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ChapterTwenty–fiveSummaryofLawofInternationalCivilProcedure)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民事诉讼法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本章基本内容一、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主体涉外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二)法律事实涉外即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等在国外;(三)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如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遗产在国外等。总结:1、主体涉外:国籍;住所2、客体:行为发生在外,物在外3、诉讼环节或行为在外进行4、考虑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民诉的规定(冲突)5、还保护其他国家及其国民的合法权益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在我国,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通常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1)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2)规定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3)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有关域外取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有关法院判决在相关国家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范。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两个方面。此外,很多国家也将内国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惯例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有权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该国境内的所有诉讼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外国人在该国境内进行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当地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有关国家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规定对某些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从而排除其他国家审理有关案件的可能性。在司法方面,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依据其本国的诉讼法规范受理并审理有关的案件;除国际条约或有关国家的法律有相反的规定以外,外国人有义务接受所在国法院的这种司法管辖权。同时,国家主权原则还表现为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在国外享有司法豁免权。即非经有关国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其他国家的法院无权受理以该有关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有关国家的财产非经其所有国明确同意不得被其他国家的法院作为诉讼标的而施以扣押、执行等诉讼行为。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一个国家对外国人在某些方面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把给予其本国国民的民事诉讼权利,也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该国法院并不仅仅以有关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或在外国没有住所为理由而要求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或对其采取“诉讼保全”等限制其诉讼权利的措施。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外国人在内国境内享受与内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其诉讼权利不因其为外国人而受限制;其二是外国人在内国境内享受的诉讼权利不能超出内国国民所能享受的权利范围,任何基于所谓“文明世界”的“国际标准”或“最低标准”而要求超出当地国民所享有的权利范围的主张都是不合理的,都是违反国际法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也在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3.平等互惠原则平等互惠原则表现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就是各个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赋予对方国家和国民以民事诉讼权利;在同等的条件下相互适用对方的诉讼立法;相互给予司法上的协助,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在规范有关程序或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给予互惠待遇。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诉讼立法都规定,如果有关国家之间不存在互惠关系,如果有关外国赋予内国国民以不平等的民事诉讼权利,不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适用内国的诉讼立法,不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给予内国法院以司法协助,内国立法或司法机构就可以施以对等的限制。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4.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方面,国家在制定国内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时应考虑到本国所参加、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应考虑到国际社会在有关方面的习惯作法;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优先适用其所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或在没有明确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参照国际惯例对有关争议作出公正的处理。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二、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三、司法豁免原则四、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其具体要求是:1.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2.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其他国家的法院无权管辖;3.外国法院的生效裁判必须经过我国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予以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二、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如果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相冲突,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此外,对于国内法没有规定而国际条约有规定的问题,也应当适用国际条约中的规定。三、司法豁免原则司法豁免原则,即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以及国际组织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原则。在下列情况下,我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涉及上述人员的下列民事案件:(1)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2)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身份行为涉及诉讼的。通常包括以下四类案件:第一,因私人身份涉及不动产争议。第二,因私人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引起的纠纷。第三,因私人身份作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受遗赠人等涉及继承之诉。第四,因私人身份非职务交通肇事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3)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法院起诉引起反诉的案件。四、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1.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和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只能委托中国律师机构的律师。2.外国律师不得以律师的身份在我国法院参加诉讼。3.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担任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4.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请诉讼代理人。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1.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中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2.关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依属人法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等是依当事人本国法、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依当事人住所地法来决定外国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同时,还规定,如果依法院地法外国人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视为有行为能力。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3.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关于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什么样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各国一般都规定应由法院地国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至于诉讼代理人的法定权限问题,采用律师诉讼主义的国家规定,律师可以基于授权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行使任何诉讼权利,而采用当事人诉讼主义的国家,如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规定,不管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他们都必须亲自出庭参与诉讼。此外,在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领事代理制度。1、律师代理——一般只允许本国律师担当代理人2、一般的委托代理——以非律师的身份的代理,则没国籍的限制3、领事代理——与前两者的区别1、无须当事人的委托。2、具有临时性质。只要当事人指定代理人或亲自参加诉讼时,领事代理即终止。4、我国的规定a。《民事诉讼法》第241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b.《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c.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第308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关于领事代理1.领事代理是领事官员的一项职务,领事官员为领事代理时不是以律师或私人身份出现的,而是以领事官员的身份出现的。2.领事是其派遣国国民和法人的当然代理人,是国际民事诉讼代理制度中,特殊的代理制度。3.领事代理具有临时性,只要有关当事人制定了自己的代理人,或者自己亲自参加了诉讼时,此种领事代理即告停止。4.领事代理是领事的一项权利同时又是一项义务,不具有商业性质。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4.诉讼费用担保制度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在现代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不要求外国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其他各国的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外国原告规定了该项义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14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不过,我国在同法国、波兰、比利时等国订立的司法协助条约中,互相免除了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义务。二、外国国家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司法豁免权管辖豁免;诉讼程序;强制执行2002,65.朴某为韩国人,现在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民事纠纷涉诉。可以成为朴某诉讼代理人的有哪些?a.韩国公民b.以律师身份接受朴某委托的韩国律师c.中国律师d.中国公民2003,63.荷兰人迈克在中国工作期间被一同事过失伤害。因双方就损害赔偿标准达不成协议,迈克向工作所在地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为其诉讼代理人?a.荷兰人b.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c.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d.以个人名义出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驻华使领馆官员2005,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a.中国律师b.中国公民c.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d.其本国公民2008,39.普拉克是外国公民,在一起由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侵权案件中为原告。普拉克请求使用其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关于中国法院对该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尊重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其本国的语言进行案件的审理B.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告知由其自行解决翻译问题C.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以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在其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应为其提供翻译D.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可为其提供免费翻译C