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业务规范》(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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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践行优良药学服务,保障公众合理用药,倡导行业自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应当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第三条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执业药师的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指导、药物治疗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第四条执业药师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达到本规范的基本要求。执业药师应当佩戴执业药师徽章上岗,以示身份。第五条执业药师应当掌握获取医药卫生信息资源的技能,通过各种方式与工具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各类有价值的信息,用于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第六条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药学服务。第二章处方调剂第七条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复核交付和用药交待。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处方调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第八条处方审核包括处方的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和适宜性审核。第九条处方的合法性审核,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第十条处方的规范性审核,包括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第十一条处方的适宜性审核,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处方医师对规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试验结果是否阴性;(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是否相符;(三)剂量、用法和疗程是否正确;(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合理;(五)是否重复给药,尤其是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六)是否存在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七)是否存在特殊人群用药禁忌,如:妊娠及哺乳期妇女、婴幼儿及儿童、老年人等;(八)其他不适宜用药的情况。对于存在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要求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发代用药品。第十二条处方审核合格后,执业药师依据处方内容调配药品,调配时应当做到:(一)按照处方上药品的顺序逐一调配;(二)药品配齐后,与处方逐条核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并准确书写标签;(三)对特殊管理药品及高危药品按规定登记;(四)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时,逐张调配,以免发生差错;(五)防范易混淆药品的调配差错,如名称相近或读音相似、包装外观相仿及同品种多规格药品等的情形;(六)调配后在外包装上分别贴上用药标签,内容包含:姓名、用法、用量、贮存条件等;对需要特殊贮存条件的药品,应当加贴或者加盖醒目提示标签。第十三条调配中药饮片时,分剂量应当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方法。有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另煎等要求的,应当另行单包并注明用法。调配好的中药饮片包装均应当注明患者姓名、剂数、煎煮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四条药品交付前,执业药师应当核对调配的药品是否与处方所开药品一致、数量相符,有无错配、漏配、多配。第十五条药品交付时,执业药师应当核实交付,按处方顺序将药品逐个交与患者、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并按照处方或者医嘱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第十六条处方调剂应当实行药品调配与复核交付双人核对制度。执业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加盖专用签章或者签名。第十七条处方应当按规定保存备查。第三章用药指导第十八条执业药师应当主动对患者提供个性化的合理用药指导。内容包括:(一)药品名称及数量;(二)用药适应证;(三)用药剂量:首次剂量和维持剂量。必要时需解释剂量如何折算、如何量取等;对于“必要时”使用的药品应当特别交待一日最大限量;(四)用药方法:日服次数或间隔时间、疗程,特别是药品说明书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应当特别交待或演示,必要时在用药标签中标注;(五)预期药品产生药效的时间及药效维持的时间;(六)忘服或漏服药品的处理办法,关注患者的用药依从性;(七)药品常见的不良反应,如何避免及应对方法;(八)自我监测药品疗效的方法;(九)提示不能同时使用的其他药品或饮食。第十九条执业药师指导患者使用药品,应当做到:(一)了解患者对医学和药品知识的掌握程度;(二)辅导患者如何正确使用药品;(三)确认患者是否已经了解指导建议;(四)提醒患者应该注意的事项。第二十条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提供用药咨询,通过直接与患者、家属交流,解答其用药疑问,介绍药品和疾病的常识。执业药师接受咨询时应当做到:(一)注重礼仪,尊重患者隐私;(二)了解患者日常用药情况,判断患者既往用药的正确性;(三)使用通俗性语言;(四)对首次使用该药品的、用药依从性差的及使用治疗指数低的药品的患者,应当提供书面的指导资料。第二十一条对购买非处方药的患者或消费者,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提供专业指导,内容主要包括:(一)询问近期疾病和用药情况;(二)询问患者是否有药物禁忌证、过敏史等;(三)对患者非处方药的选用给予建议与指导。第四章药物治疗管理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应当主动参与患者的药物治疗管理,为患者合理用药、优化药物疗效提供专业服务。药物治疗管理包含:(一)采集患者个体的所有治疗相关信息;(二)评估和确认患者是否存在药物治疗问题;(三)与患者一起确定治疗目标,制订干预措施,并执行药学监护计划;(四)对制订的治疗目标进行随访和进一步评估,以确保患者的药物治疗达到最佳效果。第二十三条开展药物治疗管理的执业药师应当掌握沟通技能和药物治疗评估的实践技能。第二十四条执业药师应当在与患者建立互信关系的基础上,采集患者相关信息,建立药历。采集的信息包括:患者个人基本信息、目前病情与诊断、用药体验、疾病史、过敏史、药物治疗方案等。患者的个人隐私在交流与记录中应当予以保护。第二十五条执业药师采集患者信息后,应当对患者药物治疗的适宜性、有效性、安全性及用药依从性方面进行用药评估。