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家护理服务协议甲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某某(以下简称“甲方”)与服务对象(以下简称“乙方”),在同意共同遵守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省区特殊家庭关怀扶助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就有关居家护理服务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乙方在本协议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条款,并同意受其约束。第一条乙方符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政策中规定的居家护理服务资格条件,且自愿申请并同意甲方安排服务员为其提供居家护理服务。若乙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享受居家护理服务的资格条件,甲方将有权停止或拒绝提供服务。第二条根据政府制定的服务内容,结合老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服务项目包,甲方依据乙方生活及健康条件进行评估,协助其选择适合的服务包项目,经乙方确认后,甲方可以相对集中时间为乙方进行服务,每周服务次数为1次,每次服务仅选择一个服务包。具体见仁生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表:2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表1、家庭保洁2、餐饮服务3、生活护理基本内容:居室整洁、物具清洁、集中或上门洗涤等基本内容:上门送餐、家庭烹饪、代购等基本内容:个人卫生护理;助浴护理等适合对象适合对象适合对象适合对象适合对象适合对象所有老人所有老人所有老人生活半自理/不能自理生活半自理/不能自理生活半自理/不能自理助洁服务包(一)洗涤服务包(二)烹饪代购包(一)送餐代购包(二)个人卫生包(一)助浴包(二)清扫房间洗涤床上用品制定食谱制定食谱洗漱、梳头床上洗头整理房间洗涤衣物烹饪一餐送餐修剪指甲、趾甲、剃须被褥晾晒洗涤餐具代购食材及物品喂水喂饭更换衣物床上擦浴代购食材及物品更换床单4、助医服务基本内容康复辅助、助医等陪同就诊、代为取药、群体康复、个体康复等5、精神慰籍服务基本内容助行、相谈、其它等陪聊、打牌下棋、陪同外出或散步、文娱体育类活动、读书读报等以下勾选项为乙方确认的服务内容:1、家庭保洁:助洁服务包(一)□洗涤服务包(二)□2、餐饮服务:烹饪代购包(一)□送餐代购包(二)□3、生活护理:个人卫生护理(一)□助浴包(二)□4、助医服务□5、精神慰藉服务□第三条甲方基本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日常居家服务管理工作,并保证服务工作人员身份清楚、手续完备、身体健康、无不良社会记录。2.甲方负责对居家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岗前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方可上岗。3.甲方须按服务包项目标准认真执行,不得涂改服务记录,如发3生差错,以双方共同核实为准。4.甲方应与乙方保持联系与沟通,每月电话回访或家访,汇总乙方意见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性问题,并改进相应服务。5.甲方有权依据乙方选择的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并核准其服务内容,在服务内容范围内进行有效服务,乙方不能擅自增加与居家护理服务严重不符的劳务负担。6.在服务过程中,因乙方思维故障、情绪不稳等原因,导致失去行为自控能力,出现攻击性或伤害性行为时,甲方服务人员有权停止服务。7、乙方因患病需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甲方服务人员暂停居家护理服务。8.在服务过程中,若出现乙方要求或变相要求服务员为乙方以外的其他人员服务时,甲方服务人员有权拒绝。9.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出一切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10.甲方依照本协议只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居家护理服务,不承担人身安全保障和监护义务。第四条乙方基本权利和义务1.在服务人员上门服务过程中,乙方应尊重服务员,平等对待。乙方有义务详细交待与服务相关的注意事项,以便服务员能迅速、稳妥地开展工作,不得歧视及出现人身攻击等行为。甲方服务人员每次上门服务结束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在服务记录本上进行双签字认可。若乙方不满意服务员提供的服务,有权向甲方片区经理或呼叫中心申诉。2.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期间,正常所需生活支出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患病需要就医或是突发紧急情况,其产生的医疗、救护车转送、生活、住院陪护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服务人员如为乙方垫付以上资金,纯属个人行为3.乙方患有传染性疾病期间,应由其子女履行赡养、照料老人的义务,甲方将暂时停止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待乙方痊愈后,甲方将继4续安排服务。4.法定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不遇紧急突发情况乙方配合服务人员正常休息。5.乙方不得强迫服务人员从事协议以外的工作,不得私自将服务人员转让给他人服务。不得将服务人员带往其他省市。6.乙方有权拒绝服务人员将同乡、亲友带入家中,有权拒绝服务人员使用家中长途电话、电脑。7.乙方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乙方财物失窃,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对服务员采取搜身、扣押钱财以及殴打、威逼等侵权行为。8.甲方已明令禁止服务员不能与乙方发生任何借款、借物和委托办事的情况,如出现以上情况,乙方应明确拒绝,否则发生的一切损失与甲方无关。9.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管理人员对服务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乙方有权对服务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向上级管理人员提出反馈建议。第五条安全条约1.在签订协议过程中,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身体状况,如高血压、心脏病、脑梗塞、过敏史等有危险性或易突发性疾病,并告知疾病相应的注意事项。2.乙方遇突发疾病或意外需要甲方紧急救援服务时,甲方仅负责与相应机构进行联系(如110、120、119等),不负责生命救治。3.甲方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突发急病或其他事故伤害时,乙方有义务及时拨打求救电话抢救工作人员。4.甲方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乙方因心脑血管疾病、生理机能衰退或行为不慎发生意外等引起的伤残、猝死、因老死亡等事件,甲方概不承担责任。5.在协议期间,乙方在家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例如水灾、火灾、漏电触电等),或心理问题、家庭矛盾、情绪波动等原因导致老人出5现轻生举动、坠楼、割脉、自缢等意外死亡甲方概不承担责任。6.乙方患病,需甲方派车接送至医院治疗,在接送路途中因疾病发生突变出现病情危重或死亡现象的,甲方概不承担责任。7.乙方因病在甲方医院住院期间,应遵守住院须知相关规定,住院期间突发心肌梗塞、猝死、脑血管意外等情况,甲方概不承担责任。8.乙方住院期间,自行行动、上厕所、洗浴、上下楼梯、自行外出等发生意外摔伤甚至死亡等情况,甲方概不承担责任。9.在服务期间,乙方或家属自行改变医嘱的药剂药量,造成老人身体不适以及病情恶化的,甲方概不承担责任。10.在服务过程中,乙方因思维故障、情绪不稳等原因,导致失去行为自控能力,出现攻击性或伤害性行为,造成自伤。如:误食,误伤、软组织损伤、骨折、死亡等,甲方概不承担责任。11.乙方若有佩戴智能设备,当出现故障不能使用时,或甲方智能服务平台出现故障不能使用时,在乙方出现任何需求或紧急救援时,甲方无法提供服务,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第六条乙方需调整服务项目,须在本项服务期满一个月前提下,提前一周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在接到乙方提出的服务调整申请后,无需重新签订服务合同,在信息平台进行登记后安排服务人员按新的服务需求进行提供即可。第七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或其监护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