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一、数字图书馆的主体性质1、数字图书馆的概念2、数字图书馆的性质--公益与收费兼于一身的ISP1)传统图书馆的特性传统图书馆一般应是公益服务机构,在现行著作权制度中,要保障图书馆实现这种使命,必须依靠国家对其的投资。1997年美国图书馆联合会的58.000位成员,代表他们所服务的无数美国民众,请求国会延续图书馆联邦基金,简化并以技术和拓展新领域为焦点支持图书馆事业。第104届国会为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案拨款15亿美金,大部分基金用来联结更多的图书馆进入互联网络,更好地让公众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1。目前,图书馆的生存还必须依赖于国家的支持,它的公益形象还没有改变。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也为图书馆扮演一个使作品增值的角色提供了条件。网上有大量的极具潜在价值的但尚未出版1资料取自AmericanLibraryAssociationOfficeforInformationTechnologyPolicy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的信息,各种各样的学术论坛、大学教师创办的电子杂志和新闻稿、教学大纲载于因特网上,有谁能比图书馆人员更好地找到被输入网上的这些信息并加以编辑整理呢?而谁又能比图书馆能更为便利地指导学者为教学研究而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呢?长久以来,最好的编辑加工者一直是出版商,而现在看来,图书馆管理员可能从事大量有价值的编辑工作,并提供优质服务。图书馆如何实现向读者准确提供电子信息的合理使用,又界定出那些必经获得许可使用作品的范围,以确立付酬的数量,这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为做出著作权使用费用的许可决定,图书馆将不得不准确研究读者会从何人何处获取作品许可,他们怎样使用被许可的信息以及使用频度有多高。事实上,大学图书馆已经进行了这样的工作。有学者提出:图书馆可能会开始从读者基础(user-based)向市场基础(Market-based)移动的实践,这是一个能够节约大量时间、中间载体(thirdtierjournals)和一些原始载体(firsttierones)战略,对于那些尚未被认识的以至还不能为出版商投资将其投向市场的作品来说,这一战略为图书馆花钱购买使用权,再对作品加以编辑整理提供充分依据。这样一个战略会导致学术作品传播的新模式——电子预印件(electronicpreprints)的扩展(extensivedeployment),并且可以相信只有较好的作品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才能获得出版者现今所提供的增值服务,这样的选择机会将图书馆推上有权力的位置2。这一段话将未来图书馆人员描述为版权财产的管理者。然而,图书馆如果在对社会的基本贡献以外还为出版物提供市场价值是否会改变图书馆的职业原则?一旦超出公益服务的范围,图书馆就将与一般的信息经营者一样,她的生存也就完全取决于市场了。2)ISP的特性从服务的内容上看IAP有点像电话公司的身份。做为电话公司的角色,不会涉及太多的著作权问题,这就象某人使用电话将他人作品传真给另一方,如果发生侵权,电话公司是不会承担侵权责任的,尽管电话公司有得知他人通话的可能性,实践中,除国家安全外,电话公司是不会去主动监控用户的这种活动。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讯隐私受法律保护。所以,从这一点来看,仅起连接作用的IAP既不属于作品的创作者也不属于传品的传播者,而作为“公共通道”(commoncarrier),似乎也不应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ICP实际是网上信息的创作者、发行者或传播者。2AnnOkerson文,TheCurrentNationalCopyrightDebate,ItsRelationshiptotheworkofCollectionsManagers,Access,ResourceSharingandCollectionDevelopment,1996年。AnnOkerson先生是美国华盛顿特区科学与学术出版社主任。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ICP可以将自己的作品或他人的作品上网,也可以将他人的作品汇编在一起上网,数据库和多媒体是ICP最普遍的提供服务方式。如果将自己的作品上网,ICP可归入作者行列,如果是将他人作品上网,ICP当属作品传播者行列,不论ICP提供何种服务,都没有跳出现行著作权法主体的范围。实践当中,ICP的主体认定带来的问题不在其作者身份上,而在于作为作品的传播者的身份上。ICP作为传播者有可能涉及到广义邻接权主体3的每一类。通过因特网进行电子传输可以完成传统的发行行为,而在终端机阅读信息时也可以同时完成复制行为,网络上的计算机被认为是全球印刷机,从这一角度看ICP完全就是一个电子出版商;以数字方式点对面的传播他人作品,可视为广播,而网络电视、网络现场实况转播几乎是地道播放行为;多媒体技术制作或编辑是对表演艺术家理想的录制形式,多媒体作品的表演者和作者之间的关系将由表演者权利做一般原则调整;尽管在因特网上不存在有形的复制品,作品也都以非有形物的形式──电子形式进行销售,保存在计算机内存或软盘上的信息与附载在磁带和光盘上别无二致,ICP在对作品进行播放的同时就已完成了相当于录制者的工作。3邻接权通常是指表演者权、录制者权、播放者权,这三种权利均属于作品出版者权,而从对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来看,出版社的权利与邻接权相似,从广义上看,他们都属于邻接权性质。参见张平著《知识产权法详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第1版,P368。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数字图书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将扮演ICP的角色,同时不可避免的也会成为IAP,她将扮演著作权法涉及到的所有主体――作品的创作者、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的使用者。