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在全面从严治党的环境下,如何保证全面从严治党的贯彻落实就成为根本落脚点。在这个过程中,笔者认为,运用好问责制度和做好问责有关工作或许可以更好地帮助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从严治党,遇到问题如何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出现问题就需要运用责任问责制度,不执行好责任问责的制度,等于什么也没有。在全面落实、贯彻从严治党的背景下,把追究重点放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各项斗争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经手的的责任。坚决抵制以集体负责、临时工负责为借口就把责任推给别人,而实际上负责人的却没有收到追究的处罚行径。应当严格的按照有关程序,针对有关人员做到是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是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出的错误决定,就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属于主要负责人的,就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其负责范围内出现违反党规党章或不符合从严治党的落脚点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也要追究他的责任。当然追究责任给一定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章程办理,如果是可以量纪的应当做到准确恰当让他人信服,否则也会产生不良后果。在执行问责过程中,笔者认为除了以上两个方面外更主要的一方面就是明确问责部门的职责和其担负的使命。作为问责工作的主要执行和履行者,问责管理部门其实肩负着很多问题。例如在问责过程中遇到好友、亲属等有可能影响问责工作开展的关系问题;上级领导出面来说情等情况。作为问责部门能否真正的严起来就决定了问责的落实情况,也直接影响了从严治党的贯彻落实情况。如果问责部门在量纪、执行、追查等各方面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话势必会让问责部门的口碑和信服力受到影响。因此,问责部门应当真正做到坚守信仰、对待一切阻碍问责工作的开展的人也应当严格的做到惩罚或警告,让问责就是问责,真正成为从严治党工作的好助手。只有严格执行追究责任制,才能引起广大党员在全面从严治党下的警觉,才能更好的履行党员义务、增强责任意识,是全面从严治党真正得到贯彻落实。【篇二】有权必有责,按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不难理解,“有权必有责”应是要求具有公权的领导干部,要按照法定职务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既没有只有权利而不承担责任的,更没有无责任的权力存在。但在现实中,不乏见到揽权推责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如不被治理的话,必将漫延开来,终将导致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化,责任心缺乏,工作起来敷衍塞责,对于法定的职责不履行、不尽职、不作为,进而失职渎职。“有权必有责”的提出,就是要让有所淡化的责任意识必须得到应有的强化,领导干部必须牢固地树立起职责意识,进而才能尽职履责。有责要担当是党和人民寄予领导干部的一种基本职责要求,领导干部务必要具有担当精神。在履职上决不能出现应付了事,甚至知难而退,推卸责任的现象。更不能因为可能出现问题要承担责任而不作为。“有责要担当”既要敢于担当,不胆怯怕事,迎难而上,还要会担当,善于分析难题,解决难道,才会在工作上有所建树。再是,对于出现的错误要敢于担当,不推不躲,不推诿、不扯皮,承担责任并改正错误,就会赢得群众的信服。失责必追究是实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的制度保障和措施保障。建立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旨在对哪些有权不负责,不尽责,不担责的行为进行党纪追究,通过党规党纪告知全体党员,在其位不谋其政,不担当、不负责要必将受到党纪追究,直到纪律的提前警示教育作用。再是,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更高的工作要求,纪检干部不但要带头覆行纪检监督岗位职责,踏踏实实工作,更要依纪严肃执纪问责,保障不久将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最终实现问责倒逼责任的落实。【篇三】管党治党的历史和现实反复告诉我们:没有问责,责任就会落空;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牢牢抓住党建工作责任制这个“牛鼻子”,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明责推动履责、以问责推动落实,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员干部要“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为了党和人民事业,党员干部要敢想、敢做、敢当,做我们时代的劲草、真金”。习总书记多次提到担当,是因为担当是领导干部的职责道义和从政准则,是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们必须将“担当”作为履职标准,真正做到敢想、敢做、敢当,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坚决斗争。从严治党是一个永恒课题,党要管党丝毫不能松懈,从严治党一刻不能放松。要坚持标本兼治,加大治本的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对一些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属于能力不足的,就要加强培训,加强实践锻炼,加强总结提高;属于担当精神缺乏的,就要明确责任、加强督查;属于不作为的,就要严肃批评教育,认真执纪问责。要从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入手,使每个岗位都职责和分工清晰、每项工作都程序和目标清晰、每项奖惩都认定和执行清晰,促使广大干部勤奋敬业、勇于担当、甘于奉献。失责必追究是实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的保障要守住秉公用权的底线,对有权不负责,不尽责,不担责的行为进行党纪追究,按照“一案三查”的要求既要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又要追查上一级领导责任。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权责统一,失责必究,是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关键,明确权责关系,对权力的获得、运行及运行的结果进行必要的管理、制约和监督,是使权力在正常范围内运行根本保障。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意识,用好权力,敢于担当,坚持正义,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谋幸福、谋未来。【篇四】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重大的意义。通过对《条例》的学习,我有以下认识和体会:首先要保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坚守对党忠诚,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要做到清正廉洁,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干事。履好职尽好责,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守住自己的政治本色,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廉洁自律的品格。其次要树立责任担当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担当起应该担当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和为人处事中,必须时刻不放松自己思想修养,不忘记党的宗旨,时刻用问责条例提醒自己,来约束自己。增强工作创新意识,更新观念,大胆工作,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最后,作为一名党务工作者,不仅要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和党务知识,还要注重提高个人道德修养。时刻警醒自己不论是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要公私分明,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发扬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篇五】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条款由13条增至27条,丰富了问责情形、引入了“容错”机制,突出“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要压实责任,精准问责。全面从严治党不仅关系党的前途命运,而且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施行更是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补充和强化,管好人,才能管好党,让党员干部谨慎的行使权利,将“责任”二字牢牢的铭记于心中,让其指导社会实践活动,指导日常工作,那大的方向就不会错、不会偏,我们也能在不断地实践中提高执政水平,不断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思想、道路、文化的发展和完善。制度保障是强有力的手段之一。很多党员干部在日常工作中,不作为,怕作为,认为只要少做就会少错,这种想法使得基层工作难以开展,地方发展严重滞后,针对这种现象《条例》种明确指出对于那些“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这就意味着以前那种“少做就会少错的”思想再也行不通了。党员干部必须承担其作为一名人民公仆的责任,必须有所作为,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执政党,作为共产党员,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当谨慎的行使权利,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不滥用权力,即便是犯了错误,也要勇于担当,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切不可用逃避、推诿的方式来“保护”自己。《条例》最大的目的就是让广大党员干部清醒的认识到:作为党员,作为干部,我们必须要为人民服务,必须要有所作为,我们手中有权利,心中要有责任,肩上更要有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