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牌中学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实施细则学校是语言文字工作的主阵地。《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说普通话、写规范字不仅是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而且是师生树立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提高大学生素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我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实施细则如下:一、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组织与机构1.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小组,王国忠校长任组长。2.全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在语言文字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进行。三、教师普通话培训与测试1.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之一。2.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我校任职教师,均应参加普通话培训与测试,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文件规定,教师的普通话水平等级一般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和外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3.教师参加普通话培训的课时计入继续教育的总学时数。4.新录用(聘用)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乙等以上。5.执行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把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和录用教师条件之一。6.学校管理人员和职工在校园公共场合必须使用普通话。四、校内用字的规范化1.学校是推广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基础,面向师生、面向社会的用字必须使用国家通用的规范汉字。2.凡校园网页、印制的文件、宣传材料,出版的图书报刊,开发的中文信息处理字库,颁发的奖状、奖品、证书,制作的标牌、纪念册、课堂板书、各种教具、板报、宣传栏用字必须规范。3.以前制作的标牌中含有不规范字的,应改换成规范字,公共场所使用的题词和招牌中的手写体,提倡写规范汉字。4.学校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标语、请柬等面向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用字,必须达到规范要求。五、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1.加大对《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师生对于语言文字规范化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2.精心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3.在校内公共场所设置永久性宣传牌,充分利用宣传橱窗、校广播站、校电视台等宣传媒介宣传文字规范化知识,大力推广普通话,增强全校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4.积极组织开展普通话大赛、演讲比赛、辩论赛、诗朗诵、话剧演出、写作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使广大师生在“寓教于乐”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语言文字运用能力,在校园内营造人人讲普通话、处处使用规范汉字的良好氛围。界牌中学语言文字工作小组2013年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