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分析及对策从2006年2月11日开始,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决定取消遗产税,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取消遗产税将吸引更多本地及海外投资者投资香港,使香港继续成为亚太地区主要的资产管理中心,提高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竞争力。近年来,我国有关开征遗产税的讨论日渐激烈,是否立即开征、如何征收以及遗产税的税率是多少等已经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这项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企业改制改革、民众私有化财产的定位和财产继承等一系列问题,属于“牵一发而动全身”重要影响事件。树欲静而风不止,虽然社会上对香港停征遗产税的消息知道的不多。但我国遗产税立法以及是否开征、什么时候开征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关心的话题。本文就国际遗产税开征惯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利与弊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就我国如何做好遗产税问题谈点粗浅认识。一、国外开征遗产税的基本情况近年来,西方国家掀起了一股取消遗产税的热潮,一些发达国家对已经开征200多年的遗产税进行反思,遗产税面临着停征或继续征收的矛盾和争论。美国、加拿大和德国等一些国家正在考虑取消遗产税,另外一些国家正在逐渐降低遗产税的税率。而我国正酝酿着开征遗产税,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也面临着两难境地。因此,有必要说明遗产税的起源及发展历史。(一)遗产税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开征的税收。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起源于古罗马。1598年荷兰开始征收遗产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美国于1916年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在西方,人们普遍认为,既然人在生前要缴纳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各种税,那么在纳税人死亡后对其生前积累下来的财富征收一定的遗产税也是合情合理的;另外,征收遗产税是对人一生纳税情况的总结,纳税人在生前少缴纳的税,在死亡后可以通过征收遗产税作一次总的清算。因此,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征收遗产税可以调整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可以有效抑制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和财富过于悬殊,缩小贫富差距,防止社会财富逐代积累后,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体现社会公平与和谐。(二)遗产税具有征税面窄、税率高和税负重的特点。遗产税属于财产转移税,是对死亡人所遗留财产和债权进行课税的一个税种。与其他税种相比,遗产税有不同的特点:一是征税面窄。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少数个人财富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富裕阶层。在富裕的西方发达国家,遗产税的纳税人数仅占死亡人数的2%—6%。二是税款收入比小,属于小税种。各国征收的遗产税在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都较小。这个比重:美国、法国、瑞士等多数西方国家多数在1%左右,其中日本最高为3.5%,新加波、丹麦等国最低,新加波为0.4%,丹麦为0.35%。三是税率高、税负重。大多数国家征收遗产税采取累进税率制,累进税率最高可达90%。遗产税累进税率最高的三个国家是:比利时80%,日本75%,瑞士72%。为避免全额累进税率造成的不公平,遗产税采用边缘宽减法,即在计算税额时取级距中间某一规定额为计税依据。(三)国外开征遗产税的三种模式。开征遗产税是一种国际惯例做法。目前世界上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从已经征收遗产税的国家来看,遗产税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三中模式。1.“先税后分”的总遗产税。总遗产税制是对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征收的一种遗产税,纳税人是遗嘱人或者遗产代理人。在总遗产税制下,先征收遗产税后,才能把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因此遗产处理上表现为“先税后分”,只有一个课税主体。总遗产税的主要优点是:(1)对遗产总额课征,不必考虑继承人的多少和血缘的亲疏,税制简单。(2)税源有保障。(3)不必设置过多复杂的税率。(4)征收管理比较方便,征税成本低。2.“先分后税”的分遗产税。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它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对遗产继承人或遗产受赠人就其分得的那一部分净值进行课征的一种遗产税。一般有多个课税主体。在分遗产税制下,是先把遗产分给继承人,然后在依法征税,因而在遗产处理程序上表现为“先分后税”。分遗产税制的主要优点是比较公平合理,但是计算和征收管理比较复杂。3.“先税后分再税”的混合遗产税制。混合遗产税制是先对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就给继承人所留的遗产总价值扣除债务、丧葬费用等项目后的净值课征一道总遗产税,税后遗产分给各继承人,再对各继承人就其获得的继承份额课征一道税。简而言之,混合遗产税制就是把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综合起来,取长补短,相互结合。在遗产处理上按照“先税后分再税”的程序进行,使税收公平负担的原则可以得到落实。其特点是先按总额征收,以利源泉控制,再按继承人继承的数量征税,体现出合理负担。混合遗产税制比较公平,但是操作起来比较复杂。遗产税制度分类表种类内容实施国家和地区总遗产税制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课征遗产税的税制,其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继承人,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美国、英国、南非、新西兰、新加波、印度,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等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征遗产税的税制,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日本、法国、德国、希腊、荷兰、土耳其、韩国等混合遗产税制先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课征一次遗产税,在遗产分配到各继承人后,对各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在达到一定数额时再课征一次继承税。意大利、伊朗、菲律宾等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渊源及现状在我国,民国初年就开始研究遗产税。1940年,民国政府第一次开征遗产税,1946年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遗产税法。但由于旧中国经济落后,加上国民党政府的腐败无能,遗产税形同虚设。(一)遗产税开征与否在我国争论了多年。195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了14种税收,其中就有遗产税,但由于当时经济较落后,人们的收入不多,因此1950年7月决定遗产税和薪金报酬所得税暂不开征。