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规发〔2010〕19号第一条为满足各类建筑工程的日照要求,保证建筑日照符合国家标准,适应现代城市生活的需求,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结合郴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中心城区有日照要求或者对周边民用建筑有影响的各类建筑工程。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日照分析是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已建、在建、拟建的建筑物,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日照的量化指标。第四条建筑日照分析应编制《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工程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之一。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除符合建筑日照要求外,还应符合其他相关的规定。第六条影响建筑日照的五种类型:(一)拟建建筑对附近已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二)拟建建筑对附近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三)拟建建筑地块内,建筑与建筑之间有日照影响的;(四)周围已建的建筑对拟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五)周围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建筑对拟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第七条各类建筑的日照标准(一)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应符合:1、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2、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5.1.1条规定)。3、在原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标准降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4、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4.1.3条规定)。(三)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89-87)第3.1.8条规定),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BGJ99-86)第2.3.6条规定)。(五)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六)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七)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按相应的国家规范执行。第八条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建筑日照分析报告》。第九条日照分析程序如下:(一)收集资料:日照分析前应先收集资料,了解拟建项目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二)实地踏勘:日照分析必须进行实地踏勘,确认资料的现势性和完整性,如发现现有资料与实地情况存在不符或者现有资料不完整,影响日照分析结果的,必须进行实地测量。(三)日照分析:应对拟建建筑及周围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尚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包括拟建项目周围建筑对拟建建筑的日照遮挡影响)。(四)检查:对分析结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五)编制报告: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建筑日照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设计图纸、说明及其他原始资料的来源说明,如有实测资料则应附在报告中。第十条日照分析的软件及参数:(一)软件要求:必须采用建设部评估认可的日照分析正版软件。(二)地理位置:郴州市中心城区为:东经113°1′,北纬25°48′。(三)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为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为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四)时间统计方式:对有光线照射的时间段进行累加。(五)时间间隔(计算精度):5分钟。(六)窗户分析:采用中点分析。(七)多点分析的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第十一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是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建筑日照分析的建筑物。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一)采用主体建筑在有效时间带的日照阴影覆盖区域作为客体建筑的范围。(二)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已建、在建、拟建(包括审批方案的建筑)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为客体建筑。第十二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是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二)在上述范围内,建筑在有效时间带的日照阴影范围内是否覆盖了客体建筑,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三)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拟建或在建的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一并分析。(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五)屋面以上的电梯井、楼梯间、水箱、镂空透光的栏杆等构筑物可忽略不计。(六)项目用地内已拆迁或待迁拆迁建筑不纳入主体建筑分析范围。(七)违章建设的建、构筑物不纳入主体、客体建筑范围。第十三条日照分析中窗户的计算范围(一)计算基准面的确定:1、一般窗户以窗台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1)3、凸阳台以居室通向阳台的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对分户隔板、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忽略不计;(如图2)4、两侧或一侧有实体墙的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5、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当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面时,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为计算基准面。(二)窗台的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面0.9米的高度计算。第十四条日照分析所必需的资料及要求(一)日照分析所必需的资料如下: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日照分析空间范围图及指定的相关客体建筑。2、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500现状电子地形图。3、项目基地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档(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和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4、项目基地外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剖面图及室外地坪标高。5、项目基地外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高度及室外地坪标高。6、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或拟建的建筑资料。(二)资料的要求为保证日照分析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基地拟建建筑设计图纸必须由建设单位提供,并盖有设计院的出图章,同时必须保证与报审资料一致;2、已审批的建筑工程,其图纸采用审批后盖有市规划局审批章的建筑施工图纸;3、已建建筑的图纸采用审批后盖有市规划局审批章的建筑施工图纸。如果施工图与现状存在差异,或者已经无法获取设计图纸的老建筑等则必须有实地测绘资料;4、基地外拟建或在建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收集;5、地形图资料必须符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第十五条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2.基地拟建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3.根据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4.参与叠加分析的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以及建设部门认可的文件;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二)日照分析结论对受日照影响的现状客体建筑计算出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和位置。(三)附图1、总平面图。2、窗日照时间表(包括建设前后对比分析)。3、日照分析计算图。4、窗户分布图。第十六条日照分析报告复核当规划审查建筑日照分析存在问题,有必要进行核实时,应确定日照分析范围,由郴州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简称规划中心)复核,出具建筑日照分析复核意见及多点分析图。建筑日照分析报告复核须提交的材料:(一)局审批科室划定的日照分析空间范围图及指定的相关客体建筑(须经科室认可后);(二)建筑日照分析报告三份及日照分析计算模型(包含相应的电子文档);(三)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所涉及的原始资料及对应的电子文档。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的责任。日照分析单位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本规定由郴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术语解释:(一)阴影分析:根据单体建筑或组合多栋建筑物的日照分析模型,自动计算并绘制日照投影轮廓图。通过本分析方法可直观的观察建筑物的阴影轮廓对其它建筑的遮挡情况。(二)多点分析:一般是分析某一平面区域内的日照,按给定的网格间距(采样点间距)将实际计算结果(日照时数)直观地标注在该区域内。(三)线上日照:一般是沿建筑物轮廓线或任意定义高度的线等距离布点进行日照时间计算,并将实际计算结果(日照时数)直观的标注在线上。(四)线上日照中的“线”:指在对应受影面高度上的外墙轮廓线。(五)满窗分析:一般是根据有关规定对窗户的整个窗台面进行日照分析计算,并将计算结果绘成表格。(六)采样点间距:指多点分析与线上日照分析结果中日照时数显示的疏密程度。(七)时间间隔(计算精度):指日照的连续计算时间间隔,计算误差将保持在该时间之内。(八)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九)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十)计算基准面:指在日照分析时,所要分析的日照竖向面。(十一)计算高度(受影面高度):指日照分析中计算的水平面高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受影面高度为距离室内地坪0.9m高度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