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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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程师岗位职责及技术管理体系黄建功四川师范大学工学院一、总工程师岗位职责煤矿总工程师的领导地位,岗位职责、权限和应具备的条件。1、工程师岗位定位(1)煤矿总工程师是煤矿全面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2)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分管技术工作,对总工程师负责。2、总工程师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技术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2)负责煤矿技术管理体系的建立,组织加强技术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水平。(3)组织编制煤矿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季度生产计划,提出实现技术经济目标的技术措施。(4)组织制定和批准煤矿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管理制度。(5)组织编制和审查矿区(矿井)地质勘探、新井建设、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采区设计以及相关配套工程等重大技术方案和设计。(6)负责提出并组织研究解决资源合理开发、抽掘采平衡、合理集中生产、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生产系统综合能力配套、煤炭洗选加工和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信息技术等重大技术问题。(7)充分了解开采活动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消极影响和破坏作用,积极开展环境协调、资源节约开采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工作。(8)组织研究和实施提高矿井抗灾能力的技术措施,组织制定防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等事故的措施,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组织制定和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工程保障计划。(9)煤矿发生重大事故和灾害时,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制定事故和灾害的抢险救援措施,参与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认真分析总结事故原因教训,制定和组织落实防范措施。(10)组织编制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技术攻关和科技交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负责科技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工作。主持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3、总工程师的权限1)煤矿重大技术措施、方案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并做出决策。2)集团公司对各矿总工程师、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应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3)负责安排和调整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资金、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资金。4、总工程师应具备的条件煤矿总工程师应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人员担任:(1)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锐意改革创新,有奉献精神。(2)热爱煤炭事业,崇尚科学,尊重事实,坚持原则,作风民主。(3)应该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工程技术系列高级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技术决策、技术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4)身体健康,能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有关重大技术问题。二、技术管理综述1、技术管理内容A、煤矿技术管理按矿井的类型可分为:基本建设矿井技术管理、(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生产矿井技术管理;B、按矿井技术管理的专业可分为:生产技术管理、机电技术管理、“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洗煤技术管理、安全技术管理、技术创新管理、环境保护技术管理等。1.1基本建设矿井技术管理1.1.1建设项目技术管理煤矿建设项目技术管理的内容主要有:《矿井总体规划设计》、《项目申请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报批;建设过程中的单项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写。技术管理工作要贯穿煤矿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全过程,其相关的详细内容见煤矿建设项目技术管理。1.1.2技术改造矿井技术管理煤矿技术改造是指在不提升矿井生产能力的前提下,通过矿井部分环节的技术改造提高煤矿的安全条件、生产效率、工作环境、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水平。有以下几种:(1)采用新型采、掘、机、运机械化设备装备现有生产矿井,提高矿井的机械化程度。(2)改变分散、不合理的生产布局,实现矿井的合理集中生产。(3)对矿井生产系统的薄弱环节进行改造,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4)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对生产系统的老、旧、杂设备进行淘汰或更新,提高矿井生产效率、降低能耗,保障安全生产水平。(5)采用先进的掘进、开采工艺和生产方法及其他方面的技术,提高矿井安全生产能力。(6)改善安全生产设施,配备可靠的安全监测装备,提高矿井安全装备水平和抗灾能力。(7)提高矿井环境保护水平,改善矿井井上、井下环境。(8)提高洗选水平和煤炭综合利用水平,提高经济效益。(9)采用先进的地质勘探技术,进一步探明矿区地质情况,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和煤炭回收率。技术改造矿井的技术管理是指对拟采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及改造所采用的新方案、新设计进行技术经济评价、论证和报批,并对技术改造矿井改造实施过程中各阶段的技术进行管理。生产矿井技术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制订矿井采掘生产、顶板管理、冲击地压、“一通三防”、防突管理、瓦斯防治、地热防治、矿井防治水、地质勘探、环境保护等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2)地质勘探、煤炭储量的技术管理。(3)“一通三防”、瓦斯抽采及防突的技术管理。(4)矿井生产水平及采区、工作面接替的工程技术管理。1.2生产矿井技术管理(5)编制并实施采掘作业规程。(6)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7)防止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及机电、运输等矿井灾害、事故的技术管理。(8)煤炭洗选的技术管理。(9)矿井环境保护及煤炭综合利用的技术管理。1.3.1生产能力核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2)2005年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等国家有关煤炭产业政策。1.3矿井生产能力核定(3)《煤矿安全规程》、《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一2005)。