1980年国家开征个人所得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富民政策使得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造就了一些富翁。因此关于开征遗产税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关注。1988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研究征收遗产税。(二)全国人大会议决定开征遗产税。在1993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八届四次会议上,30多位代表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议案,有关部门将开征遗产税列入“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4年我国实施新税制改革,当时确定的税种为25种,已开征23种,只有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没有开征。1997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调节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的理论思想。(三)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催促尽快开征遗产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和防止贫富悬殊等方面作用捉襟见肘。近年来,有政府官员在公开场合谈及,要通过开征遗产税方式,增强税收调节收入的杠杆作用。从目前的税改政策来看,增值税转型已在东北地区开始试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高也已经迈出了坚实步伐,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正处于紧张地讨论中,所以下一步遗产税是否开征将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据报载,2004年我国参与设计遗产税的有关专家,已经起草了遗产税法初稿。而2005年11月在香港政府决定取消遗产税消息传出的同时,中国财政部一位负责人表态,中国内地目前不准备开征遗产税。而且在最近公布的“十一五”规划建议中,对“遗产税”只字未提。三、开征遗产税的好处和优点(一)开征遗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的有效补充和完善。可有效地弥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防止人们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问题。在美国最富裕的20%的家庭,占有社会全部收入的44.4%,最贫穷的20%家庭占有社会全部收入的4.6%。而目前,我国收入差距已经超过美国,15%的富裕阶层人员控制掌握社会45%以上的财富,收入差距的拉大,不仅扭曲消费行为,而且是引发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我们现在进行社会调查,会有80%—90%以上多数人赞成征收遗产税,征收遗产税的群众基础和社会作用好处显而易见。而10%—20%不赞成开征遗产税的人,而这些不赞成的又恰恰是那些将来有可能被征收遗产税的人,富裕阶层与一般大众意见相左,给政府部门的遗产税决策带来难题。(二)提倡个人劳动致富,节制不劳而获。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指出:“继续实行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致富的政策,并通过税收调节等措施解决社会分配差别过大问题。”有利于节制个人财产的不合理聚集,防止形成财富长期集中在个人和家庭手中。开征遗产税可调节收入分配格局,限制社会财富逐代积累,过分集中在极少数人手中,控制社会成员收入和财富过于悬殊,防止两级分化,对中国这样一个讲究平等“均富”、“共赢”的国家,其社会意义远远大于经济意义。(三)一定程度缓解分配不公的社会矛盾。社会上对分配不公特别是贫富悬殊等问题关注性较强,而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引导人们和鼓励人们生前向教育、科技、体育卫生和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捐款。促进社会安定,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障。(四)有利于完善我国税收制度。有利于平等的基础上处理涉外遗产赠与问题。我国税收法制还很不完善,在进行国际间税收交流中暴露出一定的缺憾。随着国际经济逐步的一体化,中国公民在国外遗留的遗产和外国人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死亡的,都面临着遗产问题,由于我国未开征遗产税,遗产税会流向已开征的国家和地区。四、开征遗产税的弊端和缺陷遗产税的负面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它会造成资产外流。另一方面,因为有些遗产税是公司股权,如果开征遗产税,抽走公司部分资金,就会使公司资产受到影响。(一)遗产税是针对极少数富裕阶层的税种。众多的企业家和企业高管人员是遗产税的潜在纳税人。举例为证,如果一个企业家临死前其企业全部资产超过580万元,则其遗产税,按累进税率计算税率为50%,则该企业家死后有近300万元将被征收遗产税。(二)对个人投资特别是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目前世界上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征收遗产税,100多个发达国家征收遗产税税率为15%至72%不等。如果一个国家征收遗产税,而相邻的国家或者地区不征的话,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会将这个问题纳入其投资考虑。因为征收遗产税对后代继承是不利的。因此取消遗产税越来越成为各国争夺投资的武器。有报道称,新西兰在1992年取消遗产税后,翌年直接外来投资骤增103%,之后两年亦保持了20%增长速度。新西兰坚持认为,新西兰直接投资增加与遗产税取消有着必然联系。香港特区政府宣布取消遗产税后,虽然每年可减少15亿港元的财政收入,但可增加香港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让更多人特别是外地投资者,透过在香港的信托资产公司,持有在港资产,并令一些现在的通过投资海外资产以避免缴纳遗产税的人将投资调回香港。取消遗产税将带动资产管理提高就业,提高金融市场国际竞争力,使香港成为更具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三)征收面窄,管理难度大。遗产税的征收面比较低,征收时要作一些必要的扣除。美国允许每人一生有60万美元的免征额,合16.28万美元的抵税额。香港规定,此前不论是香港永久居民,还是因工作在香港居留,其个人资产(包括房产物业、股票及奢侈品等)达到750万港元者,在去世后均要缴纳遗产税,税率最高为15%。但是,在征收时,会针对中小企业主或中产阶级个人缴纳遗产税的个案,提高其免除额,最高免税额在2000万港元左右。作为一种“富人税”,任何国家开征遗产税首当其冲的是投资家和企业主,美国去世的人口中只有2%征收了遗产税。而避免征收遗产税逃避缴纳遗产税,一些潜在遗产税纳税人往往采取生前赠与的办法逃避交税。因此有的国家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征收赠与税。有的国家遗产税与赠与税税率相同,有的不同,美国1997年以前分别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1997年以后征收“遗产和赠与综合税”,使用相同的税率,以避免纳税人钻税率不同的空子。英国、新加波和我国香港不单独征收赠与税,但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的若干年(英国为7年、新加波为5年、香港为3年)的赠与要并入遗产征收遗产税。我国台湾地区相当长时间内只征收遗产税,因为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