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商标侵权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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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侵权案分析组长:刘彤瑶组员:张丽容,刘杰案情介绍本案焦点相关法律法规法理分析启示一、案情介绍“iPad商标侵权案”指的是美国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起诉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唯冠科技或唯冠深圳),不履行ipad转让商标义务。2000年,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第二年,唯冠国际旗下的深圳唯冠又在中国大陆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那时还没有风靡全球的iPad平板电脑。但当2006年,苹果准备推出iPad时,发现iPad商标权归唯冠公司所有,于是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为由,在英国起诉唯冠公司,但最终败诉。2009年8月,IP发展公司向英国唯冠公司提出收购唯冠在各国登记注册的所有iPad商标的意愿。后经多次辗转,谈判主体变成IP发展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双方于同年12月23日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标的为10个iPad商标,其中包括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涉案的2个iPad商标,转让对价为3.5万英镑。2010年2月,IP发展公司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此后,苹果公司要求深圳唯冠公司变更涉案两个商标权属的注册登记时遭到拒绝。深圳唯冠称,台湾唯冠无权处分深圳唯冠公司商标。苹果出示IP公司和唯冠国际相关人员之间的邮件,称后者承诺拥有内地商标权。唯冠曾经是世界三大显示器制造商。而最近几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唯冠的最大客户美国宝丽来破产,造成应收货款未收回,加上美国对多家液晶屏生产企业提起反垄断诉讼引发的巨额赔偿,唯冠陷入债务危机。根据唯冠公告,彼时的流动负债净额达28.7亿元,38亿元贷款逾期未偿还,另对中国银行、民生银行等8家银行的负债大约为1.8亿美元。2009年底,以8大银行为代表组成的债权人会议最终决定对唯冠进行债务重组,和君创业公司临危受命,担任了唯冠科技的债务重组顾问。但是,和君创业发现深圳唯冠除了iPad商标外就没有其他值钱的资产。于是,从2010年10月开始,和君创业总裁李肃推动唯冠的8家债权银行联合起来向苹果公司索偿100亿元人民币。此后,便有了双方“你来我往”漫长的商标诉讼。苹果首先发难,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要求法院判iPad商标专用权归自己所有,并索赔所受损失400万元。该案件经过三次开庭,最终判定苹果败诉。2012年2月,唯冠要求在上海地区禁售iPad的听证会结束,苹果提请驳回禁售令。2012年6月,广东省高院通报,苹果支付6000万美元一揽子解决ipad商标纠纷。二、本案焦点(一)关于侵害商标权侵害商标权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行为(《知识产权法关键词》,李琛著)。可见构成侵害商标权需要一个必要要件: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IPAD商标案中苹果公司iPad背后的标志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应该是相似(或相同)的,但是因为深圳唯冠公司并没有平板电脑的产品,消费者基本上知道自己所购买的iPad平板电脑是苹果公司的产品,在消费者没有混淆的情况下苹果公司是否侵害了深圳唯冠公司的商标权呢?这个问题存在争议。有的律师提出了反向混淆的问题。但反相混淆商标法并没有规定,其相关理论尚在争议与完善中,我国适用反向混淆判决的案例目前只有一例,适用反向混淆理论需要慎之又慎。即使适用反向混淆,构成反向混淆仍然需要考虑拥有商标权的企业进入相关行业的可能性。对于从来现在没有相关产品产品又濒临破产的企业来说,适用反向混淆也是非常困难的。(二)关于何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IPAD商标案中苹果公司就以深圳唯冠公司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其“IPAD”注册商标。在这个案件中,深圳唯冠公司举出了自己曾经使用的证据和产品,但是苹果公司认为这个产品是为了应付案件临时制作的。关于何为商标使用,本文认为需要探讨。本文认为:商标使用指的是对商标进行商业性、识别商品性的使用,即商标随着商品(或服务)被投入到了市场,起到了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有一些公司为了防止出现“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通过宣传、签订合同的方式使用商标,但是没有在具体的商品(服务)中使用商标,应该不属于商标的使用。对于没有投放到市场中的产品,虽然使用了商标,但是也不能认为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甚至,在国外有这样的案例:有的公司为了维护商标效力,每年用该商标固定生产一定数量产品并使其流入到市场中,结果被法院判决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为其并非商业意义上的使用,这种使用目的只是为了维护商标效力。(三)深圳唯冠到底有没有把iPad商标卖给苹果苹果2010年推出iPad产品之前,并没有使用过iPad这一标识。成立于1995年的深圳唯冠公司在2001年取得了“iPad”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01年到2004年,深圳唯冠的关联公司——中国台湾的唯冠电子获得8个“iPad”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苹果方面不想对iPad名字有所更改,2009年注册成立了一家名为IPApplicationDevelopmentLimited(缩写:iPadL,以下简写为IP)的公司。同年,IP公司与唯冠电子签署协议,转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共10个商标。同日,唯冠电子与IP公司签订《中国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唯冠电子以1英镑的对价将涉案商标转让给IP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内仅注册一个商标就需要几千元钱,更不用说是知名商标。而iPad商标仅以1英镑的对价就转让了出去,明显可以看出,1英镑的价格是个虚假的价格。IP公司是苹果为了不出面就能低价购买到iPad商标设立的一个虚假的英国公司。