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事法律课程复习指导(参考)第一章商法概述1、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仅指上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2、商法的调整对象(区分私人法人):商事关系①调整商事主体基于营利性行为所产生的各种关系②调整商事主体内部在商事运营中对自身的管理关系和组织关系③调整商事管理关系3、商法的特征:①商法具有复合性②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③商法具有明显的营利性④商法的易变性⑤商法的国际性⑥反映商事习惯的法律4、商法的基本原则:①商主体法定原则②公平交易原则③交易简便、迅速原则④鼓励交易原则⑤交易明确、安全原则5、商行为的概念: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6、商行为的基本特征(营利性):①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②预期法律后果③合法行为④自主性7、商主体的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8、商主体的基本特征:①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以从事商事经营为要件③主体法定9、商主体的分类: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第二章公司法【案例】1、公司的概念:依照《公司法》在本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的特征:①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②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Ⅰ.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Ⅱ.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Ⅲ.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③依法设立3、公司的类型(即分类):①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②母公司、子公司;③总公司、分公司;④本国公司、外国公司;⑤开放式公司、封闭式公司;⑥人合、资合、人合兼资合公司4、公司设立方式:①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②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5、公司设立条件(区别):⑴有限责任公司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承认1人公司);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公司住所)⑵股份有限公司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过半数);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③股份发行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的规定;④发起人制2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公司住所)6、一人公司概念: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的特别规定: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并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②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公司也不得再行设立一人公司③一人公司在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中应当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④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⑤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国有独资公司概念: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特别规定:①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而且只能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出资人)②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如垄断性、保密性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公司形式。③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出资人制定,也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①董事会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由国家机构部门委派更换;②董事会成员应有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③董事任期3年,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机构部门从董事中指定;④监事会主要由国家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⑤监事会不少于3人;⑥监事列席董事会议·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行使的特别规定:①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②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出资人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8、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论依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面纱)·适用情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法律后果:否定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否定公司股东只负有对公司出资范围的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9、股东的权利:⑴知情权⑵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⑶提案权⑷质询权⑸股利分配权⑹表决权⑺股权转让权⑻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⑼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⑽强制解散请求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⑾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⑿公司终止后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10、股东的义务:⑴遵守公司章程⑵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认缴股款⑶对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责任⑷不得抽回出资⑸填补出资11、股东出资的转让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份额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股东资格的继承12、股份发行的方式:(1)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按照时间或阶段)(2)平价发行、折价发行、溢价发行(按照发行价格)13、股份转让的方式:⑴记名股:背书⑵无记名股:交付14、股份发行的条件:⑴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⑵申请主管机关核准⑶招股公告和通知⑷新股承销和缴纳股款⑸发行新股后的变更登记15、股份转让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⑴地点限制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⑵时间限制①公司设立登记后②发起人持有股份1年内不得转让③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数额,并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④职工内部持有的股份,在公司配售3年内不得转让,3年后也只能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交易⑶转让方式和手续的限制记名股:背书无记名股:交付⑷收购本公司股票的限制一般不能;特殊事由(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可以14、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5、上市公司组织机构: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对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和担保的规制[30%;2/3]确立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和职责(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16、公司组织机构(四个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特殊事项)·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股东会决议的特殊事项·董事会决议的特殊事项4第三章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的规定的,从其规定。2.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民事责任: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1)普通合伙企业:P47合伙人可以用货币、货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⑥合伙事物⑦入伙与退伙⑧争议解决办法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⑩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2)有限合伙企业:P535.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有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善意第三人,又称善意取得人,是指不知道或者不能知道自己已经取得的财产是无权让与人所让与的,取得的财产有偿且无过错的人。(合伙企业的任何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都是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p50:(1)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物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每一个合伙人都当然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企业在内部可以对合伙人的代表权进行限制,但这种限制对善意第三人无效。(2)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法定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券人不得以其债券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5第四章合同法【案例】1、合同的概念:反映交易的一种法律形式。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狭义的合同,仅指民法上的合同,即民事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2、要约:⑴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⑵有效条件: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③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