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教学案例案例一: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建筑公司同时向某市“新武”水泥厂和某县“白云”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500元,请于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方承担。“新武”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500元发货100吨。建筑公司回电同意。“白云”水泥厂接到要货的函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函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水泥装车,直接送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送来的货物。理由是:本建筑公司需要100吨水泥,已与“新武”水泥厂建立了合同关系,给“白云”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白云”水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1)“白云”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2)某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水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案例二:宏达商贸公司与中间商友谊贸易公司订立一钢材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合同约定宏达商贸公司应于2004年10月10日将货交至友谊贸易公司指定的仓库。其后,友谊贸易公司与志和批发部订立一买卖合同,将宏达商贸公司交来的货物转卖给志和批发部,可获利润40万元。另外,友谊贸易公司还与心仪仓储有限公司仓库签订仓储合同,约定于10月10日至11月8日(共计30天)将宏达商贸公司交来的货物储存在心仪仓储有限公司的仓库中,仓储费为每日2000元,共计6万元,友谊贸易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是,宏达商贸公司未于10月10日交货,并于10月14日向友谊贸易公司发一传真,称因设备故障无法交货,愿意解除合同并赔偿友谊贸易公司的损失。友谊贸易公司只好向另一钢材销售商购买同等数量的货物,多花费用15万元,履行了与志和批发部之间的合同。现友谊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损失。请问:(1)宏达商贸公司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依据何在?(2)友谊贸易公司是否可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40万元的市场利润,为什么?(3)宏达商贸公司应当赔偿的仓储费数额是多少?依据何在?(4)友谊贸易公司因向另一钢材销售商购买替代货物多支付的15万元,是否可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依据何在?案例三:甲是一家建材公司的老板,其于2003年6月与建材经销商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乙由甲处购入某厂生产的瓷砖500箱,分5次交付,每次交付100箱,每箱200元,总价10万元,并约定于甲交付最后一批货物后乙付清余款。合同订立后,乙向甲先预支了2万元。甲在向乙交付了400箱瓷砖时,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停止向其运送货物,但乙仍一直要求甲交付剩余的100箱货物。于是甲提出乙或者先交付剩余款项,或者乙提供担保,否则就解除合同。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丙以其公司的一批木材(价值8万元)作为抵押。甲将剩余的100箱瓷砖运送至乙处。后经甲多次催要货款,乙均以甲交付货物中的50箱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下的货款。后甲得知乙的一个客户丁某至今仍拖欠乙10万元货款,遂要求丁某代为还款。根据上述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1)如果甲交付的货物中有50箱果真存在质量问题,乙是否可以此作为其拒付货款的理由?为什么?(2)如果丙为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其担保行为效力及后果如何?为什么?(3)甲要求乙提前支付货款或者提供担保的作法正确吗?为什么?(4)甲可否以乙的名义要求丁偿还乙10万元货款?为什么?案例四: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来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工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案例五:安徽省宣城宁国市的王某、蔡某拟在广德县城桃湾路开一西餐厅,2010年6月9日,王、蔡二人找到了在广德县长期做零工的李某,要求李某再给其找4个人来帮他们拆去二楼的旧窗子,时间是一天,其中5名工人来回的包车费100元,每人每天100元,任务完成后,600元费用一次性支付。当天上午8点,5名工人全部开始工作,王某和蔡某在现场监工、指挥,8点20分,工人刘某在施工中从二楼的楼梯口摔下来,虽然经过医院的全力抢救,刘某仍然在当天下午1点30分死亡。广德县公安局经过侦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刘某家属等15人和律师于第二天来到广德县,要求王某、蔡某、李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费约40万元。当地派出所、司法所、李某、王某和蔡某及其律师和刘某的主要家属及其律师为该案的赔偿事项进行了长达5天的艰苦谈判。请问:(1)本案是劳动法律关系、劳务(雇佣)法律关系还是承揽法律关系?请说明理由。(2)本案应由谁来承担刘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请说明理由。案例六:2006年初,还在读大四的刘芳也和其他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一样,拿着学校的就业推荐表寻找着工作。来自江苏海门的她被家乡的一家机电设备公司看中,录用她去公司做文员。2006年2月,公司在知道刘芳即将于7月大学毕业的情况下和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她在学校没有安排的情况下就到岗工作。2006年4月,刘芳在骑摩托车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被一辆轿车撞倒,被撞成了左腿骨折。为此她花45000元。事后交警认定该轿车司机对事故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刘芳承担次要责任。请问:(1)本案原告刘芳与被告江苏海门机电设备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法律关系?请说明理由。(2)本案应由谁来承担刘芳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请说明理由。(3)本案中,假如刘芳的损害得到了司机及及其保险公司的赔偿,她能否再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工伤待遇?请说明理由。经济法案例讨论规则1、全班分六个小组,每组负责一个案例的分析发言,各组负责的案例通过抽签确定;2、抽签后各小组集体讨论20分钟,推选1名发言代表并报告老师;3、发言顺序按案例序号,各小组代表上台发表本组负责的案例分析意见,该小组其他成员可以补充,其他学员可以提问或发表不同意见,相互进行讨论;4、最后由老师发表参考意见并进行点评。