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通知函致:北海市永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人于2011年3月26日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8d20102,所购房号为8栋2单元0102号。该合同第八条明确规定:交房期限为2011年12月30日前,交房条件符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的有关规定,且合同中也注明应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这一条件,但贵司未能按期交房。该合同第九条明确规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贰(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到目前为止,距该商品房的合同约定交房期限已超过180天,依照合同第九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本人要求解除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在30天内退还本人累计已交付的全部房款,并按本人累计已付房款的2%向本人支付违约金,按发票金额赔偿本人已交契税,退还贵公司收取的本人所有杂费款项,并无条件协助办理撤销所购商品房在北海房产局的备案,无条件协助办理银行相关撤贷手续,请贵公司依照合同尽快办理相关事宜。特此通知!签名:201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