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流程图申请1.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活动承办部门在活动举办前20日持申办材料到分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2.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活动方案及其说明;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活动场所的证明等相关材料。治安大队窗口人员进行初审,手续齐全的转交给治安大队长。补正对手续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内容。不受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做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审查、检查对受理的申请,治安大队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场所进行查验,经主管副局长签署审批意见,做出决定。批准对于符合条件的,做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承办部门:溪湖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责任人:大队长内部监督电话:5837110外部监督电话:5801006不批准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并说明理由。2.告知知情人复议,诉讼权利。受理对于手续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实施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402–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流程图在取得工商部门核准名称后,申请人填写《特种行业申请(含变更)审批表》,同时向派出所提供营业执照,建筑结构平面图,注册资金等文件。材料合法、齐全的,由派出所将所有材料呈分局治安大队,分局在十日内对场所、从业人员、设备安全、消防安全等事项是否具备合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实地勘察。补正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出具受理书面凭证不受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审查治安大队初审通过后,报市局治安支队对申请材料进行会审(十日)。批准符合条件的,治安支队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将审批材料上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作出许可决定,核发公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批准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并说明理由。2.告知知情人复议,诉讼权利。承办部门:溪湖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责任人:大队长内部监督电话:5837110外部监督电话:5801006实施依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403–集会游行示威许可流程图不符合申请条件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符合申请条件的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负责人向分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治安大队接收有关材料并受理治安大队审核后,退回申请单位,要求补齐材料后重新申报受理之日起3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局主管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承办部门:溪湖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责任人:大队长内部监督电话:5837110外部监督电话:5801006–404–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流程图1、申请人向开办典当行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2、提供《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批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10日内审核完毕,经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作出决定。补正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出具受理书面凭证不受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审查治安大队初审通过后,报市局治安支队对申请材料进行会审(10日)。批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不批准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并说明理由。2.告知知情人复议,诉讼权利。承办部门:溪湖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责任人:大队长内部监督电话:5837110外部监督电话:5801006实施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405–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流程图1、申请人向开办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2、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关名称核准文件;经营场所的有关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文件;旅馆方位及其内部平面图纸;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其他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补正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出具受理书面凭证不受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审查治安大队在受理后7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报市局治安支队审批。批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批准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并说明理由。2.告知知情人复议,诉讼权利。实施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承办部门:溪湖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责任人:大队长内部监督电话:5837110外部监督电话:5801006–406–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流程图1申请人向运达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2提供从事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等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说明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补正当场或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出具受理书面凭证不受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审查治安大队在受理后3日内审查材料,作出许可决定。报市局治安支队审批。批准1、条件符合的,作出许可决定;2、加盖印章后到危爆物品管理部门登记。不批准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并说明理由。2.告知知情人复议,诉讼权利。实施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承办部门:溪湖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责任人:大队长内部监督电话:5837110外部监督电话:5801006–407–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流程图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补正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出具受理书面凭证不受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审查治安大队在受理后5日内审查材料,报市局治安支队审批。批准3、条件符合的,作出许可决定;4、加盖印章后到危爆物品管理部门登记。不批准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并说明理由。2.告知知情人复议,诉讼权利。实施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承办部门:溪湖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责任人:大队长内部监督电话:5837110外部监督电话:5801006–408–爆破作业人员许可流程图申请爆破作业单位向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爆破人员名单以及相关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补正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受理登记不受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审查经爆破作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政审,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上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组织培训审查合格后的人员,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批准经考核合格的,发放《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每2年检验一次。不批准1.考核不合格,不予许可。2.告知知情人复议,诉讼权利。实施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承办部门:溪湖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责任人:大队长内部监督电话:5837110外部监督电话:5801006–409–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流程图申请1、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向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危爆物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分局治安大队初审并转送申报材料;2、能够提供证明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初审补正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受理登记不受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审查受理申请的上报市局,20日内由市局治安支队审查申请材料,审核实质内容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考察,经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作出决定。批准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核发《爆炸作业单位许可证》不批准1、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2、告知申请复议,诉讼权利承办部门:治安大队责任人:刘宏亮内部监督电话:3862096外部监督电话:45990076实施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承办部门:溪湖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责任人:大队长内部监督电话:5837110外部监督电话:5801006–410–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流程图领导交办申请人向运达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提供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等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补正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书面登记不受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审查受理申请的,上报市局治安支队,20日内由治安支队审查申请材料,审核实质内容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考察,经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作出决定。批准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核发《爆炸作业单位许可证》不批准1、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2、告知申请复议,诉讼权利承办部门:治安大队责任人:刘宏亮内部监督电话:3862096外部监督电话:45990076实施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承办部门:溪湖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责任人:大队长内部监督电话:5837110外部监督电话:5801006–411–开锁业特殊行业许可流程图申请人治安大队申请人持工商局填发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校准通知书》。从业人员身份证、照片及居住地派出所据无犯罪证明,市劳动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到治安大队填写《法人备案信息登记表》《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由治安大队审核。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并一次告知补正内容。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特业管理大队审查,3个工作日内发给《锁具修理服务卡》。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到治安大队备案向社会公开实施依据:《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第七条承办部门:溪湖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责任人:大队长内部监督电话:5837110外部监督电话:5801006–412–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流程图申请1、申请单位登录“辽宁禁毒网”网上提出申请;2、提供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组织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个人的身份证明;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审查收到申请3日内作出决定,呈报市局治安支队审批。工作人员对网上材料进行初审受理网上确认受理不受理对材料不全的,网上确认不予受理,告之补充材料重新申请。批准网上核发一次性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一个月;1、申请人可在网上直接打印不批准1、网上确认不予许可,说明理由;2、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权利。实施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条承办部门:溪湖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责任人:大队长内部监督电话:5837110外部监督电话:5801006–41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许可流程图现场检查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当场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批准对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送达申请人;发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同意使用、开业不批准1、对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2、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申请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填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补正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出具《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承办部门:消防大队责任人:大队长内部监督电话:5837110外部监督电话:5801006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414–行政处罚流程图(14~442)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由听证权(告之后三日内申请,收到申请后十日内举行)不复议不诉讼又不履行不服处理决定直接诉讼不服复议决定又不诉讼注:所有行政处罚权均使用此流程图办案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初步调查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实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护照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工作中发现、接到报案、举报、控告、有关人员主动投案或交代、检举揭发,其他部门移送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举报,检举揭发人或移送单位所长、分管副局长或有权领导审批属本机关管辖、有应收处罚的违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