4、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效力待定合同一般为无效合同,但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注意: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但下列免责条款无效: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合同1、概念:2、无效合同的情形:(p95点)3、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p92点)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1、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情形1)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有: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B.在订立合同时丧失公平的。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3)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3、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依法进行如下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1)及时通知义务;2)提供必要条件和说明的义务;3)协助义务;4)保密义务。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1、价款或报酬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1)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新价格执行。3)逾期提取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原价格执行。2、履行地点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3、履行期限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4、履行方式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按有利于实施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5、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6、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1)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由第三人?/SPAN。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7、合同履行过程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1)因债务权人分立。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2)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可拒绝,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券人增加的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法》的定义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上就是合同的转移。合同变更分为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合同的转让1、合同债权(权利)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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