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ABC公司期权激励计划日期:___年___月___日广东ABC公司期权激励计划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或其他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广东ABC公司(“本公司”或“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特制定如下期权激励计划(“本计划”),经公司董事和全体股东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1.激励股权1.1.现有公司股权结构。本公司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在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0.00人民币,现有股东(“现有股东”)2位,具体信息如下:现有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占股比例(%)1张三3,500,000.0070.00%2李四1,500,000.0030.00%总计5,000,000.00100.00%1.2.激励股权的数额。本公司现有股东一致同意,拟根据本计划,通过现有股东转让的方式,留出本公司750,000.00人民币注册资本,即公司15.00%的股权比例(“激励股权”)用于本公司的激励计划,授予本公司指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其他人员(“合格人员”)按约定时间和步骤直接或间接取得激励股权的权利(“期权”),以激励对本公司的经营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并持续服务于本公司的合格人员。激励股权和期权占本公司的相应股权比例可能因公司后续融资而相应稀释,相应的注册资本也可能因为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公司后续融资)而变化,届时均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1.3.激励股权的预留。本公司现有股东同意,激励股权由现有(创始)股东的股权中预留。现有股东分别让出的份额如下:现有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让注册资本人民币占股比例(%)张三500,000.0010.00%李四250,000.005.00%总计750,000.0015.00%1.4.虚拟股份。为便于操作激励股权的授予,本公司决定将激励股权分解为壹亿(100,000,000)个虚拟单位。根据本计划可发行的激励股权最大总数为壹亿(100,000,000)个虚拟单位。1.5.可执行的激励股权。若任何授予的期权到期失效、丧失行使权力、被取消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完全或部分行使前终止,则该期权未行使部分所对应的激励股权不计算在本计划第1.4条规定的最大总数内,可以继续用作本计划下未来的期权授予。合格人员行使期权并依据本计划实际或将实际持有的激励股权不得再用作本计划的激励股权,并不得再用于本计划下未来的期权授予,但如果合格人员已持有激励股权被公司或现有股东回购,则该激励股权可以用于本计划下未来的期权授予。2.激励股权的持有和管理2.1.管理人。本计划由本公司董事会或其指定的人员或机构(“管理人”)根据中国或与本计划有关的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适用法律”)管理和解释。除非本公司董事会另有决议,管理人对本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裁定或解释为最终决定,裁定或解释,对所有合格人员和代持股东(如涉及)有约束力。董事会可以随时限制、中止或终止管理人的权力。2.2.管理人权限。受适用法律以及本计划条款的约束,除非本公司董事会另有规定,管理人拥有下列自行斟酌权:(1)确定/变更本计划下的代持股东(如涉及)人选;(2)确定本计划下被授予期权的人员(即合格人员)名单;(3)确定本计划授予的每项期权所代表的激励股权数量;(4)根据期权授予协议(定义见下文第3.3条)确定合格人员认购激励股权的价格;(5)确定或修改本计划下使用的协议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期权授予协议、股权转让以及股权回购协议等)格式;(6)确定本计划下授予的任何期权的条件和条款;(7)修改和/或补充本计划下授予的任何流通在外的期权和/或已由合格人员实名持有的激励股权的条件和条款,但该修改和/或补充不应负面影响持有期权/激励股权的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在该修改和/或补充之前的即得经济利益;(8)决定根据本计划和期权授予协议对被授权人已实名持有的激励股权和已流通在外的期权的回购/收回及相关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价格);(9)解释本计划和本计划下授予的期权的条款;和(10)采取管理人认为合适的,不违反本计划条款的其他行动。2.3.管理人授权。管理人可以授权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成员代表公司签署实现管理人已经授予的期权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期权授予协议(定义如下)。2.4.合格人员范围。管理人按照本计划确定被授予期权的合格人员名单,包括根据本计划直接购买公司股权的第一批合格人员和将来确定的被授予取得激励股权的合格人员,合格人员可以是(但不限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和其他人员。本公司董事会或管理人可以不时调整合格人员名单。2.5.激励股权的持有方式。根据本计划,本公司董事会或管理人确认的第一批合格人员依据按期权授予时间表取得和持有激励股权中第一批授予的激励股权,即总计本公司250,000.00人民币注册资本及相应的股权(“第一批激励股权”),通过由本公司指定的现有股东(合称“代持股东”)以协议方式持有,该第一批激励股权的收益和红利由第一批合格人员按照行权所得激励股权相应享有,根据本计划、期权授予协议、代持协议等文件规定激励对象丧失全部或部分激励股权时,相应部分股权的代持协议和代持关系同时终止。管理人按照本计划未来确定的合格人员(“未来合格人员”)的激励股权的持有方式可由本公司董事会或管理人确定或调整。2.6.合格人员放弃权。被授予期权的合格人员可以放弃行使购买激励股权的权利,但应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或公司。3.期权的授予和行使3.1.合格人员期权。根据本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原则,激励股权将全部由管理人按照本计划确定的合格人员依据董事会或管理人确定的持有方式认购。3.2.第一批合格人员期权。本计划附件一所列的合格人员“第一批合格人员”)有权依据本计划认购第一批激励股权,本公司董事会或管理人有权对第一批合格人员及其认购第一批激励股权的比例进行最终确认和调整;经确定的第一批合格人员应按照本计划确定的价格缴纳购股款。3.3.期权授予协议等文件签署。所有合格人员(包括第一批合格人员和未来合格人员)将与公司签订《期权授予协议》(“期权授予协议”),按照该期权授予协议公司将期权授予合格人员(或管理人书面同意的合格人员指定的任何人)。