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和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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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智能实验楼管理条例为保证教学和科研试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智能实验楼内的正常秩序,为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特制定本条例。总则智能实验楼管理由智能实验楼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实验大楼实验区由现代森林培育重点实验室具体负责,办公区由森林培育学科具体负责;大楼公共区卫生和安全由浙江林学院后勤产业集团负责。本条例适用在本大楼学习、工作、参观的所有人员。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细则第一条大楼内工作人员包括研究生和客座研究人员均需同智能实验大楼管理委员会签定相关协议(附件1),经批准生效后,方能进入实验大楼。第二条凡需进入智能实验楼内的外单位人员应凭有效证件登记,登记后方可进入,并做好入出时间记录。第三条保安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定期巡逻监控,保证智能实验楼安全(见附件2)。第四条保洁员负责公共区卫生(走廊、楼梯、卫生间、实验室及办公室的门窗、会议室等),保持大楼整洁(见附件2)。。第五条爱护楼内公共设施,节水节电,做好四防工作,杜绝不安全因素。第六条大楼内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和一切影响他人学习工作的活动。第七条楼内严禁存放自行车,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一切有碍公共卫生的杂物。第八条严禁在大楼内墙壁上张贴各种宣传品、乱涂乱画等一切不文明的现象。第九条为了师生的安全,严禁随意上窗台阳台,严禁在楼内乱拉电线。第十条严禁在实验室内会客、吸烟、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第十一条实验大楼内的各种仪器设备、物品,严禁带出楼外,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搬出使用的,要有实验室主任签字,并加盖学科、学院公章后方能出门,否则,大楼门卫一律扣留。第十二条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配制实验室内的钥匙或者将钥匙转借他人。第十三条实验室图书、期刊资料借阅需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原则上不得带出实验大楼。图书、期刊不得丢失、撕拆、涂改,丢失原价赔偿。第十四条实验室实行责任制管理,每个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制、实验室管理责任制。第十五条对易燃、易爆、剧毒和危险品,要按规定使用和存放,严格审批手续,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第十六条实验室所承担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果、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提供资料,违着追究泄密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的火灾,被盗、污染、中毒、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的应予一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处理。第十八条教师有责任提醒在智能实验楼内做实验的本科生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在智能实验大楼工作学习的研究生及本科毕业生,管理上实行导师负责制,如不遵守本条例和实验室相关条例的,除追究肇事人责任外,同时追究导师的相应责任。第十九条对不遵守智能实验楼管理条例和实验室管理条例(见附件3-7)的师生,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则取消其使用智能大楼的资格。对外开放管理条例在实验室的对外开放中,资源开放是对外开放的核心。只有做好资源开放与共享,就可以推动课题开放和人员流动。实验室开放课题形式主要有客座人员利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完全自带资金进行研究工作;自带为主、实验室部分资助和实验室资助三种形式,采取何种形式由实验室与客座人员单位协商确定。1.利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完全自带资金进行研究工作者,填写入室申请,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可进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2.实验室资助主要是以森林培育重中之重学科开放课题基金资助为主,申请程序如下:(1)课题基本情况:森林培育学科每年对外发布开放课题,每项课题资助额度为2-8万元,时间为2年。要求课题结束时发表1-2篇研究论文。课题申请起止时间见校园网或森林培育学科网站通知。(2)课题申请的对象:森林培育学科以外国内外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和其它单位的研究人员,均可向本学科提出课题申请。(3)课题申请:申请书可从网上直接下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森林培育学科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将网上公布。3.由实验室资助的研究成果,实验室与客座研究人员原单位共享。成果的发表须经本实验室同意。自费客座研究人员成果的所有权由双方协议决定4.论文发表必须要署现代森林培育技术省级重点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1.本《制度》适用于现代森林培育技术重点实验室所有购买、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化学危险品。实验室主任作为该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人,各实验分室或课题组必须确定化学危险物品的直接保管人。2.化学危险品的申购由实验室或课题组负责采购、储存和管理,剧毒物品的保管必须存放在专用保险柜,使用必须做领用登记,清单备案。3.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使用人与保管人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各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接受保卫处的安全知识培训。4.在使用化学危险品时应穿工作服(白大褂),出现化学危险品溅在身上或脸上情况及时冲洗(或用洗眼器冲),各分室备有急救药箱,情况严重者尽快去医院就诊。5.不得将化学危险物品带出实验室,如确为野外实验需要,必须有本实验室人员且需征得实验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带出实验室,在野外使用时,需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环保及防污染相关法规。6.气体钢瓶不符合安全的一律不准使用。对已使用的钢瓶应定期检查,严禁非专职修理人员自行拆卸、修理。7.实验室剩余或过期的危险品需要销毁时,必须事先报保卫处、教务处和当地环保部门,经批准后造册登记,指定监销人进行销毁。8.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人(学生或老师)离开实验室必须作好移交工作,并做登记。有害废弃物管理条例1.实验室有害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固(以下简称“三废”)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以及放射性废弃物。2.实验技术人员及实验指导教师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执行环保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有关方面的安全教育,使其熟知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3.不得随意排放产生的有害废弃物,对有害废弃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各实验室须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有害废弃物并定点存放。4.“三废”物质的排放(1)一般的有毒气体要通过通风橱经空气稀释后排出。大量的有毒气体必须通过与氧充分燃烧或吸收处理后才能排放。(2)一般废液可通过酸碱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钠氧化处理后排放。有机溶剂废液应根据性质进行回收。如果废液中含有有用物质或可重复利用,应首先考虑回收。(3)对于确实无利用价值的有害废物,可以采取“无毒害化”处理,以消除其毒害性,然后再行排放;也可报教务处统一处理。