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讲义-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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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讲义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就企业应税所得额课征的一种税收。(一)企业所得税的特点1、征收范围广2、税负公平3、税基约束力强4、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二)企业所得税的作用1、财政收入作用2、宏观调控作用二、中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沿革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企业所得税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企业所得税在国外被称为“公司税”、“公司所得税”、“法人税”或“法人所得税”。对于公司组织所得课征税收,起源于英国早期商业活动时期,是所得税的雏形。目前,世界上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不长。1937年1月1日,所得税原则及所得税暂行草案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所得税的产生。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了属于所得税性质的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与薪金报酬所得税,标志着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的初步建立。1958年实行工商税制改革时,所得税从工商业税中分离出来,定名为工商所得税。这是新中国建立后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的标志,为以后的所得税制建立打下了基础。1980年9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企业所得税法,其税率确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1981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1991年将两部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完善了我国的涉外所得税制。涉外所得税制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1983年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是我国税收理论与实践的重大突破。作为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在此前的30多年,受“非税论”的影响,国家对国营企业一直不征所得税,而采用利润上缴的办法。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等适用10%~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国营企业调节税的纳税人为大中型国营企业,以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税率由财税部门商工商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核定办法是:以核定的基期利润扣除按照55%的比例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余额占核定基期利润的比例为调节税税率)。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是我国所得税制走向规范化的重要起点。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10%~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原来对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税(所得税部分)同时停止执行。1985年统一集体企业所得税对于适当调节集体企业收入水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都起过重要作用。为适应私营企业所发展需要,于1988年开征了私营企业所是税,税率为35%。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具体提出了财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新税制,做到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1994年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三个税种。这种三税并存的局面,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按经济性质分别设置多种所得税,税率悬殊大,税前列支的项目和标准不统一,税负不公平。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税率为55%;国营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10%,最高55%;私营企业所得税率为3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为33%。加上税前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不一样,造成各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平衡,不利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税前还贷与过多的税前扣除侵蚀了所得税的税基,造成名义税率高,实际税负低。三是减税、免税的优惠过多过乱,并向集体企业与外资企业倾斜,造成利益分配不均。四是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严重脱节,致使国营企业所得税似税非税,扭曲变形。由于第二步“利改税”的政策取向是维持企业原上缴利润的水准,按不挤不让的原则,对大中型企业所得税率定为55%,部分企业还按一厂一率再核定上缴调节税,小型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部分企业还要交承包费。税收征管分离,税款由税务部门征收,计划、财务、成本管理、减免税及税前还贷的批准权都归财政部门,致使国营企业所得税形同虚设,它对经济的调控功能也被削弱。五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加上税后上缴利润和征收“两金”,税收负担偏重,企业缺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贯彻“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原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要点:(1)统一了各类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实行33%的比例税率,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致,便于今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这个税率与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基本接近。(2)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改变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状况,稳定和拓宽税基,硬化企业所得税。(3)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征收。(4)企业财会制度改革后,企业的贷款利息进入成本,加速折旧为企业还贷提供相当一部分资金来源,加上其他一些因素,使企业税后还贷能力大为增强,在统一税法的同时,取消了税前还贷,建立了新的企业还贷制度。(5)税法中明确规定了确有必要继续执行的两项减免税收政策,其他减免税政策一律取消。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税制趋于规范,有利于内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理顺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三是增强了税收聚财功能;四是缩小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差距;五是稳定了涉外税收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但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存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一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越来越高。二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就是为了能够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三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社会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制度和修订法律条款。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性质分别立法对于维护国家权益,吸引外资,促进企业制度改革和经济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并存的税制模式,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矛盾日趋突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2019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2019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长期以来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行”终结,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现了“两法合并”。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统一、规范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协调区域发展、优化外资利用结构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的影响。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税法第5条)(一)收入总额(收税法第6条明确了收入总额的概念: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货币性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帐款(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非货币性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及有关权益。主要包括以下9项收入: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二)不征税收入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条例第26条明确,上述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三)免税收入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⒈国债利息收入。即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但国债转让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⒉居民企业之间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⒋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四)税前扣除项目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条例29条)对应会计上的“销售(营业)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科目。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条例30条)对应会计上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科目。3.税金: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条例31条)对应会计上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条例32条)对应会计上“营业外支出”等科目。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五)亏损弥补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六)税率采用比例税率25%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的的征征收收管管理理除除本本法法规规定定外外,,依依照照《《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税税收收征征收收管管理理法法》》的的规规定定执执行行。。----《《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法法》》第第4499条条新新税税法法没没有有必必要要对对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的的征征收收管管理理作作详详细细规规定定,,只只就就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在在征征管管中中的的一一些些特特殊殊要要求求作作出出规规定定。。在在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的的征征收收管管理理上上,,本本法法有有关关征征管管的的法法律律规规定定优优先先适适用用;;本本法法没没有有规规定定的的,,则则适适用用《《税税收收征征收收管管理理法法》》的的规规定定;;((一一))纳纳税税年年度度----《《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法法》》5533条条11、、公公历历年年度度::自自11月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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