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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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贯彻教育为主、立足防范的方针,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廉政准则》和“两个条例”的要求,对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作如下规定:一、谈话对象1、新任命、当选、聘任的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2、群众反映强烈且需要进行警示、告诫教育的科级以上党政干部。二、谈话内容(一)廉政谈话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2、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3、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二)警示谈话1、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2、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三)诫勉谈话1、群众举报属实,但属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2、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三、谈话方式任职廉政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对新任职的干部,自院党委、行政发文之日起,由院分管领导、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分别进行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方式,由院分管领导、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警示、诫勉教育。四、谈话分工1、处级以上干部个别谈话由院纪委负责具体安排。2、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各党支部或部、处、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五、本规定由院纪委负责解释。附表:廉政谈话登记表部门现在职务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入党年月何时参加工作原职务任职年月何时任现职家庭地址:谈话主要内容:谈话地点:时间:谈话对象签名:谈话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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