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计划小组成员:刘洁刘璐王虹宇曹丽曾祥坤李向梅一、澳大利亚养老保险三支柱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由澳大利亚政府资助和管理的基本养老金制度在1909年建立,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低收入的退休人员。二战后,继任的政府开始采取宽松的检查制度,使其逐步变成了一个普遍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到1983年,所有69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无论收入多少,都可以享受全额的政府基本养老金;而对于65岁至69岁的男性和60岁至69岁的女性,限制条件也很少,以至于几乎所有人都有资格享受全额的基本养老金。直到最近几年(1983年以后),才重新引入和改进了严格的检查制度。第二支柱:强制性超级年金在强制性超级年金担保制度的安排下,在盈利的情况下,雇主必须为所有雇员缴纳最低的缴费。这一制度安排未包括自雇人员和收入极低的员工。具体而言,超级年金担保制度要求雇主为所有月收入超过450澳元的雇员支付最低养老金缴费,否则,雇主将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支付更高的罚金。目前,超级年金担保制度已经有效地替代了之前的价格与收入协议的规定。价格与收入协议中规定的授予养老金缴费将并入超级年金担保制度规定的缴费,两者之和达到最低缴费标准即可。第三支柱:自愿性补充超级年金很多雇主,尤其是大公司和公共部门,为雇员缴纳的缴费高于超级年金担保制度规定的最低缴费。但是,不同的雇主所提供的超额缴费的差别较大,而且超额缴费一般取决于雇主对雇员受雇时间长短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考虑。有证据显示,随着超级年金担保制度要求的最低缴费水平逐渐提高,雇主缴纳超额缴费的现象越来越不普遍了。另外,一些雇员还与雇主磋商,希望从税前工资中支付额外的超级年金缴费。将此部分缴费通过雇主缴费的形式进入养老金,将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政府规定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雇主缴费的上限非常宽松,从而使得雇主与雇员的这一安排是现实可行的。在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下,雇员可以通过直接汇款或从税后工资中扣除的方式,向超级年金计划进行自愿缴费。比如,雇员可以向雇主为其缴费的超级年金基金账户支付额外的缴费。另外,自雇人员可以通过加入个人超级年金计划,享有税收优惠待遇。二、超级年金计划概述澳大利亚超级年金计划(Superannuation)是澳大利亚养老金体系的第二支柱,是强制性的、由雇主缴费的企业年金,社会覆盖率很高。它采用ETE税收优惠模式,缴费阶段减税、投资收益纳税、支付阶段免税。这些特点使澳大利亚超级年金计划较有特色,在国际企业年金中占重要地位。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截至2008年底,澳大利亚超级年金计划总资产高达1.177万亿澳元。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计划(Superannuation)可以看作是由政府发起、私营企业管理的、为退休人员提供长期收入支持的养老金体系。澳洲人之所以将该体系称为“超级年金”,而不是“养老金(Pension)”,是因为他们更偏向于一次性领取私营的积累制养老金计划提供的养老金,而不是分期领取。在澳大利亚传统的养老保障制度下,退休人员的收入保障尽管是由国家和个人共同承担的,但事实上,目前主要是由联邦政府(也就是纳税人)提供的老龄养老金体系(OldAgePensionSystem)承担的。在澳大利亚政府提供的老龄养老金体系是现收现付制的,而不同于其他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做法是,澳大利亚没有征收社会保障缴费(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s)的传统。三、超级年金的领取限制超级年金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雇员在工作期间进行储蓄,从而为其55岁退休(对于年轻人,这一年龄上升到了60岁)之后的生活提供收入来源。一般情况下,超级年金不得提前领取,只有在规定的触发事件(例如,退休、死亡或残疾)发生时,超级年金才能被领取。上述领取限制,被称为“保护安排”。在税收方面,有关领取的限制性规定变得越来越严格、越来越复杂。但早期制度所规定的部分领取权利并未受到新法规的限制。从1999年7月1日起,法规规定,所有的养老金缴(包括雇主和个人缴费)及其增值部分都必须进行积累,直到雇员55岁以后退休时才能领取。对于那些在1960年6月以后出生的雇员,退休年龄限制为60岁。这一规定将在2015至2024年分阶段引入。除了法规规定的领取限制之外,每个超级年金计划还可以基于商业的或社会的考虑,在其委托书中对领取条件进行额外的、更为具体的限制。除极端情况外,成员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前,不得领取养老金,当然购买终身养老金或年金形式的领取是被允许的。法规规定的极端情况包括死亡、永久性的残疾、严重的财务困难以及人道主义方面的考虑。法律对此有详细的定义。四、超级年金的给付方式强制性和自愿性的超级年金可一次性给付或分期给付。根据不同的方案条款,超级年金计划既可以分次部分给付,也可以一次性全部给付,即趸付。需要强调的是,澳大利亚大多数的超级年金计划的给付方式都是一次性给付。另外,雇员可以在退休时用他们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养老金购买以下几种产品:(1)分配型养老金——以基金的形式运作,规定每年领取额的上限和下限。(2)定期年金——在确定的期限中进行定期给付。(3)终身年金——在生存期间进行定期给付。如前所述,从1983年起,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税收方面的措施,以鼓励人们从一次性领取养老金转向定期分次领取。同时,政府还在年龄和家庭经济状况检查中引入了更多的有利于购买年金产品的规定。这种变化已经减弱了先前人们对于多次给付的偏见。另外,统计数据已表明,当前出现了向分配型养老金转移的潮流。