(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一-2005)、《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一-2005)。(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7)《核定矿井(露天)、选煤厂生产能力实施意见》。(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9)原煤炭工业部制定的《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计划和统计常用指标计算办法》和《关于核定矿井(露天)洗煤厂生产能力实施办法》。(10)煤炭工业在实践中经实测、统计、分析、整理,总结出的并已取得合法依据的有关技术参数。(11)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3.2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原则(1)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为“年生产能力”。(2)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最小计算单位为“万吨”。(3)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中,各生产系统能力计算所采用的基础数据,一般情况下为矿井前三年或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数。同时标准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某些计算数据的取值办法。(4)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按年工作日330天、每天工作时间16h计算。规定矿井主提系统若是采用定量装载和直径2.Om及其以上的数控绞车,提升时间可按18h/d计算。这是结合我国煤矿科技发展水平和生产实际,对原核定能力标准的重大修改完善。(5)在矿井核定的各生产系统能力中,以最薄弱的生产系统能力为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6)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档次划分:0.3Mt/a以下矿井以0.0lMt为档次,0.3~0.9Mt/a矿井以0.03Mt为档次,0.9~6Mt/a矿井以0.05Mt为档次,6Mt/a以上矿井以0.1Mt为档次,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原则确定,不实行四舍五人原则。(7)核定的矿井生产能力为矿井年度生产煤炭产量的最大值。这就规定了煤矿企业依法组织生产的标准和依据。一般情况下,矿井月度生产能力,应为年核定生产能力除以330天后的日平均能力,再乘以月度生产天数;全年各月度生产天数之和不得大于330天;月度煤炭产量可根据现场实际有一定的浮动,但不得高于月度生产能力的10%,全年月度煤炭产量之和不得超核定生产能力。1.3.3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与方法步骤(1)核定矿井生产能力,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照有关技术规范,在严格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实地测定、统计分析、科学计算,实事求是地对矿井各主要生产环节能力进行认真核定。(2)煤矿要委托经培训合格并获得资质的中介单位来完成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3)要按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有关规定,编制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报告书。报告书要实事求是地提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结论意见,章节齐全,内容全面属实,图标清晰美观,并附有必要的相关依据材料。(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实行分级负责、两级审批确认。(5)矿井核定生产能力要全面、真实地确定各主要生产系统能力,展现矿井真实的安全生产面貌。应按照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定的方法核定计算下列各系统的生产能力:①煤炭资源保障程度;②主井提升系统;③副井提升系统;④排水系统;⑤供电系统;⑥井下运输系统;⑦采掘工作面布置及能力;⑧通风系统;⑨地面生产系统;.①露天煤矿生产能力核定;⑩选煤厂生产能力核定。此外,还将矿井压气、防尘、通信、监测、监控等系统能力,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其能力应当满足核定的矿井生产能力的需要。1.3.4申请核定生产能力的条件及需提供的资料1)申请核定生产能力的条件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出现导致原登记生产能力与实际差异较大的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组织重新核定:(1)采场、提升、运输、通风(含瓦斯抽排)、排水、供电和地面等生产系统(环节)发生较大变化;(2)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3)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4)其他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2)申请核定生产能力的资料煤矿应当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90天内,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组织完成生产能力核定,由煤矿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单位)报送以下资料:(1)生产能力核定申请文件;(2)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3)有关图纸;(4)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主要因素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①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的情况、原因及相关证明;②改变采掘生产工艺的原因、技术论证、批准文件、施工及验收合格证明;③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和证明材料;④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储量变化认定文件;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3)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的内容(1)煤矿地理位置、煤层赋存、可采煤层煤种、可采储量、原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2)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有关因素说明;(3)各系统(环节)生产能力计算依据、结果和核定表;(4)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5)其他。1.3.5生产能力核定的批准与登记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6年4月联合下达的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负责煤矿核定生产力审查的主管部门(单位)为:(1)市(地)属及市(地)以下煤矿由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炭企业负责;(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4)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由中央企业负责。主管部门(单位)收到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后,应当于30天内组织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煤矿申请报送的全部资料,报送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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