在数字图书馆开发前期,数字图书馆多为作品的使用者,开发后期成为图书馆各类数据库的权利人,在数字图书馆运行时又作为作品的传播者。二、国际公约及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1、伯尔尼公约2、世界版权公约3、TRIPS协定4、版权条约5、三、信息收集的版权许可问题数字图书馆的任务是以提供内容服务为主,其核心是建设各种各样的资源库,这些资源库的建设必然要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收集、加工与整理,所以首先涉及到将作品数字化时的“大量权利许可问题”。尽管数字化权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为作者的权利之一,但是,将作品制作成电子版本,毫无疑问是对作品进行再一次复制使用。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数字化,会涉及到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未发表的作品,除上述这些权利外还会涉及到发表权,各类信息的采集都会涉及到的作品的著作权权处理(包括国内许可与国外许可)。即使对进入共有领域作品的采集也会涉及到作品的人身权。图书馆的利害关系在数字化著作权的讨论中从一开始就有争议。作为人类知识记录的受托管理人,图书馆必需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保存和提供人类文化、科研、学术成果,在保护国家资源、民族文化方面,图书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就目前各国著作权法对图书馆使用作品的规定来看是不利于图书馆在数字化环境生存的。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限于为馆藏需要的复制,数量受到严格限制,并且只允许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法定许可的情况也不包括图书馆,所以,图书馆要将作品数字化,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美国版权法对图书馆复制的免责规定是“1)复制、发行不能有任何直接和间接商业利益;2)图书馆藏书必须向公众或不仅向与该馆有关系的人员,而且向在某一专业领域从事研究的其它人开放;3)作品的复制发行必须有版权标记”。在1995年美国的NII白皮书中也指出:图书馆复制发行版权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作品而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包括:1)存档复制,包括一般复制手段的复制以及“用缩微胶卷或静电复印过程制作手稿的照相复制件,但不可以在信息系统中用机读语言复制作品”。显然,这种免责不包括以电子或数字形式保存作品。“2)替换复制,为了代替损坏、恶化、丢失或被盗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可以以保真本形式复制,但不允许以数字形式复制已发表作品(至少在已发表作品的原始复制件不是数字形式时);3)文章摘录、用于学术目的的绝版复制,但都必须标明版权警告;4)馆际互借,允许少量复制进行馆际互借,但禁止复制数量大到至于取代对作品的预定或购买的行为。”在解释如何以“借”为目的而进行的不是属于足以构成对作品预订或购买而取代的大量复制时,引用了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委员会(CONTU)的准则,即:图书馆对最近五年任何期刊中的文章每年只可以“借”不超过五份的复制品。尽管这一准则不能按部就搬地扩展到“借阅”电子出版物上去,然而,很明显,也不允许以数字形式对作品进行没有限制的复制4。德国著作权法允许为了个人学术、记录等目的自己复制作品或让他人复制,但对图书馆使用自备的复印机复印享有4参见美国《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译《国外信息化政策法规选编》,计算机世界报社出版,1997年9月。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著作权的作品时时,著作权人有向图书馆获得报酬的权利。5日本著作权法第31条对图书馆的复制规定了相当严格的条件,对图书馆提供给使用者的复印服务、资料保存以及馆际互借的也都有许多限制。伯尔尼公约没有对图书馆复制作明确规定,但是根据该公约第九条第2款规定,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设立了有关图书馆复制的详细限制,而从这些规定看,尽管没有预见到利用通讯网络的传播和复制的问题,但比照传统复制的有关规定,图书馆的数字化复制更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图书馆要制作大量的数据库以提供便捷的计算机检索不论是以光盘形式还是以在线服务形式都必须获得版权许可,而这一许可量是相当大的,如果说,数字图书馆需要采集的是“海量数据内容”的话,那么她要面对的将是作品使用权的“海量许可”。三、处理大量权利许可的现有法律模式著作权作为私权,其权利应当是个别行使的,现代法制也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的,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管理私权的方法在有所改变。印刷和印刷术、录音和电影、广播5参见德国著作权法第53、54条。沈仁干主编,著作权法实用大全。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和电视、复印机和传真机、录音带和录像带的发明是著作权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每一种新技术的产生,都开辟了新的大量使用文学艺术作品的途径,也使权利行使更难控制,大量权利回避和侵害现象更为严重。为了解决这种大量权利使用问题,各国创立了不同的集中管理著作权体系:1、征收定额税金。如德国的VGW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