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研究摘要关键词一、开头我国遗产税开征问题的讨论自很久之前已经开启,而美国自今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一年遗产税的举动在世界引起反响,使得中国的遗产税开征问题再次成为社会热点,并引发了新一轮对开征遗产税问题的探讨。本文将通过对遗产税的具体分析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研究我国开征遗产税这一问题。二、基本介绍及理论依据(一)基本概念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死亡之时遗留的财产净值为课征对象征收的税种,人们习惯称之为“富人税”、“死亡税”,在古埃及、古罗马时期就有关于遗产税的记载。近代遗产税于1598年创立于荷兰,目前世界上大概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立14种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鉴于当时的经济条件而没有开征,尔后,在1953年进行的税制修正中遗产税被取消。1988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要研究开征遗产税,在1994年实行的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遗产税被重新设立。随后,遗产税立法目标被写进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九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之中,党的十五大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曾提出要开征遗产税。这表明我国的遗产税立法已提上议事日程。在这种情况下,对遗产税立法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二)理论依据历史发展到现代,基于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让位于所有权的适度限制,个人价值本位让位于个人与社会双重价值本位,意思自治让位于国家的权力干预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国家所需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大量增加,同时也为了缓解贫富悬殊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地开征遗产税,确立了系统完善的遗产税法律制度。关于国家课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学者们的看法很多,各国亦因所处的环境时代背景不同而有不同的立法事由。首先,遗产税的课征是基于遗产继承关系。而遗产继承首先是基于私有制的存在。遗产继承之所以首先在家庭成员间进行,是因为家庭和个人承担着人自身生产的任务。正如恩格斯所说:“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当然,遗产继承还有一些别的原因。法国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代表杜尔克姆(1858—1917)认为,“个人财产,是大家族制度解体后才出现的,但是它仍然具有对家族的集体感情。为此,法律也不得不反映这样一种宗教的感情。所以,不论从习惯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把继承作为财产转移的一种合法手段。关于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第一,从国家的社会政策来看,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防止收入的过分悬殊,调节收入分配,平均社会财富,解决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避免产生剧烈的社会矛盾。国家有责任防止财富过多地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现实中遗产继承制度就是造成财富集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应当利用遗产税的课征,达到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之目的。(注:汤贡亮:《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若干问题的探讨》,《财经论丛》1994年第4期。)第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人们取得的收入,其边际消费效用是递减的。随着人们收入的越来越多,在使用时往往越来越漫不经心、越来越随心所欲,而从继承人方面来看,有的人一生下来就是百万富翁,这样,社会财富过分地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不仅可能带来一系列违法、犯罪等社会问题,而且也不利于财产价值的充分利用,不利于促使人们发挥出自身的能力、自身的创造性。这和市场经济要求最优配置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资源)也是相矛盾的。第三,从税收的征收管理来看,遗产税的征收在某种意义上讲有利于发挥赋税的监督管理职能,实现偷漏税款的补征。我们知道,人们的收入是要交纳所得税的,但有些人的收入来源不正当、不合法,不敢去申报纳税;有些人的收入虽然正当,但由于纳税观念不强,或者由于工作繁忙,或计算错误等原因而未纳或者少纳了税款。而这些收入除了消费掉一部分外,其余部分是要累积起来形成各种各样的财产的。这样,在其死亡发生继承时征收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税款的补征。同时也可以通过加强遗产税的征收管理发现违法收入,依法进行查处,净化社会风气。所以,遗产税的开征,实质上是国家对多方面的政策目标的综合考量,借以贯彻、落实多方面的政策目的,尤其是“均富”的目的。三、我国目前开征的的争论关于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一直是大众关注的话题,遗产税问题不但是学界研究的课题,也是社会的热点。目前,对遗产税开征形成了赞成和反对两派观点。(一)赞成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理由1、我国富人阶层已经出现,遗产税的开征有了雄厚的现实经济基础。国家社科规划课题“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说:“我国已经有相当一批人进入了高收入阶层,占储蓄账户总数20%的高收入阶层,其存款占总储蓄额的60%以上。据经济学家相对保守的估计,全国资产总量在10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家庭,至少在1000万以上。因此,遗产税的开征有了雄厚的现实经济基础。”[5]2、我国社会贫富悬殊严重,有开征遗产税以降低贫富差距的政策需要。以王明高为代表的赞成派指出: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实际上已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可见,我国贫富悬殊严重。而遗产税具有调节社会贫富分化的功能,因此,开征遗产税是当前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3、激励社会赠与,促进公益事业。遗产税制度是与公益捐赠制度相配套的。捐赠于公益事业的财产可以免纳赠与税。因此,人们在选择缴纳遗产税与免税的公益捐赠之间,会进行权衡比较,从而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而据报道,我国内地参与公益捐赠的企业家人数不足1%.4、完善税制,弥补个人所得税不足。有学者认为开征遗产税可以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其理由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欠佳,‘灰色’、‘黑色’收入大量存在,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无法在收入环节发挥调节作用,遗产税可对此类财产在继承转移过程中进行有效监督,促进社会公平。”[6]5、与国际接轨,保护我国国民在对外交往中的利益。由于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我国国民在外国的遗产需要纳税。