所有合格人员根据期权授予协议应获得的激励股权应通过本计划指定的持有方式(见本计划第2.5条)来实现,公司将促使合格人员和代持股东(如涉及)根据期权授予协议的条款签署管理人确认格式的期权授予协议。3.4.期权授予协议内容。每一份期权授予协议应列明:(1)被授权人的姓名、地址;(2)期权授予的日期;(3)授予的可购买的激励股权数量;(4)认购激励股权的价格或其计算方式;(5)期权开始行使的日期;(6)期权的行权期限;(7)期权的授予时间表;(8)期权的终止;(9)期权的限制条件;及(10)管理人认为需加入的其他条款。3.5.期权的修改。为了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管理人可以随时修改和/或补充按照本计划授予合格人员的任何期权的条款或条件。在行使本3.5规定的权利时,管理人可以:(1)要求持有期权和/或激励股权的合格人员做出声明或采取其他法律要求的其他行动;以及(2)通过与期权和/或激励股权有关的其他补充规则或程序。3.6.激励股权价格。期权授予协议应规定认购激励股权的价格或其计算方式。除非本计划、期权授予协议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的决议另有明确约定,该价格原则上应参照公司最近财务审计报告确定。认购价格的支付时间为取得股权时或之前。3.7.行使期权起始日。期权授予协议应规定被授权人有权开始购买基于期权的激励股权的日期(“开始行权日”)。开始行权日应为授予期权日起的一(1)年的届满日,除非公司董事会/管理人另行决定或调整。3.8.行使期权期限。期权的行权期限为期权授予协议指明的期限,但该期限自授予期权之日起不得超过十(10)年(“行权期限”)。3.9.行使期权依据。本计划下授予的任何期权按照本计划的条款和期权授予协议载明的条款行使。3.10.行使期权方式。如果公司收到:(1)期权被授权人书面的行权通知(行权通知应符合公司董事会或管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内容);(2)行使的期权代表的激励股权的全部认购价款以及适用法律规定的公司应代扣缴的税;和(3)管理人要求做出的任何陈述或签署的任何文件,则该期权视为已被行使。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形促使代持股东签署代持协议,自行或促使代持股东办理被授权人行使其期权下的激励股权而应当进行的审批(如有)及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期权被授权人应提供相应协助。3.11.行使权力的丧失。合格人员同意在开始行权日后的任何时间,如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则其持有的期权尚未成为即得的部分的权利自动全部丧失:(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关系或服务关系因任何原因终止;(2)激励对象严重违反适用于公司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3)激励对象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且受到刑事处罚;(4)激励对象有不忠诚于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从公司辞职并受雇于与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其他公司或实体,或从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获得利益(但事先向公司披露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除外);(5)激励对象实质违反其与公司之间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实质上没有履行或拒绝履行作为公司员工或董事的义务(但因激励对象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6)激励对象违反公司任何规章制度并给公司的财产、声誉或其他员工或董事造成损失、损害或伤害;或(7)激励对象有其他任何对公司业务、声誉或财务状况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或(8)期权授予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情形。4.激励股权的限制和回购4.1.代持股东持有激励股权的限制。未经董事会授权,各代持股东不得将其名下的激励股权擅自转让、出售、赠予、抵押、质押给按本计划实施的合格人员之外的人;如各代持股东将持有的除激励股权外的本公司其他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则应保证其名下代持的激励股权不受影响。4.2.合格人员持有激励股权的限制。4.2.1.未经遵守本条规定或获得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持有公司激励股权的合格人员不得转让、出售、赠予、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通过行使期权取得的激励股权;在持有公司激励股权的合格人员愿意接受任何善意第三人购买其持有的任何部分或全部上述激励股权的要约的情况下,该合格人员应向公司提供如下书面通知(“转让通知”):(i)该合格人员愿意转让;(ii)拟转让的受让人名称;(iii)拟转让的激励股权的数量;和(iv)拟转让的激励股权的价格和条款。4.2.2.自收到转让通知后四十五(45)天内的任何时间(“选择期间”),公司或管理人有权指定代持股东或其他人购买转让通知中载明的全部但不少于全部的激励股权(“优先购买权”)。公司或管理人指定的代持股东或其他人购买激励股权的价格为该合格人员购买该激励股权时的价格(若该价格高于管理人依据公司最近资产评估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确定的持有的激励股权的公平市场价,则以管理人依据公司最近资产评估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确定的持有的激励股权的公平市场价为准)或转让通知规定的价格。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行使。4.2.3.公司指定的代持股东或其他指定方应在送达优先购买权行使通告后十五(15)日内依照转让通知规定的条款完成对约定的激励股权的购买。4.2.4.如果公司和/或其指定方在选择期间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公司和/或其指定人期满前通知被授权人将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合格人员可以按照转让通知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第一批激励股权。但应保证:(i)转让应在选择期间届满六十(60)日内进行;且(ii)受让人书面同意持有激励股权应符合期权授予协议的规定。4.2.5.该六十(60)日期满后,拟转让的激励股权不得转让,除非按照本条的要求准备并提交一份新的转让通知。4.2.6.上述优先购买权规定应于公司上市日对全部激励股权终止。4.2.7.在第5.1条(1)、(2)和(3)项描述的公司交易(定义如下)完成之时,优先购买权应自动失效,除非与公司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