苹果当时购买iPad商标用了其他的手段,存在虚假购买的行为,这才导致了1英镑的对价的出现。此后,苹果公司又与IP公司签订了一份10美金的转让协议。然后苹果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标的转让过户。按照中国法律,苹果公司要与商标权人签述转让协议,但现在的协议与商标权人并没有关系,因而申请被驳回。如此,苹果公司在中国大陆就没有iPad商标的权益。就在按照中国法律iPad商标权属并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苹果公司在其生产的平板电脑产品上使用“iPad”商标,并向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市场销售了上述商品。苹果曾就iPad商标购买事宜与深圳唯冠谈判,但价格没有谈妥。在这种情况下,苹果仍旧使用了该商标。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苹果作为一个经济强权,不怕深圳唯冠这种实力薄弱、经济困难的公司。而对于为什么会与并不是iPad大陆商标权人的唯冠电子签署转让协议,苹果公司称当时委托了英国律师处理这宗商标交易,但英国律师不认识中文。三、相关法律法规(一)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注册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四)据《商标法》五十三条的规定,工商部门在接到投诉后,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五)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唯冠“转守为攻”,把战火直接烧到其销售额最大的区域,意在给苹果施加更大的压力,逼其支付高额的商标转让费,否则就会面临工商处罚。四、法理分析商标权是私权,但它的转让却要经过特别程序方能生效。往小的范围也就是说,转让中国的商标需向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经核准、公示后商标转让才算成功。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商标转让合同不是诺成性合同,而是实践性合同的原因。因此,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仅有转让协议还不够,即使唯冠电子与IP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也只表明转让合同成立,但商标权转让手续还未办理,转让合同还未生效。苹果一审败诉后,唯冠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浦东法院提起对苹果iPad商标侵权诉讼,分别要求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和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停止使用iPad商标。唯冠公司向多个城市的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制止苹果公司的侵权行为。这些城市的工商局在与国家工商总局核实后,工商部门对辖区苹果专营店及苹果产品销售门店开展了侵权产品查处行动。总结苹果、IP公司诉唯冠香港、深圳两地的判决书,可以得出苹果在“IPAD”商标收购中至少犯了以下错误:(1)没有厘清“庞大”的“唯冠”及其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商标的权利人与协议的甲乙方概念模糊,(2)没能充分彻底地弄清楚中国商标的转让程序,(3)没能厘清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关系,(4)没能充分掌握违约责任的危害。五、启示(一)知识产权制度虽然是一个国际性很强的制度,但是每个国家依然由它自己独特的规定。IPAD商标案中,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苹果公司把IPAD商业标志使用在了平板电脑产品上,而IPAD商标的注册人深圳唯冠公司没有生产平板电脑,没有把IPAD商标进行商业性的使用。可以说,IPAD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是由苹果公司创造的,而不是由注册人深圳唯冠公司创造的。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美国,或许苹果公司的利益会得到更好地保护。但是在中国,(暂且不管是否构成侵权)深圳唯冠的利益会被优先考虑,因为虽然深圳唯冠没有使用IPAD商标,没有给IPAD商标创造价值,但是它注册在先。因此,企业在制定全球之战略的时候,必须考虑当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其他法律制度,比如劳动用工制度、企业管理制度。在投资以及销售商品之前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当地的具体法律规定,提前做好工作,切忌盲目出口。(二)了解现代公司制度公司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虽然有参股、控股的成分,但是母子公司互为独立的法人,互相不承担权利义务。在商业活动中我们要分清楚个人与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防止出现判断失误。IPAD商标案件中,苹果公司也发现了IPAD商标被唯冠公司在十几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注册,苹果公司也采取了法律措施,通过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了商标权转让协议。但是,苹果公司或许并没有进行足够的尽职调查,没有发现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并非台湾唯冠公司所注册,而是深圳唯冠公司所注册(或许苹果公司已经注意到了这一事实,但是苹果公司认为台湾唯冠公司或者这两个公司可以互相代表或者实际控制人可以代表深圳唯冠公司)。签订协议后,苹果公司推出了iPad产品,并要求台湾唯冠公司履行协议。但是,这个协议的履行却出现了问题。首先,深圳唯冠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是两个法人,双方虽然有控股、参股的关系,但是在法律上是互相独立的,深圳唯冠公司有权不履行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协议。其次,虽然协议上有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同意,但是实际控制人的同意不代表公司的同意,即个人与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一般并不互相承担权利义务,所以深圳唯冠公司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履行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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