五、超级年金的税收政策政府给予超级年金计划(适用于除收入极低的员工之外的所有人员)的税收优惠待遇的力度,比给予其它任何储蓄和投资所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力度都大。这一税优安排同时适用于强制性的(第二支柱)超级年金和自愿性(第三支柱)的超级年金。对于适用较高边际所得税税率的人群而言,税优力度更大一些。澳大利亚每年对于超级年金在税收方面的支持大约在100亿澳元左右。但是,两方面的原因导致超级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十分复杂。一是,在缴费、超级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和领取三个环节都要征税,而不是仅仅在领取的环节征税。二是,税收政策不断修改,而新的政策往往仅适用于未来,而已形成的超级年金仍沿用旧的政策。这使得每个员工所适用的税率将根据年龄的不同和参加超级年金计划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六、超级年金市场的发展在强制性超级年金担保制度安排的背景下,超级年金正在以每年高于14%的速度迅猛发展。近年来,雇员以及雇主的缴费已经达到每年4500万澳元。超级年金所管理的总资产也达到了5000亿澳元,相当于澳大利亚的金融资产的30%。在过去的十几年中,由于市场在发展,监管在变化,人口结构和消费偏好也在变化,因此超级年金市场的结构也一直在变化。目前大约有21.5万个超级年金计划,从小型且简单的计划到大型且专业的计划,各不相同。小型的计划大约有20万个,其管理的个人账户的数量相当于全部个人账户数量的2%,管理的资产占14%;大型计划大约有几百个,其管理的个人账户的数量占90%,管理的资产占80%,在这二者之间,是几千个中型计划。一般而言,超级年金计划通常以以下形式存在:(1)私营部门雇主发起的职业养老金。由单一雇主、或几个雇主联合、或行业组织(雇主联盟和工会)建立,为私营部门的员工提供退休收入。(2)公共部门雇主发起的职业养老金。由政府部门(联邦或州政府)、或政府控制的企业建立,并不受《超级年金业监管法》的管制(但要服从相应的联邦或州法律的管制)。(3)参与人数少于5人的小型职业超级年金。由个人、小企业主、合伙人、家庭农场等建立。从1999年6月起,澳大利亚税务局代替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对这类养老金进行监管。(4)零售基金。由银行、寿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建立,主要为那些不受产业以及机构安排限制的员工和小型雇主服务。零售基金提供了广泛的商业性超级年金产品,并且允许成员进行投资选择。(5)退休储蓄账户(RSAs,RetirementSavingsAccounts)。在1997年7月被引入。退休储蓄账户是由银行和寿险公司提供的、资本保全的超级年金计划。它们属于银行和寿险公司的表内资产,并不属于信托资产。超级年金可被分为缴费确定型和待遇确定型两种。前一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银行储蓄账户”的形式,最终的收益是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之和。其中,每年的投资收益被用于再投资,而不被分配,因此,受益者最终的收益是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待遇确定型的计划中,养老金计划的发起人(一般是雇主)承诺给付的待遇水平。待遇水平是由退休工资、成员工作年限(而不是缴费年限)确定的。计划发起人负责承担市场风险。目前,缴费确定型计划占据了主导地位。然而,待遇确定型计划在传统的公共部门和大公司的“白领”计划中仍然十分重要。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混合”计划,它同时具备待遇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的特征。七、澳大利亚超级企业年金计划对中国的启示(1)以自愿为主,政府积极引导的参与方式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刚刚起步仅有十多年的历史,无论是从政府的政策层面、资本市场的运作层面,还是从国内企业和个人的微观层面,都不能与西方国家拥有几十年发展历史的企业年金制度相提并论,更不能不切实际的要求我国的企业年金快速实现西方国家的强制性和高覆盖率水平。我国企业年金遵循自愿原则,强调企业雇主的道义责任,及企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对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同时由政府辅以更具吸引力的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税收政策、投资者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等,以提高我国企业年金覆盖率。(2)采用EET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颁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引起业内广泛关注。由于政策上模糊,执行上无章可循,目前中国实行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基本可以定性为不规范的“模糊TEE”,即前端纳税、中端和后端免税。这种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学术界主张我国企业年金实行EET延迟征税优惠政策,即对企业年金缴款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免税,而对领取企业年金给付金征收所得税,以期促进企业年金进一步发展。在具体政策的制定中,还需要考虑两点:一是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寻求最佳的利益平衡点;二是要防范税收漏洞,借鉴国际税收经验,从而保证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健康发展。(3)加强监管力度,长期投资,审慎投资,管理好企业职工的“养命钱”从澳大利亚的经验看,构建养老金监管体系至关重要。这不仅要求加强不同领域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更要求监管机构在确保养老金基金谨慎经营、监督养老金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