用药评估包括:判断患者所使用的药品是否与适应症相符合;评估患者的治疗效果,确认是否存在任何药物治疗问题。如发现药物治疗问题,应当按照药物治疗问题影响患者的严重和难易程度,依先后顺序解决。确认患者是否能够并愿意遵从医嘱服用药物。第二十六条执业药师应当针对患者的每种疾病,与患者共同确立治疗目标并拟定药学监护计划。必要时,执业药师应当与患者和其主治医师互相讨论其治疗目标,并获得共识。第二十七条执业药师的干预措施应当针对患者个体的病情、药物相关需求和药物治疗问题,并做好记录。第二十八条执业药师在执行药学监护计划时,应当拟定收集监测数据的时间表,确定需监测的临床指标,以评估患者药物治疗效果。药物治疗管理中,应当提供患者用药清单,以便提醒患者用药以及就诊时与医师和药师沟通信息。第二十九条执业药师进行患者疗效随访评估时,应当依据治疗目标,评估患者实际治疗结果,确定患者达到治疗目标的进度,判断患者的药物治疗是否存在任何安全性或用药依从性问题、是否有新的药物治疗问题发生。第三十条药物治疗管理的记录应当包括:患者的主诉、临床客观指标、评估患者存在的药物治疗问题以及下一步药物治疗计划。执业药师应当鼓励患者、家属或看护者积极参与药物治疗和用药评估的全过程。第三十一条药物治疗管理以达到治疗目标为终点,整个过程必须是系统的,且可以持续执行。对于药品的用法、用量处于调整阶段以及其它需要特别关注的患者,执业药师应当加强随访,追踪用药成效。第三十二条药物治疗管理的重点对象包括:(一)就医或变更治疗方案频繁者;(二)多科就诊或多名医师处方者;(三)患有2种以上慢性疾病者;(四)服用5种以上药品者;(五)正在服用高危药品或依从性差者;(六)药品治疗费用较高者。第五章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第三十三条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责任,对使用药品进行跟踪,特别关注处于药品监测期和特殊人群使用的药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第三十四条执业药师在日常用药咨询和药物治疗管理中,应当特别关注患者新发生的疾病,仔细观察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不良反应,判断患者新发生的疾病是否与药品的使用有关,一旦发现,应当及时纠正和上报。第六章健康宣教第三十五条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公众宣传疾病预防和药品使用的知识,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促进合理用药。第三十六条执业药师在社区中应当是健康信息的提供者,协助居民了解慢性疾病的危害性以及预防慢性疾病的重要性。第三十七条执业药师应当知晓国家和世界健康与疾病防控宣传日;关注和学习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的慢性疾病报告,了解本地区慢性疾病发病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为预防和控制慢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发挥作用。第三十八条开展公众用药教育的形式包括:(一)开展用药相关的健康知识讲座,提供教育资料;(二)在社区和公共场所,为特殊人群提供用药相关教育;(三)发放患者用药咨询联系卡。联系卡包含对外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建议咨询的内容、合理用药常识等。第三十九条执业药师可以通过适当的形式告知社区居民如何纠正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如控制体重、适当饮食、坚持锻炼以及戒烟等),预防、减少慢性疾病的发生。第四十条执业药师应当在控制药物滥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严格执行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度,发现有药物滥用者应当及时告知其危害性。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药学会、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共同参与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执业药师业务规范》修订说明一、制订《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的目的意义随着我国执业药师队伍的不断壮大,承担药学服务的责任日益显现,因此,制定国家层面的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对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职责做出统一的、严格的规定,成为我国执业药师管理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截至2015年12月底,考取资格的执业药师人数已近65万;截至2016年10月31日,全国注册执业药师人数达到了328,208人。其中注册在社会药店和医疗机构中的执业药师有289,617人,占全部注册执业药师的88.2%。绝大多数执业药师的工作岗位在药品使用领域,他们活跃在药品使用的第一线,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开展药学服务的主要力量。执业药师数量在飞速增长的同时,全面提升执业药师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技能,发挥好执业药师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健康指导方面的专业价值与专业优势,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在此背景之下,制定一套能够引领执业药师职业发展,指导其有效开展药学服务的规范标准势在必行。通过制定并推行相关制度规范,引导并激励执业药师完善知识结构,提升药学服务技能,规范专业服务行为,增强职业荣誉感,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有序、有效地推进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建设、队伍发展和促进合理用药,支持健康中国建设。二、一年来的实施情况(一)取得的成果《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施行近一年来,在行业内产生较好的影响,执业药师相关管理部门、行业专业组织以及部分药品连锁企业积极响应并践行,基本上起到了增强执业药师和执业单位自律意识的作用。在引导社会药店和执业药师向专业服务转型、发挥执业药师作用、促进药学服务开展,尤其是在激励执业药师完善知识结构、佩戴执业药师徽章上岗、展现药学服务技能等方面呈现新气象,形成了正能量。(二)存在的问题1.宣传贯彻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从行业自身来看,各地执业药师协会等部门对《规范》实施的培训力度不够,不能与执业药师的认知程度相匹配。2.社会药店和执业药师对规范的关注度不够,认识和理解也不到位。企业领导不重视,认为与企业的发展无关。目前很多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发挥《规范》指导企业自身专业化发展的作用,只是将其看作一份约束性的条款文件。(三)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1.对执业药师的角色定位不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对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要求与规范的认识不明晰。2.社会药店自身定位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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