经济法法律教学案例案例一: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建筑公司同时向某市“新武”水泥厂和某县“白云”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500元,请于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方承担。“新武”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500元发货100吨。建筑公司回电同意。“白云”水泥厂接到要货的函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函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水泥装车,直接送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送来的货物。理由是:本建筑公司需要100吨水泥,已与“新武”水泥厂建立了合同关系,给“白云”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白云”水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1)“白云”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2)某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水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合同已成立。理由:建筑公司同时向某市“新武”水泥厂和某县“白云”水泥厂发的函件是要约。白云水泥厂是以行动对建筑公司的要约进行承诺;(2)拒收水泥没有法律依据,是违约行为;(3)法院应判决建筑公司收下水泥,并付清货款,同时还要赔偿违约给白云厂带来的损失。案例二:宏达商贸公司与中间商友谊贸易公司订立一钢材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合同约定宏达商贸公司应于2004年10月10日将货交至友谊贸易公司指定的仓库。其后,友谊贸易公司与志和批发部订立一买卖合同,将宏达商贸公司交来的货物转卖给志和批发部,可获利润40万元。另外,友谊贸易公司还与心仪仓储有限公司仓库签订仓储合同,约定于10月10日至11月8日(共计30天)将宏达商贸公司交来的货物储存在心仪仓储有限公司的仓库中,仓储费为每日2000元,共计6万元,友谊贸易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是,宏达商贸公司未于10月10日交货,并于10月14日向友谊贸易公司发一传真,称因设备故障,无法交货,愿意解除合同,并赔偿友谊贸易公司的损失。友谊贸易公司只好向另一钢材销售商购买同等数量的货物,多花费用15万元,从而履行了与志和批发部之间的合同。现友谊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损失。请问:(1)宏达商贸公司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依据何在?(2)友谊贸易公司是否可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40万元的市场利润,为什么?(3)宏达商贸公司应当赔偿的仓储费数额是多少?依据何在?(4)友谊贸易公司因向另一钢材销售商购买替代货物多支付的15万元,是否可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依据何在?参考答案:(1)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台风、地震、水灾、火灾、战争、动乱等。设备故障虽属于宏达商贸公司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事情,但应在宏达商贸公司的预见之内,且是可以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2)不可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的,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友谊贸易公司已履行与志和批发部之间的合同。没有损失40万元的市场利润。(3)1万元。因宏达商贸公司于10月14日向友谊贸易公司发出的传真,表明其违约的态度。友谊贸易公司应于当日解除与仓储公司之间的仓储合同,以减少损失,对友谊贸易公司没有积极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部分不能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4)可以。赔偿损失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友谊贸易公司向其他销售商购买钢材多支付的15万元是因宏达商贸公司违约导致的损失,故应由宏达商贸公司赔偿。案例三:甲是一家建材公司的老板,其于2003年6月与建材经销商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乙从甲处购入某厂生产的瓷砖500箱,分5次交付,每次交付100箱,每箱200元,总价10万元,并约定于甲交付最后一批货物后乙付清余款。合同订立后,乙向甲先预付了2万元。甲在向乙交付了400箱瓷砖时,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停止向其运送货物,但乙仍一直要求甲交付剩余的100箱货物。于是甲要求乙:或者先交付剩余款项,或者乙提供担保,否则就解除合同。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丙以其公司的一批木材(价值8万元)作为抵押。甲将剩余的100箱瓷砖运送至乙处。后经甲多次催要货款,乙均以甲交付货物中的50箱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下的货款。后甲得知乙的一个客户丁某至今仍拖欠乙10万元货款,遂要求丁某代为还款。根据上述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1)如果甲交付的货物中有50箱果真存在质量问题,乙是否可以此作为其拒付货款的理由?为什么?(2)如果丙为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其担保行为效力及后果如何?为什么?(3)甲要求乙提前支付货款或者提供担保的作法正确吗?为什么?(4)甲可否以乙的名义要求丁偿还乙10万元货款?为什么?参考答案:(1)如果甲交付的货物中有50箱不符合质量,乙可就这50箱拒绝付款。因为甲乙之间订立的为分批交货合同,且该合同标的具有可分性,一部分履行不符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乙不能拒付全部货款。(2)丙为乙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应具体分析。原则上分支机构无权为他人提供担保,但如果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则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因此如果丙未经其公司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甲订立担保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部分无效。甲和丙所在的公司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如果无过错,则由丙所在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3)正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中止履行,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不安抗辩权)。(4)甲不能以乙的名义直接要求丁偿还乙10万元货款。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