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事主体负责人联系信息确认书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一、依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确认(□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经营者、□负责人)信息,并承诺本次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及电子文档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申请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兹委托指定代理人作为经办人申请商事主体负责人联系信息确认事宜。(代理权限:□提交申请材料;□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代理期限至年月日。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商事主体名称:注册号:商事主体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经营者/负责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手机)证件类型及号码签名①指定代理人签名:指定代理人联系方式:①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经营者/负责人本人签字。2商事主体负责人联系信息确认提交材料清单一、申请人(本商事主体)签署的《商事主体负责人联系信息确认书》;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经营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本人签字);三、经办人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或经营者的,提交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申请人委托办理的,提交指定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受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受委托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说明:1、本申请书仅用于确认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经营者/负责人的信息,如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经营者/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程序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商事主体营业执照,不适用本确认书。2、本申请书“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处,申请人属于公司的,由公司盖章;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由非公司企业法人盖章;属于合伙企业的,由合伙企业盖章;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由个人独资企业盖章;属于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由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盖章;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3、《商事主体负责人联系信息确认书》可以通过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下载或者到商事登记机关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