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预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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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工伤视频1预防工伤视频2一)什么是工伤?1、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或工作伤害。“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对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二)什么是工伤保险?四)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1、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2、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3、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五)哪些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国务院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六)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工伤待遇由谁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七)工伤认定依据A、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注:新条例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为减少道德风险,条例作了适当限定:1、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将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事故纳入,但是在小区和车库等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不是交通事故;2、发生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等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这些部门包括铁路、交通、海事等部门;对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饮酒后驾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将出具属于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3、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注意加班情形和合理绕道情形的处理。)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B、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故意犯罪伤亡的;C、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自杀的;八)、如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九)如何做好工伤预防工作?1、加强领导,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观念,尤其是提高责任者“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真正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就是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的时候,首先要解决安全问题,在确保安全条件下进行生产作业。抓安全工作,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真正落到实处,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安全教育常抓不懈。利用班前会,通报企业或同行业所发生的安全问题,强调规范化作业,做到警钟长鸣。2、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抓好安全工作。而且安全工作不仅是安全监察部门要抓的事,每个生产主管部门都应把安全工作当做第一位的事来抓。把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真正抓好,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要抓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工作。在“抓安全工作上谁抓都不算越位,怎么抓也不算过分”。在企业内要做到人人都关心安全、人人都过问安全,不能把安全工作只看作是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人员的事。3、加强安全教育。所谓安全教育,是指用教育手段认识安全的本质含义、重要性、获得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以提高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的过程。我们必须教育员工在工作中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安全素质,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始终奉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中的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在工作中有时刻保证安全的警觉性,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及时准确地判断和处理不符合项、险情和事故;有善于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的能力;具有团结协作、互相关心、同舟共济、顾全大局的精神。4、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作业现场管理。为使作业现场都按规程操作,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纠,同时要抓好现场管理,还必须抓住事故多发的几个环节。1、是下班前(抢速度、忽视安全);2、是刚上班(思想不集中);3、是节假日休假后刚上班;4、是家中发生异常情况,上班前没有休息好或饮酒等等。在抓作业现场管理时,必须做到对违章行为坚决制止纠正,决不能姑息迁就,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领导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处理。5、抓好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隐患。安全检查是发现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做到防患于未然的一种重要手段。安全检查可分定期和不定期的、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安全检查的频率可以因单位而异,安全检查可先发安民告示,也可采用随机抽查等办法,这样能查出事物的真实面目,检查后要抓紧事故隐患的整改,并且要定时复查,做到及时反馈。6、按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一是要按规定发放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克扣,也不能以钱代物;二是必须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尤其是特种防护用品,一定要到劳动部门批准的定点厂家购买有验收合格证的产品,发放的防护用品必须正确使用。7、对发生的工伤事故要严肃认真地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事故不能隐瞒,必须如实报告,事故发生后,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重大事故要召开事故追查会,对事故进行认真地调查分析,并吸取教训,以防事故重复发生。十)怎么样规范作业,注意安全、做好事故预防?作业之前做四查,即查身体情况是否良好?查着装是否符合要求?查用具是否适用?查周围环境是否安全?作业准备六充分,即工作内容充分领会和理解;工作步骤及准备充分就绪;作业现场充分清理和整顿;机械、器具及工具、材料充分清点检查;有关规则及注意事项充分了解。安全装置和保护装置充分检查。作业之后再四查,即查用完的工具、器具保养后是否放于规定位置?查现场是否良好地进行清理和整顿?查有无麻痹大意、疏忽松懈现象?查机械器具出现异常、工具不良或损坏是否已向上级领导报告?十一)怎样注意增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勤检查、保安全。工作每时每刻都离不开安全,工作中要讲安全,生活中也要注意安全。员工在日常活动中也要注意检查自己的行为动作,注意检查周围环境。细观察、再行动。无论在工厂工作,还是日常生活的各项活动,都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否则,就容易发生碰头碰脚、滑倒跌伤、坠落摔伤、触电、轧伤等事故。当前,为了防止这一类事故的发生,、公司工厂强化实行规范化管理,、安全警示标识齐全、醒目,其目的就是要引起大家的注意和重视。身体好、精力旺。身体是革命的本钱,这是一句老话,也是一句实在话。试想,没有健康的身体、充沛的精力,如何能完成高强度、满负何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所以,我们要注意饮食卫生、注意锻炼身体,注意正常休息,保持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精神状态,避免身体虚弱、抵抗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等而引发事故。离开工厂、守纪律。下班后,同时也往往会放松了安全的警觉性,员工外出一方面要遵守涉外纪律,另一方面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保护自身的有效措施。讲关心、顾大局。员工在工厂生活单调、尤其是时间一长,种种矛盾的滋生.情绪的反复常有发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他人的安全,这就需要员工之间的相互关心。相互爱护、互相帮助,保持良好的心态,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安全--这不是一句空话,而是需要我们每一位员工的行动;安全--这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制约。人们需要安全、祈求安全,做好安全工作(工伤预防工作)是人命关天的事情:每一位员工都有责任从我做起,从身边事做起,安全才有保证。【案例一】甲公司是一建筑工程公司,现甲将一个建筑工程承包给刘某,而后刘某雇佣赵某到建筑工地干活。赵某在工地施工时,因脚手架坍塌倒地受伤。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若是工伤,则应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评析】赵某在刘某承包的建筑工地施工时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本案中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在确定了此情形属于工伤后,我们面临一个选择,到底应当由谁来承担赵某的工伤保险责任,是承包人刘某还是甲公司?本案中,甲公司将一工程承包给自然人刘某,伤者赵某是刘某的雇员,然而承包人刘某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虽然发包人甲公司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但赵某与甲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应当本案中的甲公司承担赵某的工伤保险责任。【案例二】事件经过:某公司营销经理陪客户到饭店吃饭,吃饭结束出门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认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案例评析:这种情况一般应先追究饭店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饭店的出行道路上有无障碍物或特别容易滑倒的情形),然后再考虑企业内部制定的合法的岗位职责中是否针对营销人员有“陪吃陪喝”的岗位要求,如果的确有,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所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陪吃陪喝”是否作为工作内容进入企业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通过合法程序(如召开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确立了“陪吃陪喝”的合法合理性,根据条例应该认定为工伤。事件经过:昆明铁路局昆明客运某段列车员武某随列车到达成都站,客车准备完毕后,到库外吃早餐,返回车库途中,遭遇一男性歹徒持刀抢劫,造成右手背、右拇指皮肤裂伤约8cm,右食指肌腱损伤。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案例三】认定结论:不予认定。案例评析:武某遭遇抢劫发生的伤害,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武某是在列车到站之后,完成了其客车准备的工作,外出吃早点,在返回的途中遭遇抢劫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武某遭遇抢劫致伤事件与工作无关,按照规定,不予认定工伤。【案例四】事件经过:冶炼厂电镀工对铅有接触,接触一段时间后发现有急性铅中毒,职防所给出了鉴定结论,劳动保障部门也认定了工伤经排铅治疗治愈。出院后重返原岗位,一段时间后又发现铅中毒,职防所再次给出了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结论,职工再次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认定决定:以职防所再次给出了职业病的诊断结论再次给予了工伤认定。认定决定:以职防所再次给出了职业病的诊断结论再次给予了工伤认定。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同一个职工每次持职防所作出的新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书并按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应作出相应的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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