而外国公民在我国的遗产却无须纳税。这无形当中损害了我国国民的财产利益。(二)反对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理由1、国民富裕程度不足,不具备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基础。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一些“富裕阶层”,但是,我国的人均GDP仅1000美元,这只相当于美国19世纪时的水平。多数国民还没有达到富裕的程度,而遗产税作为一个税种,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税基不足的问题。2、配套法律不完善,时机未到。配套法律不完善主要指:(1)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建立,财产权属情况不明;(2)个人财产公证制度尚待落实,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及产权转移缺乏依据;(3)财产变更登记制度不完善,亦无有效监控措施,容易出现偷、逃遗产税的行为;(4)死亡报告制度;(5)民法、继承法均未规定遗产税的相关事宜,因此,遗产税还牵涉民法、继承法与相关法律的修订。3、相关制度环境不成熟,难以施行。学者指出,要开征遗产税,必须有以下三个制度相配合:个人信用制度、财产评估制度、金融制度。如果这三个制度没有完善,则开征遗产税的成本将会高于其收益。4、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和保护投资环境。由于目前的“富人阶层”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家,而我国的民营企业尚处于资本积累阶段,因此有学者担心开征遗产税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同时可能会导致资金向周边国家外流,从而有害于投资环境。四、自己的观点开征条件从以上赞成与反对的理由可以看出,出于经济与社会政策的考虑远多于从法律角度的考虑。这在一定意义上也表现了我国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国家特征。而在追求法治的今天,我们应该更多地从法律稳定运行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应当是对我们国家的长远发展更有宏观意义的作法。在法治的评价坐标里,公正、稳定、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我们所追求的。对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课税既非任何人的随意想象或偶发性应急措施,也不是在任何社会历史条件下都有此可能和必要。凡是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或地区,在确定这一税收形式和制度时,都应以两个前置性因素为根据:一是现实社会中确实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条件、遗产继承的法制环境和比较健全的税收机制,以确保遗产税开征后能够顺利地操作运行,此乃开征遗产税必须具备的可能性要件和社会基础。二是现实社会确实有必要开征遗产税。亦即通过利弊分析和价值比较,确认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开征遗产税对国家对社会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能够发挥一系列的正面作用,由此则道出了国家或政府征收遗产税的意义归属和必要性、合理性的科学论证。今天,经过四十余年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尤其是近十年的社会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从理论构想逐步走向现实,国家税收体制、公民私有财产权制度及遗产继承制度日趋完善成熟,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相当一部分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种类多、价值高、数额大;而且从社会发展前景的整体形势来看,在不远的将来,随着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向全社会共同富裕的趋进,公民死亡时留下的遗产还大有增加和扩张的趋势。因此,就我国目前的状况和发展方向而言,开征遗产税已经具备了客观的现实可能性和明确可靠的立法必要性,宏观的经济体制、法制环境和微观的国民收入生活水平及心理承受能力为其奠定了确定可行的社会基础。同时,根据对各方面的社会利益和价值因素的综合衡量与测评,可以看出,开征遗产税,借助于遗产税形式对私有财产继承关系给予一定的国家限制和干预,使国家参与遗产分配,亦有其内在的客观必要性和科学合理性。概括起来,这种必要性和合理性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克服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的消极因素,缓解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现实矛盾,推动全社会走向共同富裕的目标。继承制度以财产私有制为前提和基础,是维护私有制的保障手段,不可避免地带有私有制的各种消极因素,滋生各种物质利益冲突和社会问题。尤其在中国当前经济形势下,社会分配不公平,国民收入过份悬殊,贫富两极相差大,公民私有财产严重不平衡,若不通过遗产税对财产继承予以干预和调节,势必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状况代代相传,使继承权成为导致财富集中的重要原因,妨碍社会成员共同富裕。所以,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特别指出:“对过高收入通过税收,包括个人收入调节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进行必要的调节。”开征遗产税对超过法定免征额的遗产部分地收归国有,在一定意义上控制分配不公、贫富差别的恶性循环,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大体上相同的外部条件和公平机会,让其通过公平竞争,艰苦创业,凭借自己的勤劳和才智走上共同致富的道路。2.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全面推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财产继承制度既是对这一原则的确认和维护,又是该原则的一种例外,其结果是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依赖继承不劳而获的社会效应,从而与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发生抵触。因此,如果对公民的巨额遗产继承不给以必要限制,势必会使—部分人对继承遗产、不劳而获、父富子荣、夫富妻荣产生依赖心理,助长好逸恶劳、挥霍浪费的恶习和惰性,同时也会滋生一些企图利用不正当手段继承遗产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征遗产税,使公民继承的遗产在数量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削弱人们对继承遗产的依赖心理,弘扬自力更生、独立发奋的优良传统,引导人们通过诚实劳动、艰苦创业来提高和改善自己的物质生活水平,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双重要求。3、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国家控制社会财富流向,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中国人口众多,富裕群体规模大、发展快,遗产的社会存在面广,开征遗产税,对于公民个人来说,税负不重,税量不大,但从国家宏观全局度量,集少成多,是开拓了一种比较广阔且很有发展前途的税源,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稳步增长。同时,开征遗产税后,亦能在—定标准上有效控制公民个人资产占有量,抑制个人财富在短期内的超规模增长,引导了资金的社会投向渠道,把-部分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或社会公益、福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