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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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攀枝花市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1总则1.0.1为规范攀枝花市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使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特制定本要点。1.0.2本要点主要适用于攀枝花市一般民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文件的节能审查。凡不满足本要点的设计文件,方案设计投标作为废标,初步设计审查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作为不合格产品。1.0.3为方便施工图设计审查部门使用,本要点在施工图阶段将强制性条文也逐条列入。在各设计阶段应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并应符合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1.0.4本要点所涉及的内容主要从以下标准和规范中摘录,在本要点颁布之后,如下述标准和规范有修订(或补充)时,应以修订(或补充)后的内容为准。有新标准和规范修订时,应以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1.0.5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建筑节能(包括建筑节能、暖通空调节能、电气节能)设计的基本要求,并不是节能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无论是否属于审查内容,均应承担设计责任。1.0.6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根据本要点的规定进行审查,否则应承担失察责任。1.0.7对于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强制性条文、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的问题必须修改,否则不予通过,对于强制性条文以外本要点的其他问题,如未能严格执行应有依据。1.0.8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海拔在1500米以下的建筑,属IVB区(夏热冬暖地区),按IVB区相应规范进行审查;居住建筑按《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南区进行审查。海拔超过1500米的建筑,按相关规范执行。1.0.9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在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结合实际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中水利用等自然及可再生能源。六层及六层以下居住类建筑应利用太阳能热源供卫生热水,其余居住类建筑宜利用太阳能热源供卫生热水。1.0.10按本标准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20世纪八十年代),3通过采用增强建筑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分担节能率约13%~25%,空调采暖系统分担节能率约16%~20%,照明设备分担节能率约7%~18%(公共建筑)。执行本标准后,总体节能率应达50%以上。2术语2.0.1建筑物体形系数(S)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空调楼梯间隔墙和户门的面积。2.0.2窗墙面积比建筑各个朝向窗户洞口面积(包括透明幕墙)与相应立面面积的比值。2.0.3可见光透射比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2.0.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2.0.5参照建筑4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用的假想建筑。3方案设计阶段审查要点3.0.1确定建筑所在的气候区划及遵循相应节能设计文件、标准和规范。3.0.2总平面布置、建筑朝向、间距应符合舒通性环境基本要求。4初步设计阶段审查要点4.1建筑专业节能设计4.1.1编制依据:确定建筑所在地的气候区划及遵循相应节能设计文件、标准和规范。4.1.2总平面布置,利用冬季日照,建筑间距设定,利用夏季自然通风不应出现死角。4.1.3主要功能用房应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建筑受到地形、规划、道路、环境等条件限制时,建筑节能有效措施应有说明,高大空间应有自然通风等节能措施。4.1.4建筑物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公共建筑应5按外墙面窗(包括透明幕墙)洞口总面积与建筑各朝向外立面总面积比值计算;居住建筑应按分户外墙窗洞口(包括阳台门透明部分)面积及该户外墙相应朝向外立面面积比值计算。计算值不符合相应标准限值时应有改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措施。4.1.5建筑物三大围护结构(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墙体、屋面)应按气候区划相应标准计算热工性能指标(传热系数、热阻等,居住建筑外窗除外)、遮阳系数指标,并按节能标准限值结合列表,外窗及幕墙应有气密性规定等级要求列表说明。4.1.6为满足《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4.0.6条规定,砌体结构宜优先采用多孔砖等新型节能墙体材料。4.1.7应充分开发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及太阳能、地热资源、中水利用。六层及六层以下居住类建筑应利用太阳能热源供卫生热水,其余居住类建筑宜利用太阳能热源供卫生热水。4.1.8在保证相同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总体节能率可达50%。4.2公共建筑暖通专业节能设计4.2.1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参数宜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表3.0.1-2的规定;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3.0.2的规定(第3.0.1,3.0.2条)。4.2.2根据建筑所处区域的建筑气候分区、维护结构的热6工性能应符合节能标准的要求。4.2.3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1空气调节风系统划分、送风方式及新风要求应满足节能标准要求。2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冷热水泵的设置和空调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节能标准要求。4.2.4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1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选择与设置应满足(GB50189—2005)5.4.1条要求。2电热锅炉及电热水器选用必须符合5.4.2条要求。3锅炉选型、锅炉房容量及锅炉台数应符合5.4.3、5.4.4条要求。