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印验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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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承印验证制度一、本厂在接受承印件时由专人负责,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二、不得超越条例规定的范围接受承印件,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不得印刷重大活动的告示、证件,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三、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无价票证。不得伪造、变造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学位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和国家禁止印刷的印刷品。四、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必须妥善留存2年,以便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五、为落实本规定,实行法人管理全面负责,分管人员负责项目具体落实的分工负责制。随时对照检查,发现苗头及时纠正,发现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罚到人头。印刷厂2印刷品交付制度一、严格按照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每完成一种印刷的印刷业务后,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二、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张、样本等相关资料一并归档留存。三、送货交付的印刷品,由送交人员按厂领导的要求安全送达目的地。完成相关交付手续,回厂后即时交出回签手续。四、送交印刷品同时收回货款时,必须是送货人和负责财务的相关人员双人同行。交付人员必须要有接人待物的礼节,交付中出现的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内把出现的问题汇报予企业第一负责人。印刷厂3承印登记制度一、凡在我厂印刷的印刷品,都要建立《印刷登记簿》,并由专人负责登记,认真填写,内容真实,妥善保管,以备有关部门查验。二、在承接印刷品时,必须在《印刷登记薄》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印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三、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四、为落实承印登记制度,本厂规定:未经登记的产品,不予发货,不予记酬,并查明原因,给予相应的处理。印刷厂4印刷品的保管制度一、印刷品的保管是整个印刷过程的工作,各员工都要有责任心和爱护之心,由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保管工作。二、妥善保管承印印件的原稿(电子文档)校样、印版、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的样本,不得损毁。三、确因业务参考需要留样本,样张的,要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四、明确保管责任,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出现数字不符要及时查找原因,追查责任,人为者重处。印刷厂5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一、印刷过程中要坚持实行销毁制度;带有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印刷品尤为重要。销毁工作的执行必须由企业主要负责和分管人员两人以上(包括2人)才能执行。并做好登记。二、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交付的要予以销毁。详登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三、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并做到完全彻底。四、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印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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