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法回家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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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内厝中心小学《带法回家》时间第一周学生姓名班级六年一班带法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学期2018-2019学年度上学期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学法体会已学习,将配合学校教育与监督家长签名:厦门市翔安区内厝中心小学《带法回家》时间第二周学生姓名班级六年一班带法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学期2018-2019学年度上学期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学法体会已学习,将配合学校教育与监督家长签名:厦门市翔安区内厝中心小学《带法回家》时间第三周学生姓名班级六年一班带法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学期2018-2019学年度上学期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学法体会已学习,将配合学校教育与监督家长签名:厦门市翔安区内厝中心小学《带法回家》时间第四周学生姓名班级六年一班带法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学期2018-2019学年度上学期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学法体会已学习,将配合学校教育与监督家长签名:厦门市翔安区内厝中心小学《带法回家》时间第五周学生姓名班级六年一班带法名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期2018-2019学年度上学期国家教育部2002年8月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学法体会已学习,将配合学校教育与监督家长签名:厦门市翔安区内厝中心小学《带法回家》时间第六周学生姓名班级六年一班带法名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期2018-2019学年度上学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学法体会已学习,将配合学校教育与监督家长签名:厦门市翔安区内厝中心小学《带法回家》时间第七周学生姓名班级六年一班带法名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期2018-2019学年度上学期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学法体会已学习,将配合学校教育与监督家长签名:厦门市翔安区内厝中心小学《带法回家》时间第八周学生姓名班级六年一班带法名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期2018-2019学年度上学期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学法体会已学习,将配合学校教育与监督家长签名:厦门市翔安区内厝中心小学《带法回家》时间第九周学生姓名班级六年一班带法名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期2018-2019学年度上学期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学法体会已学习,将配合学校教育与监督家长签名:厦门市翔安区内厝中心小学《带法回家》时间第十周学生姓名班级六年一班带法名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期2018-2019学年度上学期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学法体会已学习,将配合学校教育与监督家长签名:厦门市翔安区内厝中心小学《带法回家》时间第十一周学生姓名班级六年一班带法名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期2018-2019学年度上学期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法体会已学习,将配合学校教育与监督家长签名:厦门市翔安区内厝中心小学《带法回家》时间第十二周学生姓名班级六年一班带法名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期2018-2019学年度上学期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法体会已学习,将配合学校教育与监督家长签名:厦门市翔安区内厝中心小学《带法回家》时间第十三周学生姓名班级六年一班带法名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期2018-2019学年度上学期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学法体会已学习,将配合学校教育与监督家长签名:厦门市翔安区内厝中心小学《带法回家》时间第十四周学生姓名班级六年一班带法名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期2018-2019学年度上学期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学法体会已学习,将配合学校教育与监督家长签名:厦门市翔安区内厝中心小学《带法回家》时间第十五周学生姓名班级六年一班带法名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期2018-2019学年度上学期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学法体会已学习,将配合学校教育与监督家长签名:厦门市翔安区内厝中心小学《带法回家》时间第十六周学生姓名班级六年一班带法名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期2018-2019学年度上学期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学法体会已学习,将配合学校教育与监督家长签名:厦门市翔安区内厝中心小学《带法回家》时间第十七周学生姓名班级六年一班带法名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期2018-2019学年度上学期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学法体会已学习,将配合学校教育与监督家长签名:厦门市翔安区内厝中心小学《带法回家》时间第十八周学生姓名班级六年一班带法名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期2018-2019学年度上学期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学法体会已学习,将配合学校教育与监督家长签名:厦门市翔安区内厝中心小学《带法回家》时间第十九周学生姓名班级六年一班带法名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期2018-2019学年度上学期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法体会已学习,将配合学校教育与监督家长签名:厦门市翔安区内厝中心小学《带法回家》时间第二十周学生姓名班级六年一班带法名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期2018-2019学年度上学期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学法体会已学习,将配合学校教育与监督家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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