(EB光照一段时间再进行焚烧)5.实验用剧毒物品废弃物的管理(1)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化学药品使用管理制度。(2)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不定期回收,报教务处统一处理。(3)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如要废弃,必须交回统一存放、处理。6.放射性废弃物管理(1)放射性同位素中半衰期较短的废弃物,用专门的容器密闭后排放或者焚烧处理。(2)放射性同位素中半衰期较长的废弃物,液体可用蒸发、离子交换、混凝剂沉淀等方法浓缩,装入容器中埋于放射性废物坑内。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条例1.大型仪器设备应确定仪器技术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与维护工作.2.仪器设备负责人的职责:维护仪器正常运转;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定期培训仪器操作人员;负责制定仪器操作规程;监督仪器使用登记情况;负责检查仪器状况,杜绝事故发生.3.大型仪器设备应建立完整的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仪器基本信息,附件数目,校验证书,仪器说明书,使用维修记录等.4.大型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操作,未经培训合格者不得随意使用,违反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5.大型仪器设备都要制订保养,校正及使用方法的标准操作规程,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6.仪器设备使用者必须认真填写使用记录本,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操作.在使用中若仪器出现故障,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不得隐瞒.7.仪器使用完毕,必须将各使用器件擦拭干净归还原处,盖上防尘罩,关闭电源,清洁室内后,方可离开.8.大型仪器应面向全校和社会开放;搞好协作共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9.定期向学校报告仪器使用情况及设备性能状况.10.大型仪器对外开放应收取一定的使用维护费(5--20元/小时).仪器设备管理条例(一)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条例1.仪器设备与设施实行实验室和分室的两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主要为实验室的科研、教学工作服务。2.各种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说明,便于使用者操作。仪器设备、设施使用者实行先预约登记,然后使用的原则。3.任何使用者必须在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与操作程序后方可上机操作,新进室的研究者必须先见习三个月,在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性能后,方可上机操作,强行上机者,将视为违章作业并予以罚款。4.大型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登记时应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机时间。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5.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二)关于仪器设备损坏赔偿条例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的管理,保证仪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经讨论决定,制订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损坏赔偿办法:1.任何人不管何种原因损坏了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都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考虑到个人的实际收入与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价格较高的事实,凡当事人损坏仪器设备、设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与所在课题组共同承担。3.仪器设备、设施损坏后凡能维修使用,当事人和课题组按实际维修费额度30%赔偿,最高为3000元。4.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原则上不得外借室外人员使用,未经允许借给室外人员使用,如果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5.各分室与课题组必须加强管理,保证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实验人员管理条例1.实验人员指在智能大楼和智能温室教职工范围内从事教学科研和实验室管理的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与管理人员,实验室人员在智能楼工作期间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2.进入本实验室工作人员,需填写入室申请书,经实验室主任批准盖章后,递交给相关分室管理员,并同意履行职责方可实验,试用期3个月,违规三次以上者或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者,规劝离开实验室。3.客座研究人员的聘任和管理由实验室的学术带头人或课题负责人具体审批上报实验室主任,并报由实验室主任批准。依据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收取管理费用,严格遵守实验室对外开放制度和客座人员管理条例。4.固定研究人员除遵守校、院、智能实验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外,要求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的工作计划,参与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5.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负责对实验室的重要精密仪器进行管理和维护,配合实验室的研究人员进行科学研究工作。6.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比较系统地学习和了解与本实验室工作相关的基础知识,熟练地掌握本实验室各项实验技术,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实验技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努力为教学科研创造最优环境和条件。7.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的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实验仪器的验收、保管、发放、登帐工作;经常整理实验室,及时提出实验室维修报告,保持实验室良好使用状态。8.实验室管理人员监督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工作,协调保洁员做好各实验室的卫生;确保实验室安全,做好实验室的防盗、防火等日常安全工作,定期会同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实验期间的安全监督,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9.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制度,要加强岗位责任制,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明确实验室总电源开关及各电器电源的位置,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10.温室管理人员负责温室日常管理:包括卫生与安全、温室及其内部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公共实验用品的采购与保管。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管理条例1.来实验室做开放课题的人员,一律为客座研究人员。2.来本室工作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两年,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延长。3.自带经费与课题的研究人员,经学术委员会审批后亦可来室开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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