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确保技术评审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真正为建设单位提供一个规范、科学、经济且操作性强的水土保持方案,现根据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下称“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评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技术评审可参照执行。二、开展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是市水务局进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的技术依据,是生产建设单位改进和完善水土保持方案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为生产建设单位提供切实可行的水土流失治理技术文件的保证。三、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应以国家、水利部、广东省和深圳市颁布的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为依据,并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实水土保持方案反映的情况是否与项目及项目区的情况一致,审查技术方案是否满足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四、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实行委托评审制度。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单位由市水务局公开招标确定,对技术评审意见和通过技术评审的水土保持方案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技术评审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确保技术评审工作质量。五、技术评审单位应组织参与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专家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填写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考核表,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质量、技术合理性、经济合理性和是否满足控制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等给予客观、科学、公正的评定,专家承担相应专业领域的技术与质量把关责任。六、技术评审单位在收到市水务局转发的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后,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受理条件规定办理。符合受理条件的,技术评审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复杂性划分、安排评审会议,15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查意见。评审会前2天将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及考核打分表送达()评审专家并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受理条件项目,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技术审查意见并报市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受理条件:1、项目立项、用地、土方合法处置承诺等资料齐全;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图纸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深圳市有关要求;3、文本无明显错误,文字及插图清晰。4、已开工项目或现场存在水土流失隐患的项目有水土保持应急方案,已建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表。七、生产建设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划为复杂项目:1、项目经过或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河道管理范围、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2、项目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存在超过15米(公路项目为20米)的土质或超过30米石质建筑边坡的;3、红线面积大于10万m2的项目(含本数);4、涉及公共安全的涉水建设项目及经水务部门认定为特别敏感的项目。对上述条件约束之外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项目,划为一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划分简单项目。八、对一般项目、复杂项目,技术评审单位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提出评审涉及专业和专家人数等,并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相应专家和专家组长,组成技术评审小组(专家人数分别由5、7名组成,并要求每个项目应有2名以上水土保持专业的专家,1名辖区水务部门派出的代表)。市水务局项目审批相关人员按技术评审合同要求对评审会进行抽查;技术评审单位应组织专家查勘工程现场;专家组长在评审会上应负责整理归纳参会专家的意见,形成技术评审专家意见,交市水务局转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和完善。对简单项目,不召开评审会议,由技术评审单位组织1-3名专家查看现场,提出技术评审意见技术评审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收集并交市水务局反馈给建设单位。九、生产建设单位经修改形成的报批稿发送至市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受理邮箱,市水务局转送技术评审单位复核,技术评审单位组织专家组长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技术评审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工作,确认无误后,加盖技术评审专用章,建设单位备齐相关资料后可报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经复核和确认,水土保持方案仍存问题的,技术评审单位应将相关意见反馈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再反馈生产建设单位进行重新修改和完善。生产建设单位修改完善后再次报市水务局转技术评审单位复核。十、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号文)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不予通过技术评审:1、项目在选线、选址、建设性质等问题上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要求,水土保持方案没有明确的合理结论或结论明显错误;2、方案编制内容存在着重大技术问题:(1)方案编制依据不充分,明显不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和深圳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指南要求;(2)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模糊不清,导致方案编制内容与主体工程的设计内容明显不符,又不能提出创建性意见及理由;(3)水土保持总体措施布置完全不合理或主要内容缺乏,导致方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而达不到应有的防治目标;(4)主体工程设计边坡防护明显不能满足稳定性和城市生态景观绿化防护要求,水土保持方案没有对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提出重新设计建议且得到主体工程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5)水土保持方案反映的情况与项目区现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如项目实际已工但水土保持方案按未开工项目编写的。十一、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着重评审内容:1、水土保持方案的章节是否符合编制规范及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指南要求;2、前言中是否说明了项目的来源、位置、范围、性质、规模、立项或报建及水土保持项目委托等情况;3、汇水分析是否合理,是否对区域外汇水面积、最大流量有充分考虑,对于区域外汇水的拦截是否达到50年一遇标准。项目区排水方向是否合理,承接排水设施容量是否满足排水需求。4、涉及水库、河道等排水设施的项目,是否对相关水利工程设施进行介绍并分析评价,项目建设是否会对相关设施进行扰动;5、对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摸清、施工特点是否掌握、主体工程设计的有关水土保持评价是否合理可行、水土流失预测是否科学等;6、防治目标是否明确,分区是否科学,防治措施是否有效,技术是否可行,进度安排是否合理;7、投资概(估)算是否规范,依据是否充分、全面、准确;8、结论与建议是否正确。十二、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2017-2018年实施计划的通知》(粤水水保〔2017〕84号)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在水保方案报批时将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矢量图等信息同步录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技术评审单位对生产建设单位录入信息提供技术指导,在水土保持方案复核时复核建设单位信息录入内容并在该系统中录入技术评审意见、文号、时间等信息。十三、本规定由深圳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十四、本规定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