4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性能系数(COP)必须满足5.4.9条要求。5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调机,能效比必须满足5.4.8条要求。6蒸气、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选择必须满足5.4.9条的要求。7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的选择应符合5.4.10、5.4.11条要求。8采用蒸气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第5.4.13条)。79对冬季或过渡季节存在一定量供冷需求的建筑,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应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第5.4.13条)。10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检测与控制宜符合5.5节规定。4.3居住建筑暖通专业节能设计4.3.1本地区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和空调暖通设计,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舒适的前提下,将空调和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JGJ75—2003第1.0.3条)。4.3.2夏季空调室内设计计算指标应按下列规定取值(JGJ75—2003第3.0.2条)。(1)居住空间室内设计计算温度26℃(2)计算换气次数1.0次/h4.3.3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第6.0.2条)。4.3.4各类采暖空调机组、设备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值,并优先选用能效比较高的产品、设备(第6.0.3条)。4.3.5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外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水源热泵系统应用的水资源必须确保不被破坏,并不被污染(第6.0.6条)。4.3.6在有条件时,居住区宜采用冷热电联产技术及使用8可再生能源。4.4电气专业节能设计4.4.1根据负荷性质和各级负荷的计算容量,结合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外供电源的回路数、容量和电压等级,确定应急电源的型式、容量。4.4.2合理确定各个变配电所的位置、容量,尽量做到高压供电线路深入负荷中心,降低配电的电能损耗。4.4.3应选用节能型电力变压器等节能电器和设备,严禁采用国家颁布的淘汰电器产品。4.4.4正确采用无功功率补偿措施,提高电网功率因数。4.4.5必须严格执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第6.1.2~6.1.7条规定。应选用高效节能型光源、灯具及其配件,一般情况下不用白炽灯。4.4.6对流量变化频繁的风机、水泵等电力设备,宜选用变频调速控制装置。4.4.7在可能的条件下选择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合理控制照明灯的开停。4.5给排水专业节能设计94.5.1节能1民用建筑生活给水在市政管网压力可能的范围内,应采用市政管网直接供水。市政管网压力不能满足用水压力要求时,结合工程情况,可采用变频调速恒压供水系统或水泵—高位水箱供水系统。2有条件利用工业余热、废热的民用建筑工程,应首先利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制备卫生热水的热源。3民用建筑工程卫生热水制备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地热资源丰富的地区可采用地热水作为卫生热水。4因条件限制不宜采用以上供热方式的工程,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气候条件,采用能效比较高的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及电热、燃气、燃油等加热设备制备卫生热水。5做好热水管道的保温,以减少热损耗。6排水系统应采用重力自流排出,避免及减少水泵提升。4.5.2节水1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上必须设置水表。2公共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置水表。3民用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型器具。4公共场所卫生间的洗手盆宜采用感应龙头及延时自闭龙头,小便斗宜采用感应式冲洗阀。5景观用水、绿化、道路浇洒用水应优先采用天然地表水10源。6游泳池、景观水池应采用循环水处理系统。7民用建筑给水管及配件应采用符合标准的优质产品。4.5.3水资源再生利用1民用建筑工程应根据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污水再生利用措施。2设有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其景观、绿化、道路浇洒用水、公共卫生间冲洗用水应采用再生水。3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设计应符合GB50335—2002《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及GB50336—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5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查要点5.1公共建筑建筑专业节能设计5.1.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1.1条总平面布置,宜利用冬季日照,利用夏季自然通风,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个体建筑设计功能用房应尽量做到穿堂通风或转角通风。建筑中庭、人员密集的大厅,应具备自然通风换气的基本条件。115.1.2GB50189—2005第4.2.4条,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5.1.3GB50189—2005第4.2.6条,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5.1.4GB50189—2005第4.2.10条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4级。(缝长指标1.5≥q1>0.5m3/mh,面积指标4.5≥q2>1.5m3/m2h)。5.1.5GB50189—2005第4.2.11条,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规定的三级。5.1.6GB50189—2005第4.2.8条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5.1.7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GB50189—2005附录A确定。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遮阳系数。遮阳系数限值应符合标准表4.2.2-5规定。5.1.8建筑外门应采取隔热节能措施。5.1.9GB50189—2005第4.2.2条,根据建筑所处气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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