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平位移监测作业指导书1目的和适用范围及标准测定建筑主体倾斜、水平位移、挠度和基坑壁侧向位移,并对建筑场地滑坡进行监测。操作方法执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2006)、《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2009)、《精密工程测量规范》(GB/T15314-94)。2仪器设备全站仪3平面控制点布设平面基准点、工作基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级别位移观测的基准点(含方位定向点)不应少于3个,工作基点可根据需要设置;2)基准点、工作基点应便于检核校验。平面基准点、工作基点标志的形式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特级、一级位移观测的平面基准点、工作基点,应建造具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或埋设专门观测标石,强制对中装置的对中误差不应超过土0.1mm;2)照准标志应具有明显的几何中心或轴线,并应符合图像反差大、图案对称、相位差小和本身不变形等要求。根据点位不同情况,可选用重力平衡球式标、旋人式杆状标、直插式觇牌、屋顶标和墙上标等形式的标志。观测墩及重力平衡球式照准标志的形式,可按《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附录B的规定执行;3)对用作平面基准点的深埋式标志、兼作高程基准的标石和标志以及特殊土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标石、标志及其埋设应另行设计。沉降监测点的布设应位于建(构)筑物体上。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标石、标志的选型及埋设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4水平位移观测沉降观测分为:定期对平面控制网进行复测以确定控制网的稳定性,同时对变形监测点进行观测。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区域以外、位置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并应定期复测。复测周期应视基准点所在位置的稳定情况确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宜1~2月复测一次,点位稳定后宜每季度或每半年复测一次。当观测点变形测量成果出现异常,或当测区受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及时进行复测,并按《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规定对其稳定性进行分析。有工作基点时,每期变形观测时均应将其与基准点进行联测,然后再对观测点进行观测。变形监测点的精度、观测仪器、观测方式均应达到相应等级的水准测量规范要求。5观测周期按照《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中的技术要求,确定相应等级的观测周期。6水平位移观测数据计算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中有关规定“建筑变形测量的首次(即零周期)观测应连续进行两次独立观测,并取观测结果的中数作为变形测量初始值”,对结果进行平差计算并评定精度。统计各点累计变形量并绘出累计变形量随时间变化曲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